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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丈清规》与中国佛教僧团的管理创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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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佛教的大乘化与小乘戒律之间的矛盾、佛教与中国社会文化尤其是儒家的矛盾极大地促成了中国佛教僧团管理的创新,成为中国佛教僧团管理创新的重要内部空间。
  第二,寺院经济的发展与中国佛教僧团规模的扩大所导致的寺院与僧团管理混乱、佛教僧团组织的发展与管理体制发展的滞后及僧团内部关系、资源要素的复杂化是中国佛教管理创新的又一重要内部空间。
  首先,寺院经济的发展,导致了佛教僧团的扩大,同时也导致了寺院僧众在管理上的混乱与约制失灵。僧众持戒不严,戒律败坏严重,佛教僧团的纯洁性被严重破坏,所谓“凡圣同居、鱼龙混杂”。许多佛教僧侣,而专以经营寺院田产为业,如“释圆观,……居于洛宅,率性疏简,……而好治生,获园田之利,时谓‘空门猗顿’也。”50僧团戒律破坏情况甚是严重。如辛替否疏曰:“臣以为出家者,舍尘俗,离朋党,无私爱。近殖货营生,非折尘俗;援亲树知,非离朋党;畜妻养孥,非无私爱。”51彭偃亦有曰:“当今道士有名无实,时俗鲜重,乱政犹轻。唯有僧尼,颇为秽杂。自西方之教被于中国,去圣日远,空门不行无浊,比丘但行粗法。爰自后汉,至于陈隋,僧之废灭,其亦数乎?或至坑杀,殆无遗余。前代帝王,岂恶僧道之善,如此之深耶?盖其乱人,亦一甚矣。……今出家者,皆是无识下劣之流,纵其戒行高洁,为于王者已无用矣,况是苟避征徭,于杀盗淫秽无所不犯者乎!”52在这种情况下,佛教僧团组织管理和戒律制度建设可以说是势在必行。

其次,从佛教僧团组织方面来看,唐代佛教各宗派都自立门户,“建立了自己的组织体系,即以分布于祖国名山或都市的寺院为据点、以名僧为中心的庞大僧团组织,形成一股股佛教宗派势力。天台宗、华严宗还有全国性的自主的教会组织,集中指导,统一活动。”53各宗派教团组织的扩大,相应组织管理制度也必需制定,以与其不断发展的中国化思想趋向相一致。但实际情况却是,佛教各宗派“为了维护和扩展本宗派的势力,佛教宗派还仿照门阀士族的极端腐朽陋习,编制本宗的谱系和历史,……构成一个世代相传的传法系统,即所谓‘法统’、‘法嗣’。……唐代已实行科举制度,而门阀士族的腐败制度却在僧侣地主中得到保存和发展,这充分说明佛教宗派的落后性。”54这同时也说明了唐代佛教各宗派受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影响,吸取与继承了中国封建腐朽政治制度中的部分内容,来创制自宗僧团组织管理制度。也充分暴露出当时教团组织管理制度的不完善。这不但与唐代“科举制”发展趋向不一致,也是与原始佛教民主化的管理传统相悖离的。制定民主的、能适应时代社会发展潮流的、能保存佛教教团组织管理优良传统的、能与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中国化的佛教组织管理制度,是唐代佛教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再次,佛教经济形式的变化,尤其是寺院经济的强盛与多元化发展,导致了寺院经济构成与经济要素的复杂化,僧团所面临的问题增多,寺院或僧团的管理要素进一步增加。这就需要有新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式进行集体的分工与合作、组织的协调与控制、资源的合理配置,以保证僧团的正确发展方向。
  以上所述,即是中国僧团管理创新--《百丈清规》创制的必要性,也是其实现的可能性,二者的结合,成为中国佛教僧团管理创新的主要空间。
 

