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从佛教僧团组织方面来看,唐代佛教各宗派都自立门户,“建立了自己的组织体系,即以分布于祖国名山或都市的寺院为据点、以名僧为中心的庞大僧团组织,形成一股股佛教宗派势力。天台宗、华严宗还有全国性的自主的教会组织,集中指导,统一活动。”53各宗派教团组织的扩大,相应组织管理制度也必需制定,以与其不断发展的中国化思想趋向相一致。但实际情况却是,佛教各宗派“为了维护和扩展本宗派的势力,佛教宗派还仿照门阀士族的极端腐朽陋习,编制本宗的谱系和历史,……构成一个世代相传的传法系统,即所谓‘法统’、‘法嗣’。……唐代已实行科举制度,而门阀士族的腐败制度却在僧侣地主中得到保存和发展,这充分说明佛教宗派的落后性。”54这同时也说明了唐代佛教各宗派受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影响,吸取与继承了中国封建腐朽政治制度中的部分内容,来创制自宗僧团组织管理制度。也充分暴露出当时教团组织管理制度的不完善。这不但与唐代“科举制”发展趋向不一致,也是与原始佛教民主化的管理传统相悖离的。制定民主的、能适应时代社会发展潮流的、能保存佛教教团组织管理优良传统的、能与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中国化的佛教组织管理制度,是唐代佛教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再次,佛教经济形式的变化,尤其是寺院经济的强盛与多元化发展,导致了寺院经济构成与经济要素的复杂化,僧团所面临的问题增多,寺院或僧团的管理要素进一步增加。这就需要有新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式进行集体的分工与合作、组织的协调与控制、资源的合理配置,以保证僧团的正确发展方向。
以上所述,即是中国僧团管理创新--《百丈清规》创制的必要性,也是其实现的可能性,二者的结合,成为中国佛教僧团管理创新的主要空间。
《百丈清规》作为中国佛教僧团管理的一种创新,其创新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这也是一种管理创新所必备的基本要素。
1、它提出了一种新的经济思路并加以实施。
佛教最初在印度时,僧团组织以阿兰若型为主,根据其时社会文化传统与佛制戒律,僧众是不能掘地的,以免伤生害命。因而僧团成员不自生产,多云游乞化,经济来源以信众捐赠布施为主。及佛教东传入华,它所面临的是另外一种截然不同的新经济形式:重视家国、农耕的封建制农业经济。因而其在经济上一方面继承了佛教的传统,如“在魏晋南北朝时,佛教之头陀行在中国是十分的流行的”55。同时又在封建政府的支持下,发展出了强盛的寺院经济。其主要经济来源一是封建帝王、贵族、官僚、士人的封赏、捐赠;二是寺院自办产业如土地经营、工商业经营、高利贷等收入,僧众并没有亲事生产。这种经济形式一直存在到了中唐,其间并无改变。
《百丈清规》的创制,在寺院经济制度方面,规定僧众“饮食随宜,”务于节俭也,并全体须参加劳动,自力更生,行“上下均力”之“普请法”56,正所谓“一日不作、一日不食”。从而建立了佛教寺院僧团的独立的经济基础与经济思路,这是与印度佛教与以往的中国佛教是完全不同的。“《百丈清规》含有合理的寺院制度。寺院的经济不再是依赖性的,而是独立性的。再者,寺院的经济是从市区移到乡村了。寺院的制度回到原始的阿兰若(Aranya)型,但中国的僧侣们合理化了其经济的方面。”57这是《百丈清规》之管理创新的第一点。
2、它设计了一种新的组织机构并使之有效运转。
在寺院、僧团的组织方面,除政府机构外,佛教内部鲜有系统的组织机构来实现整个寺院的有效运作。如在原始佛教与部派佛教时期,与其时经济形式及其简单的经济关系相适应,僧团成员以修行为主,并无任何的执事分工,建立的是一种以释迦的权威、法和戒律为核心的平等民主的僧团,实际上并无严格的组织机构。在中国佛教的早期,既有以慧远僧团为代表的以个人人格为核心的原始型僧团,又有以国家僧官为主的组织机构。后者在以后的发展中成为主流。如隋承元魏,立昭玄寺,置大统、统、都维那、功曹主薄员掌管僧众,炀帝于每寺置监丞,唐又有崇玄署、置寺观监、功德使,于每寺立三纲(上座、寺主、都维那各一人)作为寺院僧团之主要管理机构。观其所立,皆以国家吏治建制为主。《百丈清规》则在继承以寺院机构建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以方丈(住持)为核心、以“十务寮舍”、维那为主要执掌的有序的合理的组织机构。其中规定:寺中最高领导者为长老(方丈),其在职位上,并不象专制时代政府的主管,却象中国旧式教育的全体弟子们的严师。其充任此职,须“具道眼”、道德高。主要职责为“教化主”,每日“上堂升座”,管理寺院僧众和为僧众开示讲学说法,指导全寺僧众们的实地修行和品行的督导,为僧徒表率,在这一方面,他有无上的权威和无限的责任感。其下设有十务,“置十务寮舍,每用首领一人,管多人营事,令各司其局也。”58他们主管寺院日常行政事务,“主饭者目为饭头,主菜者目为菜头,他皆仿此。”59其他各部为何,惜以记载的缺失而无从得知。又有维那(或曰为十务之一)一人,负责僧团纲纪,“以安清众”,“或有假号窃形,混于清众,别致喧挠之事,即当维那检举,抽下本位挂褡,摈令出院者,责安清众也。或彼有所犯,集众公议行责,即以柱杖杖之,遣逐从偏门而出者,示耻辱也。”60这种组织机构既实现了佛教僧团作为一种修道集体的本质目标,又保存了佛教,使之在中国流传千年而不灭。其后的中国佛教僧团寺院在机构设置上对之的因袭,都证明了《百丈清规》所设计的组织机构的有效性与合理性。这是《百丈清规》之管理创新的第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