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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傳的五十二心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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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所”,是心所有法的略稱,即是心的附屬物。阿毗達摩攝義論第二品說:“這種心所和它們所相應的心是同一所依,同一所緣,而且是同時生滅的”。成唯識論卷五云:“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系屬於心,故名心所。如屬我物,立我所名”。品類足論卷一云:“若有法……與心相應,總名心所法”。

佛經把身心所存在的現象分為色、受、想、行、識五蘊。在阿毗達摩中通常用色法、心法及心所法三種來包括它們。色法屬於色蘊,心法屬於識蘊,心所法則包括受、想、行三蘊。根據上座部,行蘊有五十法,再加受想二法,共有五十二個心所法。這裏面有二十五個是善心所,十四個不善心所,十三個是通一切善惡心的心所。它們的善惡或不善不惡是根據它們所相應的心來說的,即與善心相應的為善心所,與不善心相應的為不善心所,與無記心相應的無記心所。

說心並不是一個孤立的單位,它們是和各種其它的心理要素複合而活動的。分析心的自身各部分為分“識”,而分析心的活動的各種要素稱為“心所法”。例如在八十九心中最簡單的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和意識,只是一種純粹的感覺,於對象上並無任何複雜的反應。如果我們詳細地審察,則它們最少還包括有七種心所法在內:一、觸(近人譯為感覺,即器官和對象的感觸);二、受(由對象所激起的感情);三、想(构成意象作用,即於對象而造成概念);四、思(意旨,即欲取或避於對象);五、心一境性(近人譯為精神集中);六、命(心理的壽命或內存的生力。《俱舍頌疏》卷五說:“命體即壽,謂有別法指煖與識,說明為壽”);七、作意(注意於所緣的對象)。各派論師不但重視心法,而且都同樣地很重視心所法的分析。

心所法是屬於行蘊。本來把“行”釋為“思”,如《雜阿含》裏說,“思身為行蘊”(見俱捨論卷一引)。這是把“行”與“業“同用的,正如《雜阿含》第十三卷中說,“一切造業有漏諸行之法行蘊攝”。然而歷史的發展,佛教學者們在心理學上做了繼續分析的工夫,又找出心的程序裏一些新分子,而這些新分子又要在人格分子原來的五蘊分類中找到一個適當的位置來安插。因為五蘊是佛陀最早在經典中提出的基本分類,他們不能任意來加上一蘊或幾蘊,行蘊是個比較適當的含義較寬泛的領域,可以安插容受這些新分子,因此就把心所法歸納在行蘊之內。載微茲夫人( Mrs Rhys Davids)說:“行蘊的建設方面限於思。巴利文佛書雖列五十二行,然其中除思行之外,其他的五十一分子都是諸自覺的精神狀態的相共品,而非特別能自特別屬於建設方面的心的作用。”(見她的Dhamma Sangani英譯本)那麼,為什麼把“思”以外的心所法都收入行蘊呢?關於這一點,說一切有部的世親曾經強調了一些理由。他的《俱舍論》卷一說:“薄伽梵於契經中說六思身為行蘊者,由最勝故。所以者何?行名造作,思是業性,造作義強,故為最勝。”對其餘的心所法為什麼收入行蘊,他說:“若不爾者,餘心所法及不相應非蘊攝故,應非苦集,則不可為應知和應斷。如世尊說,若於一法未達未知,我說不能作苦邊際……,是故定應許除四蘊,餘有為行,皆行蘊攝。另外一個問題:心所法既是行蘊所攝,為什麼受、想二法又別立另二蘊呢?據世親的理論是:“諍根生死因,及次第因故,於諸心所法,受想別為蘊。”即受與想之所以別立為二蘊,因共為諍(煩惱)的根本及生死輪迴的本因,並且顯示作用時受先想後的次序。其實這些心所法,有的是經中原來有的很含混的名稱,有的是後人內省得來的新分子,論師們作了更詳細的分析,並且把它們收入在行蘊之內,希望能被後人認為是最後的真理。
 

一 各派心所的異同

心所法上座部有五十二,說一切有部有四十六,瑜伽宗五十一。然而瑜伽宗的五十一與上座部的五十二心所,數目雖然近似,但其中的項目並不完全相同。現在先讓我們來看看這幾派的分類和名稱。

1.說有一切有部的四十六心所法。

(一)遍大地法十:受、想、思、觸、欲、慧、念、作意、勝解、三摩地。

(二)大善地法十:信、不放逸、輕安、捨、慚、愧、無貪、無瞋、不害、勤。

(三)不善心所十八:

(A)大煩惱地法六──疾(無明)、放逸、懈怠、不信、惛沉、掉舉。

(B)大不善地法二──無慚、無愧。

(C)小煩惱地法十──忿、覆、慳、嫉、惱、害、恨、諂、誑、憍。

(四)不定地法八:尋、伺、惡作(追悔)、睡眠、貪瞋、慢、疑。

2.瑜伽宗的五十一心所法

(一)遍行心所五:作意、觸、受、想、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