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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思想论(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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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先自表面考之。夫佛陀虽未明言。然以为无论如何。若就其相互关联之中。而认明各个独立之种种法性。似较为妥切之解释。盖佛陀于种种场合。指示相异之理法时。据吾人所知。并未一述其为统一的原理者。一言以蔽之。即未尝对于一大法性。有所论述也。是故同为轮回界。而于众缘和合。其间须有种种法则之结合。同为解脱界。而有所谓种种道之方式。此于解释多法界式。可谓略近于原始佛教表面的说明矣。厥后说一切有部等。极力主张多元论。实即权与于此。

虽然。试再自反面考之。则其间潜具一法界式之意义。亦究不容漠视。盖所谓轮回界之法则。与解脱界之法则。最后所归宿者。要为吾人之心。质言之。即为意志。苟借用约边荷额克儒之言。是为表现于意志肯定之世界之法则。至其根据。则以轮回界之法性。为意志否定过程上。所行之法则。即解脱界者是也。此义容后再详。兹不多赘。综之。自此考之。其涉于两界之法则。讵能不谓为毕竟仅趋归于一心之方向耶。厥后大乘哲学之一派。以染净两界之规律。归于真如一法性。实不外权与於此思想也。

[注] (1)M.28.MahahatthipPad0pama l. P.19:中七象迹喻经阁本 P.34
(2)S.II.P.25;杂十二P.549
(3)Katbavatthu VI.2.(Vol.TI.P.919宗论化地部之宗义。
(4)杂三六P.595但与此句相当之巴利文为dukkhe loka Patitthito(S.1.P.40)即苦建立世间。今姑就汉译原本 dhamma Ioka Patitthito引用之
(5)S.11.P.124
(6)Suttanipatā 233(P 41)
(7)S.11.P. 106;杂十二 P.546 (宙七古城喻经参照)
(8)S.IV.P.141;M.I. P.155;K.VI.9. 7;杂二OP.59;同上四十四P.727
(9)A,V.P.9-10
(10)宗轮论化地部。及大众部之部门。
(11)K.V. Xylll、北道部及安达罗派

五、教法

就前述法性。自种种方面说明之。使有以了悟其理趣。斯即为布教之法也。夫曰布教之法通南北大小乘计之。都为八万法门。自实际言。尚不过举其概数。综之。佛陀如何而涉于诸问题。开说法之义理。依此旧来之计算。当己显明。至其中可谓为主斡者。则下待论为苦(Dukkho)集(Samudava)灭(Nirodha)道、(Magga)有名之四谛法门矣。即谓此世界为苦。苦之因为渴爱欲望。若欲灭苦。当行八正道。而消除渴爱。自表面观之。乃至极简单之教也。

虽然。吾人于此所当注意者。若四圣谛之意义。仅属若此。或以为仅此敷浅之义。则可谓尚未得四谛之根本真义。夫佛陀因悟此四谛。而得其为佛陀之自觉。爰以为一切教法之根基。前已略言之。依此四谛法。实能阐明亘于现实与理想之常恒法则也。即苦集一系。为阐明轮回界之因果者。灭道一系。则为关于解脱界之因果。合此两系。方足以尽「存在」舆「应当」之全体范畴。由此以谭。四谛法门。如依佛说。不仅为基于教化使利所组立。且为关于常恒法则之认识。如常恒法则之为常恒。此法门亦为常恒之真理。而有普遍的妥当性。是为佛陀自身之四谛观。所谓比丘。此四谛为真如。为不虚妄。不变异(Cattārimāni bhikkhave tathame avitathani ana??athani(1)

即佛陀自身之宣言也。又此事依据佛陀常谓开说无明。为不知四谛义者之言观之。意亦自明。盖若以四谛之组合。仅为因于教化之必要。则匪独不知无明之意义者。以此为过于浅近。即佛陀亦莫能于未说四谛法门之先。而说示众生之无明。但佛陀对于无始无明。有如上述者。纯以四谛之理。为适应于常恒法则之真理。其不能体认与实现。为自无始以来。法尔而有。则因于无明。此即所以不能自无始以来得解脱。而终至于轮回。当为悬想此种意义之解说。由此以谭。吾人对于以后之东山部(Pubbaseliya)等。以四谛之理。仍视为一种无为。洵属极表赞同。且实际上非作如是解。则对于缔合于四谛观之种种教义。殆均无由加以说明也。

综之。四谛法门。自其为说相之形式观之。虽为总摄种种教门。极简单之教条。但以之为真理之形式观之。则全为对于亘涉事实界与理想界两法则之认识。苟以此缔合一。至少亦可视为内含的部分。寓有趋赴于一法界之思想厥后天台宗等。提出四种谛观。欲由浅入深。以解释佛教。实为此种见解所推演。且此种见解。亦为可认许之说明法也。

[注](1)S.V.P .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