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是莲花》缘起
心是莲花是由居士自发组织建立的一个佛学平台。
《莲心论坛》交流
论坛事务区》 《莲心佛音区
莲心研修区》 《莲心红尘区
佛教人物
高僧|法师 大德|居士
信仰
菩萨信仰 诸佛信仰
您所在的当前位置:主页 >> 南传佛教 >> 综论 >>

原始佛教思想论(三)(3)

分享到:

[注](1)M.63.Culla Malunkya.中六0箭喻经。
(2)M.4.Bhayabherava汉译缺。
(3)如实智见之用例见 S.11.P、30
(4)(真如)。非不真如性。不变性之用例。见S . 11.20此等名词。迨年于般若真如观中。为最紧要之术语。故有注意之价值

二、正法中心主义

如实考察之对象。即法( Dhamma)是。原始佛教之根本立脚点。毕竟不外在了悟此法而实修之。今若自教团观察之。则佛教之成立。虽因佛与弟子之关系。俨若父子。然其间为之贯串连络者。要当为法。佛陀之所以为佛陀。固在法之实现与悟证。僧伽之所以为僧伽。亦同在法之悟证与实现也。

佛成道后未几。即在尼连禅阿(Nera?yara)之优楼毘罗。(Unyela)于思惟中而言曰。世苟无所崇敬归依者。讵非大患哉。予当于何处求之。且更思之。若于戒(Sila)定、(Samadhi)慧(Panna)解脱、(Vimutti)、解脱智见(Vimithinanadassana)等。有所不备。虽有恃人卫护之心要然今则十方世界。皆无胜我之沙门与婆罗门。然则当于何处而得怙恃者欤。于是作而言曰。

今此法非依于我所悟证欤。然则不可即以此法。为我所尊重。恭敬。怙恃。而为所住欤。(1)当知为佛依处所归敬者祗此一法。此即一切佛教主义之出发点。如是不藉神。不凭天。仅专以履行与宣传正法之体验为使命。斯乃亘于四十五年间之教化也。嗣于最后入灭之际。亦叮咛言之。

是故阿难(我灭度后)以自己为光。以自己为依处而住之。亦勿依于他处。以法为光。以法为依处而住之。更勿依于他处。(2)

此即告诫以自身为法之体现者。以示如是即为汝等之明灯。与绝对安住之处。盖惟在以法为重。而求体现故人的佛陀是否表现。均属无关也。按此实为初期法身常住说之所由肇。而认为契机者也。综之。佛陀以自身为法之体现者。自成道之初。以迄涅槃之终。均一以法为中心。据上引用之二项。常属甚明。

是故佛陀灭度后之教团在承继此种精神。而以正法为其中心生命。自不待言。所谓丧父之子。一依其父所定之家宪为根据而处理一切其情形正与相同。由此以谭。佛灭度后。未几阿难对于婆罗门矍默乾连(Gopakameggdlana)及大臣由势。(Vassakāra)问继佛陀后而为教团之首领者为何人。答以今无若世尊。能为一般之所依庇。而为佛之继承者。吾等为失怙者。(Appatisaranā)以法为依庇故。依庇于僧伽。统一于僧伽等语。(3)实可谓为代表佛弟子一般笃信立词。即彼等如佛所宣示。惟以法之能行。即为佛陀之存在。爰依此笃信。而维持其教团之统一云。

然于此当注意者。若据佛陀及佛弟子所言。则此法决非限于今之释迦佛。与其弟子间之教法。实可认为遍亘三世十方。而具有普遍性与必然性者。易言之。即为佛陀之所体现。与为教团生命之法。所谓非佛教一家言。直可笃信为代表不变之真理者耳。尊重法之意义。实即在此。如前所述。当佛陀成道后。未几而达于尊重法之思惟。时有梵天显现。为如次之应赞云。

诸过去佛。诸未来佛。与现在之佛陀。
皆为灭度众生苦之人。
彼等均为尊重法者。尝住。今住。未来住。
此实为诸佛之法性。(Dhammata)
是故欲求实义而为大人(Mahattam)者。以诸佛之教为依所。
当尊重正法。(4)

梵天应赞。是否果为佛陀之心理事实。或为一种寓言。此姑弗问。综之此颂之思想内容。当为质直表示佛陀自觉之言。则属无碍。即三世诸佛。亦均以正法为中心。是故苟欲为全真之士。必当依于此法。易言之。即无论何人。苟能依法。则与时处位无关。而克达到三世诸佛同等之境界。所谓含有普遍性。必然性。暨附随于此之应当性。斯即颂之意义也。又法于佛教为中心之根据。固属在此。即佛教主张其教法。具有普遍性与必然性之真理。其根据亦在此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