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僧尼隶属机构的变迁及其意义(5)
时间:2008-01-29 13:00来源:宗教学研究,2002年第2期作者:刘长东 点击:
祠部掌祠祭、画日休假,令受诸州僧尼道士女冠童行之籍,给剃度受戒文牒。……凡臣僚陈乞坟寺,试经拨放,该遇圣节给赐紫衣、师号,诸州宫观寺院僧尼道士童行整会,甲乙、十方住持教门事务,僧尼去失度牒,改名回礼,僧道正副迁补,拘收亡殁度牒、归正换给埋瘗等,阵亡恩泽陈乞比换紫衣师号,给降出卖书填翻改空名度牒等,皆属之(注:《宋会要辑稿》第3册第2672页上。)。
《文献通考》卷五二《职官考》六云:
祠部掌诸州宫观、僧尼道士、童行住持、教门公事(注:《文献通考》第1册第479页中。)。
《宋史》卷一六三《职官志》三亦云:
祠部郎中 员外郎 掌天下祀典、道释、祠庙、医药之政令。……凡宫观、寺院道释,籍其名额,应给度牒,若空名者毋越常数(注:《宋史》第12册第3853页。)。
据此则见南宋祠部不仅保留着原来的对天下诸州僧尼帐籍度牒的知情权,而且又有了对天下教门事务的直接管理权。这种知情权和管理权的全国性的统一,无疑会给中央政府对全国僧、寺的宏观管理,增添一些行政制度上的保障。而就政教关系而言,至少在制度上,这会使宋代佛教的发展自主性更易受到政府的削弱或侵夺。宋代僧尼所属机构的变迁,对宋代佛教发展的客观意义,大概就体现于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