不过此时的台湾佛教界,也面临了国家行政措施的调整,随之而来的宗教也要整理的考验,加上日本式佛教移植台湾,逐渐产生影响的情况下,改革台湾佛教的呼声也随之而起,在如此的时代风潮之下,台湾人僧侣如何对应?如此的课题留待后述。在此先来看曹洞宗两大本山,在此时局中,作了怎样的应变?对此曹洞宗从昭和4年4月1日起即就明治30年公布实施的「台湾岛布教规程」,作一全面的检讨,历经半年的讨论,终在11月15日发布实施,此即依宗法第九号议决的「台湾布教法」116 其内容,译之如下:
第一条:宗务院在台湾枢要之地,设置本宗寺院及布教所企划布教的扩大。
第二条:宗务院于台湾置布教管理一名,布教师布教师补若干名。
第三条:布教管理驻在两本山台湾别院,承宗务院之命,宣扬教义及监督台湾开教并布教事务。布教管理兼摄两本山台湾别院的院务。
第四条:布教管理为教线扩张,尽可能每年选定二处以上的开教适地,派遣布教师使从事开教。
第五条:布教管理招徕教育台湾在来的僧侣,使其所管理的寺院,与本宗的关系密切连系。
第六条:宗务院依曹洞宗特别寺院法第七条,将台湾总督府各支厅所在地、其它枢要土地的寺院作两本山直末寺院。其寺院位置以宗令告示之。
第七条:两本山直末寺院的住持是管长特选之。
第八条:两本山直末寺院的住持,不碍作其它寺院住持。
第九条:依曹洞宗特别寺院法第八条,视两本山直末以外的寺院为一般寺院。
第十条:前条寺院住持的任免,是适用曹洞宗寺院住持任免法。
第十一条:对驻在于新着手的土地,从事开教的布教师,宗务院应其难易,开始的第一年,从台湾开教费中,补给若干的衣资。
第十二条:以新寺创建的目的,设置布教所。又创立新寺时限一次,从台湾开教费中给付若干补助金。
第十三条:在创立的新寺中关于法地免牍的给付,免除其义财。
第十四条:在创立的新寺及布教所,从得到寺号公称又设立认可年开始,满十年,免除宗费的赋课。但系宗门整体的寄附金及庆吊费,对两本山特别的纳金及地方费是不在此限。
第十五条:在设立认可后满十年的寺院及布教所,准据曹洞宗寺院阶级查定法,定阶级,赋课宗费。
第十六条:新寺创立者而住持于该当寺院时,免除教师检定及关于住持的义财。
第十七条:新寺创立者未转衣而申请转衣时,免除其义财。
第十八条:宗务院宜特派临时布教师,令巡回各寺院及布教所。
第十九条:僧侣及檀信徒而关于开教及布教有特殊功劳者,施行相当的赏典。
第二十条:无正当的理由而有阻碍寺院及布教所的创设,又妨害布教者,依曹洞宗惩戒法处分之。
第二十一条:需要本法施行细则,于宗务院别定之。117此布教法自实施以来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才终止,而由上述的规则看来,可以知道此一时代曹洞宗在台湾的最高指导者,是为布教管理。他管理台湾别院的院务外,尚需监督曹洞宗在台宣教及开拓宗务的事业。为达到此目的,除了与本土寺院加强连系外,鼓励创建新的寺院及布教所,并给与一些补助奖励的措施,如台中佛教会馆附属图书馆、台湾高雄布教所(移转新筑)、台南寺(移转新筑)、基隆灵泉寺等,都是接受过补助的寺院。118 借着奖励补助及恩赏惩戒,加深别院及直末寺院、布教所的关系,当然也可以说是巩固别院的管理权,尤其是对住持的任免权。直至昭和10年曹洞宗在台湾拥有宗门的寺院十二、布教所二十四、檀家信徒有四万三千余人,联络寺庙有五十余所。119 此中宗门的寺院,应是指:
基隆巿久宝寺
台北别院
新竹巿新竹寺
台中巿台中寺
台南巿台南寺
高雄巿南禅寺(高雄巿凑町三之一)
高雄州屏东街护国院
嘉义郡阿里山寺
台中州员林街员林寺
基隆巿灵泉寺
大湖郡大湖庄法云寺
中坜郡中坜街圆光寺
高雄巿外左营庄兴隆寺120
以上等诸寺吧!至于联络寺庙者,是指旧惯寺院,也就是在来佛教的寺庙、斋堂。121 在前揭江木生氏文中,提及曹洞宗在昭和10年时拥有50余所的联络寺庙,但杨天送氏文〈台湾佛教事情概说〉一文中,却谈及曹洞宗获有一百二十余所、临济宗有一百七十余所的联络寺庙。如此联络寺庙的数目说,差距甚大,原因为何?尚待日后的研究,在此想先就此做个暂时的结论。
结论
以上就曹洞宗在台布教事业来作叙述,以此作为了解日本佛教各宗派在台活动的线索之一。我们知道大正年间,因西来庵事件的发生,台湾劝业共进会的举办,台湾佛教界呈现了一个新气象,它促使了台湾佛教中学林及南瀛佛教会的成立。前者成为培育台湾现代佛教人材的摇篮,所造就的人材有林德林、沈德融、李世杰及李添春等,而后者由于本部设于总督府内务局社寺课,课长为该会的当然会长的缘故,看起来该会的官方性质浓厚,又定期举办演讲会、讲习会、按时发行杂志,故不失上令下达的效果,这从昭和10年以后,逐渐推行的皇民化运动与佛教互动的情形,就可以窥知,这也是日后笔者研究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