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座部的十四法中有十二法都是前二宗所有不過只把前二宗別立為不定心所的“惡作、睡眠”二法,放到不善心所裏面來,成為十四法。
不定心所──前面已經說過這一類心所為上座部所沒有,是北傳佛教所獨具。不過上座部把說一切有部所說的不定心所法中的“尋”與“伺”二法列入了別境心所,其他的六法則全部列入不善心所裏面了。
二 略釋上座部的心所
現在根據南傳的教典,略釋上座部的五十二個心所法,先說“通一切心”的七個“遍行心所”和六個“別境心所”。
(1)觸──即感觸。由於根境識三法的集合而稱為(即根境識三法集合所發生的一種感覺)。有擊觸的作用,因由觸於所緣而起,如眼之於色、耳之於聲,雖非如肉體的直接沖擊到一邊,然而由擊觸力能夠使心與所緣的境結合。它是由於適當注意的識,依於眼及現前的境而生起,故以現於諸識之門的境為近因。
(2)受──即覺受(由對象所激起的感情)。有樂受、苦受、喜受、憂受、捨受的五種。以身享受可意可觸之境的時候為“樂受”。以身感受不可意可觸之境而覺得苦惱的時候為“苦受”。以心享受可意的所緣而覺得愉快的時候為“喜受”。以心感受不可意的所緣而覺得苦惱的時候為“憂受”。不苦不樂而處於寂靜狀態的為“捨受”。
(3)想──為念(於對象而造成的概念)。它具有給以再起想念之緣而說“這就是它”的作用,如木匠想起木料相似。依所取之相而住著於心為現狀,如盲人摸得了象的一部分之相,住著於心,以為這便是象的全貌,以現前之境為近因,如小鹿看見草人而起“是人”之想相似。
(4)思──即意志活動。它能夠統率指導與自己相應之法,如大木匠及其上首弟子能令自他的工作完成,有發動組合的作用。這個思心所,顯然是在於思惟緊急的業務等而令相應的心、心所法共同效力而起的。
(5)三摩地(定)──對於所緣持心平等或正持、等待於心而不散亂故為定。在《清淨道論》中稱“三摩地”或“心止”,在《攝阿毗達摩義論》中則用“心一境性”(意志集中)。即是心的靜止狀態。
(6)命──即生命(心理的壽命或內存的生力),依此而相應諸法得以活命。
(7)作意──是於意中工作,即置所緣於意中(注意於對象),面向於所緣,使相應的心、心所與所緣相結合。
(8)尋──是尋求、思考的意思,即專注其心於所緣。
(9)伺──是伺察,即深深考察,數數思惟於所緣。
“尋”與“伺”的區別是:尋粗伺細,前者初置心於所緣境,後者數數用心繼續思惟。
(10)勝解──等於信解。有確信的特相,不猶豫的作用,以決定為現狀,以確信之法為近因。即於所緣深信不動搖的狀態。
(11)精進──是勇猛、效力、不消沉的狀態。增支部第二卷說:“怖畏(無常等)的人,作如理的精進,故以怖畏或以令起精勤的故事為近因。
(12)喜──是喜歡、喜愛,即身心充滿著喜悅的意思,喜有小喜、剎那喜、繼起喜、踊躍喜、遍滿喜的五種。
(13)欲──即希望去做的意思。遍求、希求、欲取於所緣,如在黑暗中伸手去摸東西相似。
下面略釋二十五個善心所。關於這二十五心所的四種分類,已如前例。
(1)信──即信任。有淨信或從不信至信的作用。以起正信之事為近因。如以手取物,以信能取善法,如由種子而得果實,由信能得涅槃之果。
(2)念──即憶念。念能堅住於所緣而不忘失。
(3)慚──即有恥與厭惡之意有恥作諸惡的作用。以尊重自己為近因。
(4)愧─即愧懼與怖惡的意思有怖畏諸惡的作用。以尊重他人為近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