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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佛教协会的基本知识问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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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981年赵朴初会长先后就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征求意见稿,提出过一些修改意见,多数被中央采纳;后来又对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征求意见稿,提出需要明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不要求宗教徒放弃宗教信仰的意见,得到中央的重视和采纳。

   (3)近十多年来,赵朴初会长在历次全国政协会议、常委会、民宗委会议上,多次就有关宗教的一系列理论、政策性问题,发表见解,提出意见,在坚持宗教界利益同国家整体利益相统一的前提下,维护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4)1990年,赵朴初会长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宗教工作一个重要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先后三次系统提出修改意见,特别是就宗教工作形势的估量,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内容和界限,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涵义和界限,作了完整的文字表述,得到了中央的重视和采纳,为中共中央、国务院【1991】6号文件的定稿,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5)《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修订前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个条文是根据赵朴初会长的建议写进《刑法》的。1989年,在赵会长的主持和本会有关负责人的参与下,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建议草案,由赵会长和丁光训主教联名报送党和国家的有关部门。

  (6)1995年9月14日,《人民日报》刊载了《必须高度重视我国的宗教问题》的署名文章,提出了一些明显偏紧的理论观点和政策主张,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和宗教界的担忧。赵朴初会长敏锐地洞察了这一动向,指示本会有关人员撰写了《怎样高度重视我国的宗教问题》的署名文章,在刊物上发表,从理论政策的高度进行了澄清,受到宗教界和理论界的重视和赞扬。

 

243.问:中国佛教协会提出加强佛教界自身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是在纪念中国佛教协会成立四十周年的时候召开的。会议总结了中国佛教协会四十年的历史经验,指出当前在国家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深入贯彻的大好形势下,佛教界适逢空前的大好机遇;从自身建设方面来说,又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为了保持佛教的清净庄严和佛教徒的正信正行,赵朴初会长在《中国佛教协会四十年》的报告中提出:各级佛教协会和全国佛教界都必须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佛教自身建设、提高四众素质上来。为此,赵朴初会长向全国佛教界提出五个建设的历史任务,这就是:加强佛教的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组织建设。这五个建设,信仰建设是核心,道风建设是根本,人才建设是关键,教制建设是基础,组织建设是保证。(《法音》1993年第12期)

 

244.问:如何落实佛教界自身建设的任务?

  答:为了落实加强佛教界自身建设的五个方面,赵朴初会长提出了如下措施:

  (1)加强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首先是要求寺院僧尼具足正信,勤修三学,遵守戒规,严肃道风。寺院负责人要身体力行,领众熏修。

  (2)人才建设:各寺院向各级佛学院输送合格人才,各佛学院坚持以戒为师,从严治校,实行学修一体化、学僧生活丛林化的方针,培养合格的佛教人才。

  (3)组织建设:就是继承和健全寺院丛林制度。凡有条件的寺院,要建立和健全两序大众按期推选或礼请住持制度以及住持到期退位制度,住持对班首、执事请职,重大寺务由民主议事等丛林僧团制度。选任住持、班首执事,要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坚持爱国守法、具足正信、戒行清净、作风正派、具有一定办事能力的条件。(《法音》1993年第12期)

 

245.问: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为什么要设立咨议委员会?

  答: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是一次继往开来的重要会议。为了继续发挥老一辈佛教界高僧大德们的积极影响和作用,有利于擢用优秀的中青年佛教人才,逐步、稳妥地实现新老交替,保持佛教事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经赵朴初会长提议,设立中国佛教协会咨议委员会。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第十条规定:“咨议委员会委员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推举产生;咨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会长提名,经咨议委员会推举产生。

 

246.问:中国佛教协会咨议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答:咨议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支持、辅佐理事会的工作,参议会务,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咨议委员会每二年举行一次会议。咨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必要时可参加本会会长会议或会长扩大会议;咨议委员会委员必要时可列席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法音》1993年第12期)

 

247.问:中国佛教协会理事会设立了哪五个专门工作委员会?

  答:《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本会理事会设藏传佛教工作委员会、上座部佛教工作委员会、佛教教制建设工作委员会、佛教文化教育工作委员会、海外佛教联谊工作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推举产生。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主任、副主任由会长提名经该工作委员会委员推举产生。”(《法音》1993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