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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之生命伦理观(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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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实验室的胚胎(在试管或培养皿内受精剩余的受精卵所发育的)与子宫内的胚胎的伦理上是否应沿用相同标准?

     争议点之一是:对于干细胞系取自不孕症治疗时留下的胚胎,相关研究政府是否应该资助?部分科学家一直希望能用全美各不孕症诊所视为多余的十万个冷冻胚胎(orphan embryo 遗孤胚胎,将会被丢弃)的一部分来培养干细胞,这类研究的支持者认为这样做极可能发展出多种疾病的新疗法,反对者则坚称使用人类胚胎做研究是错误的。

     4.生殖为目的的复制行为,与医疗目的的复制行为之别

     国际间目前对「复制人」的立法趋势,对以生殖为目的的复制行为,各国几乎一致倾向立法禁止。但对以医疗目的(如研究胚胎干细胞)的复制行为,则有宽严之别。目前采取最严的立场的是德国政府,严禁任何会伤害胚胎的研究工作;英国则比较宽松,在2001年1月31日起立法生效,准许科学家复制只限医学研究之用的人类胚胎。至于美国政府,历经民主党与共和党的政权转移,布什政府的立场由偏向英国而转向德国,在「保护生命及改善生命」两种主张之间取得平衡,居于中间路线,有条件同意联邦经费资助现有六十余个人类胚胎干细胞株做研究,但不包括全美国各不孕症诊所(施作试管婴儿的过程中,剩余的冷冻储存胚胎,orphan embryo 遗孤胚胎)现存十万个胚胎中的一部分来培养干细胞,更禁止联邦经费用来资助制造新的人类胚胎干细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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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英国会(上议院2001/01/23,继下议院之后)通过准予复制人类胚胎的争议性法案,法案将于2001年1月31日起生效。法案虽许可复制人类胚胎,不过严格限定不可用在繁衍下一代,只能用于医学研究之上。科学家可抽取父母双亲的DNA,经过精挑筛选,在受精的十四天初期内,培育复制成胚胎。(2001/01/24联合报)

17. Anonymous (1984), Recommendation of the Warnock Committee, Lancet, 2: 217; The Ethics Committee of the American Fertility Society (1986), Ethical considerations of the new reproductive technologies. Fertil. Steril., 46:(Suppl. 1)2S, 16-17S, 27S, 29S, 56-57S;严久元(1996),《当代医事伦理学》台北:橘井文化,pp. 139~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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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教之生命伦理观──以「复制人」与「胚胎干细胞」为例
 中华佛学学报第十五期(2002.07)
 

§4、从佛教教义与戒律来看「复制人」与胚胎干细胞的议题

§4.1「缘起论」、「无我论」与「复制人」的议题

     对于「复制人」的议题,在「造物主」的宗教,可能产生犯神的领域(创造权,生死主宰权)的问题。对于生命的起源,佛教不是「创造说」,而是以「缘起论」来说明,应该不会有侵犯神的领域(创造权,生死主宰权)的问题。

     如上述(§2.2),对于「复制人」的议题,反对派认为应该尊重「独一自我」(identity)权,以及未来不受干涉权。对此,佛教是主张「无我论」,[18] 所以比较能适当的诠释与理解。

     佛教认为:若将五类身心组合之类(五蕴)──色(身体,body),受(感觉,sensations),想(知觉,recognition),行(意志,mental formations),识(consciousness)等分析审察,不能发现另有可以称为「自我」的恒常不变的实质。[19] 因此,龙树菩萨(C. E. 150~250)《中论》第18品〈观法品〉第1颂也说:如假设「自我」即是五蕴,则「自我」也如同五蕴一样是生灭变化的。若「自我」不是五蕴,超越五蕴分离独在,则「自我」不能以「五蕴」的特征描述,那它究竟是什么?[20]

     此外,〈观法品〉第6颂:有时,佛教容许说有「自我」,这是为不排除相对性的「自我」(假名我,世俗谛的我)外,也是为恐惧断灭或误解无我为断灭的人们,使他们肯定因果关系。有时,亦容许说「无我」以对治「我」、「我所有」的执着、贪、瞋、痴等烦恼。其实,诸法实相(真理)是不能一定说是有我或无我。[21]

     「无我论」是从「缘起论」的推论而得的,[22] 生命的每一部分或阶段是由众多条件(缘)和合而生(conditioned),同时也构成其它部分或阶段之生起条件(conditioning)。因此,第10颂又说:若生命的法则是依缘起论,则生死之结果不能说即是众多条件(五蕴),但是亦不能说与众多条件(五蕴)绝对不同。所以,生命之真理不能说是断灭性,亦不能说是恒常性。[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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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Rahula, Walpola: What the Buddha Taught 1958. Chapter VI “The Doctrine of No-soul: Anattam”(中译本:顾法严译《佛陀的启示》台北巿:慧炬,1983。第六章「无我」。

19. Rahula 1985. pp. 20~27; 52~53(中译本:pp. 36~45; 94)。

20. 《中论》「若我是五阴,我即为生灭,若我异五阴,则非五阴相」(T30, p. 23, c20-21)。

21. 《中论》「诸佛或说我,或说于无我,诸法实相中,无我无非我」(T30, p. 24, a1-2)。

22. Rahula l985, pp. 52~54(中译本:pp. 94~96)。

23. 《中论》「若法从缘生,不即不异因,是故名实相,不断亦不常」(T30, p. 24, a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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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教之生命伦理观──以「复制人」与「胚胎干细胞」为例
 中华佛学学报第十五期(2002.07)
 

     由此可知,佛教对于「善、恶行为」与「乐、苦果报」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没有以建立「不变常一的主体」(我)来说明,而是以「不即不异」、「不常不断」之「无常」、「无我」观点来说明伦理的主体性,这些可作为「生物科技时代」讨论与「复制人」、「基因转植」、「异种器官移植」等「非人格性的伦理」[24] 的理论与实践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