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丈清规》与中国佛教僧团的管理创新(4)
时间:2007-10-11 07:21来源:本站原创作者:王永会 点击:
3、它提出了一种新的管理方式与方法。
在寺院的实际管理运作上,《百丈清规》继承了早期佛教僧团及儒家之“德治”管理,并兼取了“法治”管理的合理成份,发展出了融凭籍领导者的个人人格力量与被管理者的自我管理、发挥组织与制度的监督与约制作用为一体的平等民主的管理方式与方法。如《百丈清规》规定,方丈在人员的选任上要求道高腊长、“具道眼有可尊之德”61,注重发挥个人的自觉自知自省特质,“惟平惟允,使自悔艾。”62在实际的管理运作上既有方丈的统筹管理,又有“十务寮舍”首领之“各司其局”,维那之纪律监察和寺院僧众的民主决议,从而保证了僧团管理的有效性与全面性。这是《百丈清规》之管理创新的第三点。
4、它设计了一种新的管理模式。
以前佛教早期原始僧团在管理上主要依靠释迦及其他领导者的人格力量的影响和僧众自觉遵守戒律的自我管理为主的管理方式与方法;中国佛教早期主要依靠国家政府管理机构以及政府法令法规、佛教戒律为制度、以国家强制力为依凭的管理方式与方法,所谓:“国朝累圣戒饬僧徒,严遵佛制。”63而《百丈清规》则创立了一种融政府监督与僧团自我管理于一体的管理模式,规定:“除刑名重罪、例属有司外,若僧人自相干犯,当以清规律之。若斗诤犯分,若污行纵逸,若侵渔常住,若私窃钱物,宜从家训,毋扬外丑。盖悉称释氏,准俗同亲,属守祖规,随事惩戒,重则集众瞂摈,轻则罚钱罚香罚油,而榜示之。如关系钱物则责状追陪(疑为赔)。惟平惟允,使自悔艾。”64国家政府、法令实际上成为了佛教僧团管理的严整监督机构。《百丈清规》从而开创了中国佛教的僧团管理的自主管理与政府监督并行的管理模式。这是《百丈清规》之管理创新的第四点。
5、它进行了一项管理制度上的创新。
在管理制度方面,《百丈清规》的诸制度与以往也是多有区别的,如在印度佛教时期,僧团所依凭的主要管理制度即是佛制戒律与释迦所说诸法。这在中国与中国的实际情形多有矛盾与磗格。如佛教诸部广律规定僧众不得掘地农耕、不得手捉金银,这在早期的原始的社会生产与生活方式条件下有其合理性与可行性,但在农业与工商业发达的发展了的社会生产、生活方式下,显然是不可能实行的。再有戒律各条主要针对的是个体,注重的是个人的自我约制,在僧团的组织与管理方面鲜有论及。这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和扩大了的僧团及僧团内外关系情况下迫切需要加强,新的僧团管理制度亟需创制。于是有印度各部派戒律纷纷传译入华,中国佛教也适应中国文化传统开始了自创僧团管理制度的历程。首有东晋道安制僧尼轨范三例,开在戒律之外别立禁约之先河,其后有支遁立众僧集仪度,慧远立法社节度,踵承其后,至梁代有武帝造光宅寺于金陵,命法云为寺主,创立僧制,用为后范65。中唐,又有马祖道一始创丛林,倡导一种农禅结合的习禅生活。但他们所制诸制度由于种种原因都没能成为全国一定之规,并且随时代的发展渐渐失去了其适用性。只有到了百丈怀海禅师创制《百丈清规》,规定了僧团寺院的诸多管理制度才完成了这一创制中国化佛教僧团管理制度的历程。它规定方丈(长老)、维那、十务寮舍诸首领,与一般僧众,无有高下,都居于僧堂,“所褒学众,无多少,无高下,尽入僧堂,以夏次安排。”并于僧堂中“设长连床,施?架,挂褡道具。”僧众行住坐卧须“具四威仪”,“卧必斜枕床唇,谓之带刀睡。为其坐禅既久,唯偃息而已。”66于日常行事项目,规定应以修行为要:“合院大众,朝参夕聚,长者上堂升座,主事徒众,雁立侧聆。宾主问酬,激扬宗要。”“除入室请益,任学者勤怠,或上或下,不拘常准。”“凡有犯于此规者,悉由维那检举,集众公议,令其自悔,乃至摈弃出院。”67其它制度惜以原本的佚失而难得知。但其为迥异于以往的管理制度之创新之作已甚昭然。这是《百丈清规》之管理创新的第五点。
总而言之,《百丈清规》的创制,实际上是中国佛教僧团管理的一个重大创新,它在继承佛教僧团原始管理传统和中国早期创制中国化僧制的基础上,适应时代契机与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建立了全新的、独立的经济方式,提出了独特的僧团管理机构的设计、管理的方式与方法、管理的具体制度,从而形成了中国佛教的僧团管理模式,完成了中国佛教僧团管理的创新。它在后来为中国佛教其他宗派融合接受,成为通行的寺院僧团管理的基本范式,为佛教在中国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注释
1.3.8.44.66.《宋高僧传》卷10《怀海传》,《大正藏》卷50,第770页、第770页、第771页、第770页、第770页。
2.45.59.《景德传灯录》卷6《禅门规式》,《大正藏》卷51,第249页、第251页、第251页。
4.本句《景德传灯录·禅门规式》为“祖之道”,但据上下文之意,似《景》更为合理。
5.7.《敕修百丈清规》卷8《古清规序》,《大正藏》卷48第1157-1158页、第1121页。
6.47.57.李瑞爽《禅院生活与中国社会》,载《佛教与中国思想及社会》(《现代佛教学术丛刊》之90),张曼涛主编,台北:大乘文化出版社1978年第284-285页、第287页、第282页。
9.《法苑珠林》卷62《祭祠篇·献佛部》,《大正藏》卷53第749页。
10.《资治通鉴》卷211《唐纪二十七·玄宗开元二年》。
11.《资治通鉴》卷210《唐纪二十六·睿宗景云二年》。
12.《新唐书》卷83《诸帝公主·高宗三女·太平公主》。
13.《续高僧传》卷29《慧胄传》,《大正藏》卷50第679页。
14.《新唐书》卷145《王缙传》。
15.《天童寺志》卷9。
16.《曹溪通志》卷1。
17.《旧唐书》卷101《辛替否传》。
18.《旧唐书》卷18《武宗本纪》。
19.见《敦煌资料》第1辑第460页:《唐大历十六年(781)举钱残契四件》之一。
20.《广弘明集》卷19,《大正藏》卷52第233页。
21.《通典》卷7《食货》七《历代盛衰户口》。
22.据《新唐书·百官志》。
23.据《旧唐书》检毁之数。
24.《资治通鉴》卷211《唐纪二十七·玄宗开元二年》。
25.《旧唐书》卷89《谏造大像疏》。
26.51.《旧唐书》卷101《陈时政疏》。
27.释志磐《佛祖统记》卷39,《大正藏》卷49第359页。
28.《广弘明集》卷17《佛德篇》第三之三《国立舍利塔诏》,《大正藏》卷52第2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