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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之生命伦理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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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因变异性之疑虑。

3. 「复制人」技术对个人的价值与尊严的挑战。

4. 「复制人」技术若为营利目的,则为市场原理所操控的,伦理的考虑将被忽视。

5. 若滥用「复制人」技术及基因情报管理系统于政治、社会层面,则将产生「基因阶级世界」,造成新的社会问题。例如:基因歧视、差别保险、劳力榨取等。

§3、与「胚胎干细胞」生命医学研究相关的伦理议题

     美国总统布什在2001年8月9日晚间发表电视演说,宣布有条件同意联邦经费[10] 资助人类胚胎干细胞(embryo stem cells, ESC)研究,但仅限于针对现有的胚胎干细胞株做研究,[11] 但禁止联邦经费用来资助制造新的人类胚胎干细胞。他认为:这是在「保护生命」及「改善生命」两种主张之间取得平衡的决定,因为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可能突破老人失智症及糖尿病等疾病疗法的现况。布什还说:「留心此一崭新领域的道德问题」是很重要的事,因此他将成立一个由芝加哥大学生物医学伦理专家卡斯主持的总统生物伦理委员会,讨论胚胎干细胞研究在人道及道德上的许多细节。

§3.1胚胎干细胞

     人类的卵子受孕后3.5~5天左右,发育成囊胚(blastocyst),将囊胚的内层细胞群(inner cell mass, ICM)[12] 移出(此时会使囊胚丧生,此也是伦理议题的起点之一),培养在特定的环境中以阻止其继续自然「分化」(differentiation)为脑细胞、心脏细胞、骨骼细胞、肌肉细胞、皮肤细胞等各类组织的能力,维持其纯一不变的原「质」,以保有人为控制其往后发育成各种细胞的可能性。但却使其保有继续「分裂」(division)的能力,成为胚胎干细胞株(cell line),因而可以发挥「量」产增殖的使用的价值。

     这些细胞犹如树干,可生长为枝叶花果等各种可能,故称为胚胎干细胞(embryo stem cells),有「万能细胞」的美称。目前的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可在特定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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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布什说:2002年将有二亿五千万美元联邦经费用在资助研究胎盘、动物和成人干细胞。(2001/08/11联合报)

11. 布什宣称现有六十多个干细胞株符合所订的研究标准(pure),但事过近一个月,9月7日卫生暨人类服务部长汤普森在参院作证时坦承,目前实则只有廿四到廿五个干细胞株可供实验。(2001/09/07联合报)

12. 囊胚外层的细胞将来形成胎盘,供给胚胎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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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教之生命伦理观──以「复制人」与「胚胎干细胞」为例
 中华佛学学报第十五期(2002.07)
 

环境中诱导胚干细胞生长成单一特定之细胞或组织,以便将来作为修补受损器官(例如:皮肤、软骨、硬骨及与糖尿病有关之胰脏细胞)的医疗价值。但也非常方便利用于基因修补工程,乃至发展「复制人」(human cloning)的可能性。

§3.2生命的判定基准──伦理学上的议题

     对于胚胎与生命从何时开始判定的问题,比较保守的看法是:人的生命开始于受孕的剎那,也就是精子进入卵子成为受精卵(zygote)后,开始算起。佛教的典籍中,也有类似的记载,例如:《大宝积经》〈佛说入胎藏会〉「应知受生名羯罗蓝(kalala),父精母血非是余物。由父母精血和合因缘,为识所缘,依止而住。譬如依酪瓶钻人功,动转不已,得有酥出。异此不生,当知父母不净精血、羯罗蓝身亦复如是」(T11, no. 310, p. 328, b26-29)。此乃以心「识」作用依止「父精母血」的物质因缘,来叙述人的生命开始(受生)。对于受生时的「识」,《瑜伽师地论》则以生命的心识根源──「阿赖耶识」说明。[13]

     但是,生命不是单一的固定状态,而是连续的活动过程,从「受精卵」(zygote)发育到「胚胎」(embryo)乃至「胎儿」(fetus)的过程中,有很多变量,不一定会发育成正常的胚胎或胎儿。例如:受精卵(zygote)有可能因变性(degeneration)而成为水泡状或肉样状胎块(mole)乃至变成绒毛膜癌(choriocarcinoma),带给孕妇生命危险。此外,受精卵(zygote)也有可能分裂为同卵双胎(identical twins),成为两个具有生命的个体。所以,受精卵未必一定会发展为单一的生命个体,而给予人的生命特质,必须分析下列几种不同生命型态的差别,以便伦理议题的讨论。[14]

     1. 如何判定细胞的生命(the cellular life)与个人的整体生命(the individual holistic life = human life)的界线。

     有人认为生命的特性在于活动(activity),人的生命是在于有功能的整体活动(the activity of the functional whole)时才算开始,在此之前的胚胎只有细胞的生命(the cellular life),没有个人的整体生命(the individual holistic life = human life)。因此,在可感性的胎动(通常在怀孕后第16周至18周)之几周前,由超音波检查可知胎儿已在子宫内活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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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尔时父母贪爱俱极,最后决定各出一滴浓厚精、血。二滴和合,住母胎中,合为一段,犹如熟乳凝结之时。当于此处、一切种子异熟所摄执受所依阿赖耶识和合依托。」(T30, p. 283, a1-5)。

14. 严久元1996《当代医事伦理学》台北:橘井文化,pp. 136~140。

15. Shea, M. C.: Embryonic life and human life. J. Med. Ethics, 11:205~209, 1985;严久元1996《当代医事伦理学》台北:橘井文化,p.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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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教之生命伦理观──以「复制人」与「胚胎干细胞」为例
 中华佛学学报第十五期(2002.07)
 

     2.前胚胎(preembryo)与胚胎(embryo)的区别

     英国政府于1982年成立委员会研议有关人类胚胎的伦理问题,并规定经由人工受精而多余无用的胚胎之研究与操作必须在受精后14天内进行,逾期则不核准。因为受精卵(zygote)形成后14天,这时是胚条(the primitive streak,胚条是神经管的原基,神经管则是以后神经系统的发生所在)发生之时,也是同卵双胎(identical twins)发生的最后期限。[16] 美国生殖学伦理委员会并称受精卵后14天内的胚胎为「前胚胎」(preembryo),是一个细胞团(cell mass)。因为胚胎(embryo)与前胚胎(preembryo)之间有上述的差异,所以该会认为对于两者的伦理态度应该有所区别。[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