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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赠与佛教的生命关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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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梵名为marana,即寿命终尽的意思,就佛教的看法是丧失寿(命)、暖(体温)与识(心)三者,而使身体的诸根变坏的现象。在《杂阿含经》卷二十一中质多罗长者,曾问伽摩尊者关於死亡的问题
  复问「尊者!有几法──若人舍身时,彼身尸卧地,弃於丘冢间,无心如木石?」答言「长者!寿、暖及与识,舍身时俱舍,彼身弃冢间,无心如木石。(注14)
  而《俱舍论》卷五解说寿、暖、识三者的关系为命根者何?颂曰命根体即寿能持暖及识
  论曰命体即寿,故对法言「云何命根,谓三界寿。」此复未了,何法名寿,谓有别法能持暖识说名为寿,故世尊言「寿暖及与识,三法舍身时,所舍身僵仆,如木无思觉。」
  故有别法,能持暖识相续住因说名为寿。若尔此寿何法能持,即暖及识还持此寿。若尔三法更互相持,相续转故。何法先灭,由此灭故余二随灭。(注15)
  而一般对死的看法,是指生命的永远息止,生存现象的消失;在现代法律中更以血液循环停止,同时呼吸脉搏等生命机能停止作用来判定死亡。所以,死亡以心跳停止、呼吸停止、瞳孔放大等三种特徵作为徵候,传统上并无疑义。而此种死亡现象的认知与佛教的死亡观比较,除了在神识的作用上尚有差异之外,现象上较无差别。
  然而近数十年来由於医学的进步,引发两种不同面向的因缘交涉,促使「死亡」定义,必须再予细分。一、是人工苏醒术的发达及人工呼吸器的普及;这些医疗科技的进步,使医师在治疗病人时,可以使用新的医疗仪器维续病人的心跳与呼吸;即使病人已不可能再恢复生命。因此,以心跳停止、呼吸停止,做为死亡判定依据发生了困扰。二、由於现代医学的进步,而发展出新型态的器官移植医疗科技;用来移植的内脏,若无血液循环、肾脏三十分钟、肝脏三十分钟、心脏六十分钟便会死亡变坏(注16)。因此,为了使移植的器官保持理想可用的状态,如能在捐赠器官者死亡之後,仍维持血液循环,就变得十分重要。所以,逐渐发展出以脑死,来做为判定死亡依据的新观念。
  脑死观念在1967年12月3日,南非巴纳德医师在开普敦为心脏病患者完成心脏移植手术(注17)及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提出以脑死做为判定死亡依据之後。在1971年明尼苏达州的二位神经外科医师,提出当全脑干已发生不可恢复性的舍坏,则生命已达「不回归点」(Point of no return),病人将没有复活希望,此种「脑干死」,可以不必经由实验室之检查而完全由临床之检查来判定(注18)。这种观念虽然尚有争议,但已逐渐被世界各国医师所接受。而我国也在76年6月19日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当中,明订可以脑死做为死亡判断标准(注19)。
  虽然,脑死已成为现在死亡判定的潮流。但个人认为,死亡的定义是发展性的。在还没有更合理的判断基准之前,能接受这样的因缘的见解与判定。但绝非在内义思惟上,完全的同意。
  而且,过去死亡的法律见解以心跳、呼吸停止,做为死亡之时,我们似乎以点的立场来界定死亡。但当以脑死来制定时,可能要将死亡视为一个过程。我们再贴近观察死亡,不管人以传统方式或脑来判定死亡,身体的细胞并没有完全死亡,头发、指甲还会继续增长。因此,如果考虑到器官再生利用的问题,当判定死亡,是要把一个人当做一个「个体」,而不能以各个细胞是否依然生存为根据。所以,当个体死亡时,不管细胞是否仍有存活,但此人已死亡;而脑死就是不可逆返的决定之时(注20)。
  而当脑死的见解与佛教交涉时,产生了一些可以再探索的问题。就法律的立场而言,人的死亡,已判定了人在现生权利的消失。民法第六条说「人之权利能力,始於出生,终於死亡。」而佛法的立场,则视一般生命为可能的永续。因此,不只要观照生前,连正在死亡之时,判定不可逆转的脑死之後的死亡延续,以及死亡之後的中阴与往生或再生问题,都是佛教必须探讨的。所以,如果法律与一般医学是以可见的一段从生至死的立场为根据,则佛法则是以全生相续的立场来看待死亡,所以不可能以一般法律与医学的立场来对待死亡。
  事实上,佛教向来视死亡为生命的转换历程。佛教将有情众生的轮回转生,一般分之为四有(catvara bhavan),即《俱舍论》中所说的中有、生有、本有、死有四期(注21)。此四有的相续轮转构成了生命相续。因此,就佛法的立场而言,死有的刹那到底是不是与传统死、脑死定义相合,是值得探索的问题。而在死有之时,神识状态是觉了或无记?假若神识是觉了,是否会与六根相应,或是透过神经系统觉知外在的触受因缘?神识何时脱离肉身,从死有转成中阴身的中有?都是抉择佛法与世间死亡观的交涉的重课题。而这些课题,事实上是应当重视探讨,尚待用力厘清,但却绝非短时间,能做完全分辨的。但是,这些问题却同时成为佛教徒器官捐赠所纠葛难清的困局。所以,我认为当死有、神识与中阴问题尚无法完全厘清之时,我们可以跳开这个争议,而以广大的菩萨道的立场,来圆成佛教徒的器官捐赠。(注22)

肆、器官捐赠与现前一般佛教信仰可能的冲突

  佛教认为生命的存有是相续存在的,一般人间的死亡,不过是一段生死的终结而已,他立即的将面对生命现象的转化相续。因此,死亡与其说是生命的终止,不如说是生命相续转化的枢纽。而要远离生命相续的轮回,唯有证入无余涅盘。所以,佛教的生命关怀除了一般的人文关怀之外,必须要更深刻周延的涵盖相续不断的生命现象。
  佛教关心人的死亡过程,也关心生命死亡之後的趣向,甚至在经论当中都教导我们观察生命死亡过程的最终情况,而判断他将往生或再生於何方。如《智者大师别传辑注》卷四中说
  (智者大师)诫维那曰「人命将终,闻钟磬声,增其正念,唯长唯久,气尽为期,云何身冷方复响磬?世间哭泣著服,皆不应为!」言讫跏趺,唱三宝名,如入三昧。以大隋开皇十七年(597),岁次丁巳,十一月二十四日,未时入灭,春秋六十,僧腊四十。至於子时,顶上犹暖!(注23)
  在其後四明大师的辑注中解说人死後转生处的观察:
  殁後顶暖,成圣之验也。凡人死有六验可知其生处,若从上冷下,至足暖者,生地狱。膝盖暖,生畜生。腰间暖,生饿鬼。若从下冷上,至心窝暖者,生人。眼处暖生天。顶上暖,成圣。又曰八识六处舍报,验知六道生处也。(注24)
  这样的说法,虽各家略有出入,但大体相同,主要源於经论与修行者的经验,如《俱舍论》卷十中说渐死足齐心,最後意识灭,下人天不生,断末摩水等......於命终位何身分中识最後灭。顿命终者意识身根款然总灭。若渐死者,往下人天,於足齐心如次识灭,谓堕恶趣说名往下,彼识最後於足处灭。若往人趣识灭於脐,若往生天识灭心处。诸阿罗汉说名不生,彼最後心亦心处灭。有余师说「彼灭在顶,正命终时於足等处身根灭故,意识随灭。临命终时身根渐灭,至足等处然都灭。」(注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