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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代的度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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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年限,洪武十七年(1384)闰十月,太祖规定“三年一次出给度牒”(注:《明太祖实录》卷167。)。实际上,他四年一度(注:《金陵梵刹志》卷2《钦录集》载有明太祖原话:“三年一次出给的是”,“自洪武十七年十一月初一日截日住罢,候至洪武二十一年为始,方许请给”。自洪武十七年至二十一年,应为四年一度僧。其后,洪武二十一年、二十五年、二十九年先后考试度僧,其他年份则没有,是洪武后期四年一度。)。永乐元年(1403),成祖重申“三年一给度牒”(注:《大明会典》卷104《僧道》。),实际也是四年一度(注:据《明太宗实录》记载,永乐元年、十三年先后给发僧牒,五年应发度牒而成祖借故未发。其间虽缺永乐九年度僧的记载,但从年限上判断,永乐前期应为四年一度僧。)。十六年十月,成祖下令,儿童出家受业,“俟五年后,诸经习熟,然后赴僧录、道录司考试,果谙经典,始立法名,给与度牒”(注:《明太宗实录》巷205。)。成祖诏令五年一度僧,实际为六年一度(注:永乐十三年度僧以后,至十九年方复给发度牒,所以实际是六年一度。后人仅据诏令,认为洪武后期三年一度,永乐年间改为五年一度。如,《明史•职官志》称:“洪武二十四年,清理释、道二教,限僧三年一度给牒”;《大明会典•僧道》称:“(洪武)二十六年,令各司每三年考试,能通经典者申送到部,具奏出给度牒”,“永乐元年,令三年一给度牒”。二书还将洪武后期三年一度诏令的时间弄错。弘治九年六月,礼部也称,“太祖皇帝有三年一给度之制,以后日渐增多,故太宗皇帝改为五年一度”(《明孝宗实录》卷113)。可见,明人、清人始终未发现当时实际度僧年限。今人疏于考证,随之皆误。),天顺二年(1458)五月,英宗下令“每十年一次开度”(注:《青溪漫稿》卷13《止给度疏》;《明孝宗实录》卷114。)。
   (5)限定全国僧人总数。永乐十六年(1418)十月规定,“今后愿为僧、道者,府不过四十人,州不过三十人,县不过二十人”(注:《明太宗实录》卷205。),确定了明代僧人总数也就是三万六、七千人(注:按,《明史•地理志》记载,明代有府一百五十九、州二百四十、县一千一百四十四,则全国僧人总数不超过三万六千三百六十人,所谓“概天下计之,其请给者亦不过三万六千余名”。(《明孝宗实录》卷112)明代中期略有变化。弘治年间有府一百四十七,州二百七十七,县一千一百四十五,“共该额设(僧、道)三万七千九十名”。(《青溪漫稿》卷13《止给度疏》。)。永乐定额成为后朝度僧的参照和顾忌,大臣反对滥度必以永乐定额为言。如,宣德二年(1427)十二月,宣宗命将“多系额外滥收、且不通经典”行童“如例悉遣归”,“若系额内之数,亦待五年考试给与”(注:《明宣宗实录》卷34。)。正统五年(1461)二月,行在礼部议准,“僧、道依太宗钦定额数给度”(注:《明英宗实录》卷64。)。弘治元年(1488年)闰正月,礼部议准,“将十年一度之例停止,待额数不足之日,所在官司照额起送给度”(注:《明孝宗实录》卷10。)。
   (6)度牒免费发放。洪武五年(1372)十二月,太祖“诏罢”“免丁钱”,“著为令”(注:《明太祖实录》卷77。),把免费发牒定为“祖制”。其后,直到景泰二年(1451),度牒一直免费发放。
   与度僧制度相配合,明朝建立僧籍制度,以防冒滥。洪武五年(1372),“命僧、道录司造《周知册》,颁行天下寺、观,凡遇僧、道到处,即与对册其父母籍、告度月日。如册不同,即为伪僧(道)”(注:(明)释幻轮:《释氏稽古略续集》卷2,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2年版;《大明会典》卷104《僧道》。按,此事可疑处有二,其一是它书多不载(而仅记洪武二十五年造《周知册》),其二是当时僧、道录司尚未设立。但我们认为,它是存在的。因为:第一,《释氏稽古略续集》记载明代佛教史实的可信性相当高,并有《大明会典》可为佐证;第二,其同时载有洪武二十五年之事,不存在张冠李戴嫌疑;第三,洪武二十五年令造《周知册》仅针对僧人,而正统元年有“仍造《(周知)册》颁行天下寺、观”之诏,可见此前《周知册》也是针对僧、道两方,而这只有洪武五年可呼应。至于僧、道录司,疑为二书误记。)。《周知册》开列出家者姓名、年甲、籍贯、出家寺观、受业之师及年代、披剃簪戴施主、给牒时间等(注:《金陵梵刹志》卷2《钦录集》洪武十四年辛酉。),详载其各方面情况,以备对验。二十五年闰十二月,又造僧人《周知册》(注:《明太祖实录》卷223。)。其后,正统元年(1436)十月,“仍造《(周知)册》,颁行天下寺、观,以防奸诈”(注:《明英宗实录》卷23。)。万历七年(1579)五月,“立僧、道名籍”(注:《明神宗实录》卷87。)。

     二

   明初为度僧制度建立与完善阶段。除洪武初年,各朝多循制而行,给发僧牒较少。洪武五年(1372)十二月、六年八月,太祖对现存僧、道,包括元朝存留者和元末明初以来出家而无度牒者,先后两次换发和补发度牒57200余人、96328人(注:《明太祖实录》卷77、卷84。),承认其出家资格和身份。为了抑制僧团规模,太祖决定以后对申请度牒者加以考试并限制妇女出家。由于度僧制度尚不完备,考试宽松而频繁,出家者迅速增加。自洪武十五年五月设立僧、道二司至十七年闰十月,又给发僧、道度牒2954名,而行童仍“申请不绝”(注:《金陵梵刹志》卷2《钦录集》洪武十七年甲子。)。太祖遂实行四年一度,且严加考试。永乐年间继续补充和完善度僧制度,发牒较少,所度也主要是藏僧。永乐元年(1403)七月,全国给发僧牒仅352张;五年正月,成祖借口洪武年间规定“民年四十以上始听出家”,下令将所谓“违禁”僧童全部编入军籍,发戍辽东、甘肃;九月,他又拒绝嘉定县僧会司的度僧请求;十三年,给西宁等处僧著失监藏等度牒(注:《明太宗实录》卷21、卷63、卷71、卷171。按,洪武年间,仅有六年规定妇女年四十以上始听出家,以及二十七年下令民人年二十以上方许出家,并无永乐五年正月所谓“民年四十以上始听出家”之说,成祖不过是藉此限制出家。)。永乐十六年十月,限定全国僧人总数,同时下令五年一度,实际执行六年一度。宣德年间,对不合条件申领度牒者,如洪熙元年(1425)十二月有五十余岁僧童请牒,宣德二年(1427)七月、十二月考试僧童“皆不通梵典”,九年十一月总兵官都督谭广“请度官军之家幼童为僧、道”,皆拒绝给发度牒(注:《明宣宗实录》卷12、卷29、卷34、卷114。)。宣宗所度相当少,仅有三年六月,因五台山等处僧人“不及数额”,令“审其不违例者给之”;八月,云南土僧善清等“来自万里外”,命“不拘常例与之”;七年五月,太祖所建庐山天池寺因寺坏僧凋,宣宗令修寺,且“度僧以居之”(注:《明宣宗实录》卷44、卷45、卷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