三、创新点的分析

  《百丈清规》作为中国佛教僧团管理的一种创新,其创新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这也是一种管理创新所必备的基本要素。
  1、它提出了一种新的经济思路并加以实施。
  佛教最初在印度时,僧团组织以阿兰若型为主,根据其时社会文化传统与佛制戒律,僧众是不能掘地的,以免伤生害命。因而僧团成员不自生产,多云游乞化,经济来源以信众捐赠布施为主。及佛教东传入华,它所面临的是另外一种截然不同的新经济形式:重视家国、农耕的封建制农业经济。因而其在经济上一方面继承了佛教的传统,如“在魏晋南北朝时,佛教之头陀行在中国是十分的流行的”55。同时又在封建政府的支持下,发展出了强盛的寺院经济。其主要经济来源一是封建帝王、贵族、官僚、士人的封赏、捐赠;二是寺院自办产业如土地经营、工商业经营、高利贷等收入,僧众并没有亲事生产。这种经济形式一直存在到了中唐,其间并无改变。
  《百丈清规》的创制,在寺院经济制度方面,规定僧众“饮食随宜,”务于节俭也,并全体须参加劳动,自力更生,行“上下均力”之“普请法”56,正所谓“一日不作、一日不食”。从而建立了佛教寺院僧团的独立的经济基础与经济思路,这是与印度佛教与以往的中国佛教是完全不同的。“《百丈清规》含有合理的寺院制度。寺院的经济不再是依赖性的,而是独立性的。再者,寺院的经济是从市区移到乡村了。寺院的制度回到原始的阿兰若(Aranya)型,但中国的僧侣们合理化了其经济的方面。”57这是《百丈清规》之管理创新的第一点。
  2、它设计了一种新的组织机构并使之有效运转。
  在寺院、僧团的组织方面,除政府机构外,佛教内部鲜有系统的组织机构来实现整个寺院的有效运作。如在原始佛教与部派佛教时期,与其时经济形式及其简单的经济关系相适应,僧团成员以修行为主,并无任何的执事分工,建立的是一种以释迦的权威、法和戒律为核心的平等民主的僧团,实际上并无严格的组织机构。在中国佛教的早期,既有以慧远僧团为代表的以个人人格为核心的原始型僧团,又有以国家僧官为主的组织机构。后者在以后的发展中成为主流。如隋承元魏,立昭玄寺,置大统、统、都维那、功曹主薄员掌管僧众,炀帝于每寺置监丞,唐又有崇玄署、置寺观监、功德使,于每寺立三纲(上座、寺主、都维那各一人)作为寺院僧团之主要管理机构。观其所立,皆以国家吏治建制为主。《百丈清规》则在继承以寺院机构建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以方丈(住持)为核心、以“十务寮舍”、维那为主要执掌的有序的合理的组织机构。其中规定:寺中最高领导者为长老(方丈),其在职位上,并不象专制时代政府的主管,却象中国旧式教育的全体弟子们的严师。其充任此职,须“具道眼”、道德高。主要职责为“教化主”,每日“上堂升座”,管理寺院僧众和为僧众开示讲学说法,指导全寺僧众们的实地修行和品行的督导,为僧徒表率,在这一方面,他有无上的权威和无限的责任感。其下设有十务,“置十务寮舍,每用首领一人,管多人营事,令各司其局也。”58他们主管寺院日常行政事务,“主饭者目为饭头,主菜者目为菜头,他皆仿此。”59其他各部为何,惜以记载的缺失而无从得知。又有维那(或曰为十务之一)一人,负责僧团纲纪,“以安清众”,“或有假号窃形,混于清众,别致喧挠之事,即当维那检举,抽下本位挂褡,摈令出院者,责安清众也。或彼有所犯,集众公议行责,即以柱杖杖之,遣逐从偏门而出者,示耻辱也。”60这种组织机构既实现了佛教僧团作为一种修道集体的本质目标,又保存了佛教,使之在中国流传千年而不灭。其后的中国佛教僧团寺院在机构设置上对之的因袭,都证明了《百丈清规》所设计的组织机构的有效性与合理性。这是《百丈清规》之管理创新的第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