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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僧尼隶属机构的变迁及其意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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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我们再来看真宗至元丰改制之前,功德使制是否真的被废止而由开封府在代行其职事。据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六三《职官考》十七记载,由于“太宗、真宗皆尝尹京,后亲王无继者”,故“宋朝牧尹不常置”,而仅置“权知府一人,以待制以上充”;至徽宗崇宁三年(1104年),又因“蔡京乞罢权知府,置牧尹各一员,专总府事,牧以皇子领,尹以文臣充”(注:《文献通考》,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影印万有文库《十通》本,第1册第567页中。)。既然在真宗至徽宗祟宁三年期间,开封府尹已不置而置权知开封府事,那么开封府尹原所兼领的功德使又是否被废止了呢?《职官分纪》卷三八《权知府事》云:
   国朝尹阙,则置权知开封府事一人,……兼功德事及畿内劝农使(注:《职官分纪》卷三八,叶十八右。)。
   《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七之四言“本朝故事”亦云:
   尹阙,则置权知府事,以少卿以上充,兼功德事及畿内劝农使(注:《宋会要辑稿》第4册第3136页下。)。
   则见真宗即位后,开封府尹虽不再置,但其原所兼领的功德使之职事并未废止,而由替代之的权知开封府事在兼领。这从真宗对僧官行业的一次亲自阅试中也可得到证明,《宋会要辑稿•道释》一之一一载:
   景德二年(1005年),御便殿,引对诸寺院主首,询行业优长者,次补左右街僧官。先是道官,上令功德使选定迁补,所置或非其人,多致谤议,故帝亲阅试焉(注:《宋会要辑稿》第8册第7874页上。)。
   “上令功德使选定迁补”句,说明真宗时期,原开封府尹所兼之功德使并未废止,其兼领者显然就是权知开封府事。至于高雄先生所举的《宋会要辑稿》和《续资治通鉴长编》的四条材料,在记载真宗至元丰改制期间的教门事务时,何以只记开封府而未记功德使之名;我们认为这只是因为功德使本由权知开封府事在兼领,故以“开封府”这一官署之名,代替了“权知开封府事”的官名及其所兼“功德使”的使名;这一类情况在史籍中是较常见的现象,并不足以推论出功德使制已被废止了。
   总之,我们虽认同高雄先生关于宋初僧尼隶属于功德使的观点,但同时又不敢苟同其所谓宋代功德使制已空文化而被废止,实质上由开封府在代行功德使职事的说法;高雄先生的失误在于将功德使与开封府尹视作是两人在分任,而忽略了宋代功德使本来是由开封府尹或权知开封府事一人在兼任着的。我们认为宋代自太祖至神宗元丰改制前一直在实行功德使制,任功德使者在太祖太宗时期是任开封府尹的亲王,在真宗即位至元丰改制前是权知开封府事,其权位并不低下。

     二、关于僧尼所属机构发生变迁的具体原因

   两宋的僧尼所属机构从功德使到鸿胪寺,再到祠部,共发生过两次变迁。关于第一次变迁,《文献通考》卷五六《职官考》十云:
   宋鸿胪寺,……元丰官制行,……卿掌四夷朝贡、宴劳、给赐、送迎之事,及国之凶仪、中都祠庙、道释帐籍除附之禁令。……在京寺务司及提点所,掌诸寺茸治之事。传法院,掌译经润文。左右街僧录司,掌寺院僧尼帐籍及僧官补授之事(注:《文献通考》第1册第507页下。按,加点之“尼”字,原为“寺”,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而校改(《宋史》第12册第3903页)。)。
   《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五之二也言鸿胪寺,“应中都道释祠庙及籍帐除附之禁令,皆隶属焉”(注:《宋会要辑稿》第3册第2915页上。)。而第二次变迁,则如《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五之五所云:“高宗建炎三年(1129年)四月十三日,诏鸿胪寺并归礼部。”(注:《宋会要辑稿》第3册第2916页下。)
   关于第一次变迁,高雄先生说,唐代的僧尼和道士往往分隶于不同的管理机构,但在宋代却未见有这种情况,因此,宋代僧尼一时被移隶于鸿胪寺所管,不应该据之而说就将佛教视为外来宗教在对待了,宋代这种管属机构的变迁应是属于行政事务范畴的事;对第二次变迁,高雄先生则认为,鸿胪寺之合并于礼部,大概是迫于从北宋末期开始,急剧增加的度牒发放和紫衣滥授,而有将僧道的一切事务都归于祠部统辖的必要(注:《宋代仏教史の研究》第36页、第41页。)。
   宋代僧尼被移隶于鸿胪寺管辖,诚如高雄先生所说,的确是属于行政事务范畴内的事,并无夷夏之别的意思。但是,为什么会有此次变迁呢?而在这次变迁中,何以将僧尼移交于鸿胪寺和祠部管辖,而不是移交于别的什么机构呢?
   众所悉知,宋初的官制承袭着唐中后期、五代的正官与使职差遣分离、使职差遣代替正官的体制。此体制的弊端正如司马光《传家集》卷二一《乞分十二等以进退群臣上殿札子》所说,在宋代前期造成了“官爵混淆,品秩紊乱,名实不副,员数滥溢,是以官吏愈多,而万事益废”(注:《传家集》卷二一,叶十三左,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的局面,《宋朝诸臣奏议》卷六九毕仲游《上哲宗论官制之失荫补之滥》,也言此弊端使“天子临朝太息于上,而公卿大夫咨嗟悼吧发愤于下者,不知几十年矣”(注:宋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上册第757页。),所以神宗在元丰三年至五年间(1080年—1082年),对官制进行了改革。此次改革是要结束正官和使职差遣分离的局面,让二者统一起来,以达到减少冗官并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注:参龚延明先生编著《宋代官制辞典》前附其所撰《宋代官制总论》第6页,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版。)。而功德使作为唐中期制度化了的一种使职差遣,它不仅与旧的职官系统里相关的机构如祠部和鸿胪寺叠床架屋,而且还侵夺着这些职官的权力,因此在元丰官制改革中,功德使制自难避免会被触及。
   而在元丰改制使功德使制废止后,按照以前如唐代的惯例,僧尼的隶属机构可以是礼部的主客司,也可以是祠部司或鸿胪寺(注:参宋王溥《唐会要》卷四九《僧尼所隶》,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版,第859-860页。),但经改制后,其所隶属的为何是后者而非前者呢?这应与元丰改制的官制蓝本有关。《文献通考》卷四七《职官考》一云:
   熙宁末,始命馆阁校《唐六典》。元丰三年,以摹本赐群臣,乃置局中书,命翰林学士张璪等详定。八月,下诏肇新官制(注:《文献通考》第1册第438页中。按,《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同(第12册第37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