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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赠与佛教的生命关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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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器官捐赠的困局与超克

  事实上,就更深层的观察,器官捐赠根本是一种不得已的过程。就捐赠者而言,或许是伟大的大爱,对受赠者而言是深厚的福祉。但就医学技术而言,只是一种短暂而不完美的进步。希望在廿一世纪,所有由人体摘取器官的行为,完全成为不需要,我们可以有各种人造的器官来取代。人死後可以得到圆满的保存,而且享有八小时的绝对宁静。所以在此,我们也可以观察到,如果将佛教徒的器官捐赠升华为菩萨道的生命关怀,他所捐赠的是对生命永远的关怀与护育,而不只是器官的捐赠而已。所以,笔者认为器官捐赠的医学行为,根本是不完美的生命技术,是必须超越的。
  另外在医学技术上,对死亡的检测必须不断的深化与进步,身为一个佛教徒,我们绝不允许永远的将生命现象的不可回复,当做生命权利的永远终结。虽然,在目前的因缘条件之下,我们暂时接受无法超越的事实。但是生命的尊严是必须不断的深化尊重的。虽然,目前对死亡、脑死都有法律上的检测立场,但谁决定生?谁决定死?将是我们永远的质问。而器官捐赠者的大爱,也不能受到不合理的对待。依据中华民国器官捐赠学会在84年2月5日所公布的研究调查指出,台湾地区的器官捐赠,太多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其中心脏移植的抛弃率达百分之五十九点三,在二十七位捐赠者中仅完成了十一位心脏移植。而肝脏的移植使用率竟然只有百分之三点七,抛弃率达百分之九十六点三。而捐赠器官被抛弃的原因,大部是出自於人为因素,而捐赠器官的不适用仅是一小部分原因(注38)。因此,我们希望所有的医界与受赠人士,能善体捐赠器官并非仅是物品,而是具有慈悲精神的生命,必须诚恳合理的面对;而事实上,器官捐赠中的器官二字,并无法表达这种慈悲行为的真实意含,实在有过分物化的嫌疑。
  由於捐赠器官的使用率过低,显示国内捐赠器官的运用及分配,有待建立一套公平合理而有效率的体系。但如此一来,也要面对器官捐赠的经济与政治面的问题。事实上,若以经济面向的课题,来研究器官捐赠的合理性,也是值得严肃来探讨的。就医疗经济资源的有限性而言,器官捐赠是否会沦为少数医技的作秀行为,而使其他医疗资源产生不公平性,或是成为经济与政治力量较强阶级的压迫工具,而扭曲了原始慈悲精神的展现,是必须不断的监督的。
  在器官捐赠之中,也曾造成一些极为遗憾的行为,那就是器官商品化的问题。虽然,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二条中明定「提供移植之器官,应以无偿捐赠方式为之。」但在资本主义的社会中,稀有化本身即造成了强烈需求。1983年美国佛吉尼亚州的医生雅各布斯(H。Jacobs)即建议成立一个国际肾脏交易所(注39)。而台湾在民国80年也曾出现专为尿毒病患介绍活肾买卖的仲介公司,进行活体移植工作(注40)。而日本人与阿拉伯人也曾跑到菲律宾买卖器官(注41)。所以,我们必须注意器官的移植工作;不要成为一种帝国主义,成为富国或强国利用穷国或弱国的器官。也不要成为富人或有社会阶级地位的人,来不公平的获取器官。乃至假器官捐赠而行残暴之事。
  在器官来源不易获得之下,中华民国移植医学学会在民国81年间有意引进新加坡模式,推动除非生前声明不做器官捐赠,否则意外脑死,一律视为器官捐赠(注42)。这种不考虑死者或家属之意愿而推定捐赠的方式,奥地利、丹麦、波兰、瑞士、法国等都有类似立法(注43)。但若以佛教的观点视之,应当坚决反对。这种推定论点的根本,是将死者彻底物化而成为公共财产而来。不只违反佛教的生命相续观点,也对生命的尊严践踏伤害,更有侵害基本人权的嫌疑。这样彻底以充裕捐赠器官为目的的实用论调,已伤害了器官捐赠的崇高意义,对生命的伤害也将十分深远。

陆、结论

  基於佛教生命关怀的传承,器官捐赠是十分合理而值得推广的。但佛教徒的器官捐赠必须依止於佛教的法义与精神来从事,而并非单纯的人文关怀。因此,如果能够以菩萨道关怀众生的立场,在清明意志之下,不避死後移植器官,可能导致的神识痛苦,而捐赠器官这应该是十分符合佛教的生命关怀精神。
  但是,以佛法的生命关怀来捐赠器官是菩萨道的精神。不过,这绝非菩萨行者唯一的道路,因为菩萨道有各种不同的示现方式,所以不捐赠器官,并不代表不行菩萨道。而捐赠器官运动的推广,并不影响佛教徒继续为新亡者争取八小时不动的安宁时空。
  事实上,像印光大师不断为死者争芋蝶亡安宁的权利,著实令人感动,实在是一位伟大的菩萨行持。像他不断教示我们亡者临终之时,切记要以亡者为优先,绝不允许生者为图自己的便利、好看,而伤害死者的死亡权,其实是十分先进的道德、伦理与宗教理念。如同他所说的
  临终一关最为要紧,世有愚人於父母眷属临终时,辄为悲痛哭泣,洗身换衣。只图世人好看,不计贻害亡人。不念佛者,且置勿论。即志切往生,临终遇此眷属,多皆破坏正念,仍留此界。(注44)
  这样不断的呵责生者不重视死者的生命尊严,只为了生人的利益,可以说是伤害生命的死亡权至深的。所以为新亡者争取死亡八小时的安宁权利,也是一种尊重生命的道德与菩萨行的展现。这与菩萨清明决心下的器官捐赠,是可以相辅相成的。所以,笔者认为在非死者意志决定下的器官捐赠,应属侵害死亡权的行为,应当反对。
  器官捐赠是在医学技术未臻完美之前的无奈抉择,但基於佛教生命关怀的立场,有志的菩萨行者应当欢喜的来参与推广器官捐赠。但同时我们也必须不断的关注督促医学的进步,并监督捐赠器官理念、思想与过程中的可能流弊。这样才能真正落实的推展佛教徒的器官捐赠,使佛教的生命关怀,如实的关照到生命中的每一个个体、流程与每一个地方。

  注释
  (注1)印光大师在其文钞中,不断的提示这种说法。可参照印光〈临终三大要〉、〈临终舟楫〉收在《印光大师全集》册三,台北,佛教出版社,1967年,总页数1772页及1539页。
  (注2)前揭书,页1540。
  (注3)弘一〈人生之最後〉收在《弘一文集》,台北,文殊出版社,1988年,页107、页108。
  (注4)《大正藏》,十二册,第349部,页188。
  (注5)同注(注4)。
  (注6)《大正藏》,二十五册,第1509部,页146。
  (注7)《金光明经》卷四,《大正藏》十六册,第663部,页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