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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赠与佛教的生命关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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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8)《六度集经》卷一,《大正藏》,三册,第1 52部,页1。
  (注9)《摩诃般若波罗蜜经》卷二十七,《大正藏》,八册,第223部,页418--419。
  (注10)《妙法莲华经》,卷六,《大正藏》九册,第262部,页53──54。
  (注11)《大般涅盘经》卷十四,《大正藏》,十二册,第374部,页450。
  (注12)同注(注6),页682。
  (注13)洪启嵩〈菩萨道的抉择与实践〉、《文殊》,32期,1988年11月,页35。
  (注14)《杂阿含经》卷21,第567经。《大正藏》,二册,第99部,页150。事实上,在此经中质多罗长者所续问的问题,也牵涉到佛教死亡观与世间死亡观冲突的问题。在经中质多罗长者询问入灭尽定与死亡的差别复问「尊者!若死、若入灭尽正受,有差别不?」答「舍於寿暖,诸根悉坏,身命分离,是名为死。灭尽定者,身、口、意行灭,不舍寿命,不离於暖,诸根不坏,身命相属,此则命终、入灭正受差别之相。」在灭尽定中,是否会产生世间的一切监定为死亡,而事实上只是入定的现象。因为身、口、意行都灭尽,甚至脑中的意识行动与呼吸都停止,就现在法律与医学的见解都已死亡。从经论中的记载观察,笔者认为这绝对是可能的。我们也不可忘记广钦老和尚,当初在福建承天寺後山洞入定数月时,也曾被视为死亡,差一点付之一炬,如果不是弘一大师的阻止,那有到台湾弘法的广钦老和尚。这一个问题在本文中无法仔细的探讨,但笔者认为要正视这种特例的可能性。但也绝不能以此做为抗拒器官捐赠的佐证。
  (注15)《阿毗达摩俱舍论》卷五,《大正藏》,二十九册,第1558部,页26。
  (注16)朱树勋〈器官移植纵横谈〉,《健康世界》,一六○期,1989年4月号,页52。
  (注17)黄丁全《医事法概论》,高雄,前程出版社,1 989年,页313。
  (注18)洪祖培〈什麽是脑死〉,《健康世界》,180期,1990年12月号,页61。
  (注19)黄文鸿、陈春山主编《健保医药法令集》,台北,景泰文化出版,1994年,176页。
  (注20)同注(注18),页63。
  (注21)同注(注15),卷十,页54。
  (注22)请参照注(注13)同文,页34──35。及当期社论〈不敢求好死〉,页213。
  (注23)章安编著,四明原注《天台智者大师别传辑注》,台北,中华文献编撰社,1983年,页134。
  (注24)同注(注23)。
  (注25)同注(注15),卷十,页56。
  (注26)《瑜伽师地论》卷一,《大正藏》,三十册,第1579部,页282。
  (注27)唐道世《诸经要集》卷十九,《大正藏》,五十四册,第2123部,页180。
  (注28)可参照吉祥大师造,贡噶上师传授,释满空翻译之显明大密妙义深道六法引导广论〉,台北,金刚赠经会,1979年,页93。密教在处理诸身窍的往生比一般显教更细密,如此书中就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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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窍│往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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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梵穴│持明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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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际│色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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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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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耳│似人道修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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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鼻│夜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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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饿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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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脐│欲界天人│
  ├──────────┼─────────┤
  │密处小便│旁生、畜生│
  ├──────────┼─────────┤
  │大便处│地狱│
  │││
  └──────────┴─────────┘
  易如元萨迦派莎南屹罗集译的《大乘要道密集》(又名《道果延晖集》)中,转相临终要门也要同类的说法。台北,自由出版社,1986年,页146。而藏密各派的经论也皆有各自传承说法,但大同小异。
  (注29)印光〈一切念佛人往生及不往生之证据?、《印光大师全集》册五,总页数页3266。
  (注30)同注(注1)〈临终三大要〉,1768~1771页。
  (注31)同注(注1)〈临终舟楫〉,1539页。
  (注32)同注(注31)。
  (注33)同注(注31),页1540。
  (注34)同注。(注3)
  (注35)就《大毗婆沙论》卷六十九,北本《大般涅盘经》卷十八,《成实论》卷三等记载诸部派中,对中有的存在与否论诤盛起。应理论者依说一切有部之说主张中有实存。分别论者依《异部宗轮论》之说,认为中有不存在。此说为大众部、说出世部、杂胤部与化地部之主张。
  (注36)同注(注13)。
  (注37)「万名菩萨舍身报恩器官捐赠运动」器官捐赠表之说明。
  (注38)陈美琼报导〈中国时报〉第七版,84年2月6日。
  (注39)同注(注17),页352。
  (注40)《台湾医界》,三十四卷第二期,1991年1月号,页12。
  (注41)同注(注16)。
  (注42)〈民生报医药新闻版〉,民国81年11月10日。
  (注43)邱仁宗〈生死之间〉,中华书局,198 8年,页209。
  (注44)印光法师嘉言录〈示临终切要〉,同注(注1),15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