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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僧传》弘法起信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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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迎为之礼
西晋长安   陕西西安西         白黑宗禀,几且千人                5
前秦长安   陕西西安西         奉为国神,士庶皆投身接足             19
后秦长安   陕西西安西         婆罗门心愧悔伏,顶礼融足             23
后秦长安   陕西西安西         于是美声遐布,远近归德              24
北魏长安   陕西西安西         大弘佛法,盛迄于今                34
后汉雒阳   河南洛阳          远近闻知,莫不悲恸,明三世之有征也        1
西晋洛阳   河南洛阳          故观风味道者,常数盈五百             6
后赵邺中   河南安阳          于是中州胡晋略皆奉佛               9
北魏武邑   河北武邑          名实既符,道俗欣慕                11
前秦泰山   山东泰山          百姓咨嗟,称善无极                13
后燕辽东   辽宁辽阳          盖高句骊闻道之始也                20

   (注:③“三吴”所指地区说法不一,今从《水经注•卷四十》载:“汉高帝十二年,一吴也,后分为三,世号三吴,吴兴、吴郡、会稽其一焉”,则“三吴”当为今江苏苏州,浙江湖州、绍兴等地,其他说法可参看《辞海•历史地理分册》(上海辞书出版社,1982年)“三吴”条。)
   (注:④校注本正文作“新阳”,而汤氏校记云:“《冥祥记》作阳新县”,查《晋书•地理志上》“新阳”乃西晋时天水郡属县,此时已为东晋,显误;又据《晋书•地理志下》“阳新”属武昌郡,本传又载武昌太守向其索借铜钟云云,则可证明其与武昌之关系,故应从《冥祥记》为“阳新”。)
   表中地域考定方法大体与表一相通,以起信发生地为“故地”,不依本传传名所列地域。其中起信事件地域不明者参考本传上下文而定,不可考定者暂缺,第二列为与故地相对应之“今地”(注:主要参考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册》第三、第四分册(地图出版社,1982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中国地图出版社,2002年)。故地若为州郡,其与现今行政区域不能匹配,则用与其时州郡治所对应的今地予以表示。),第三列备录佛法化洽之范围,最末注明在表一中的标序,以资校覈。
   从地域表中可以得出诸多推论:其一,长江流域及其南方所披弘化要远过于北方,这可以从起信地域的广度(南:江苏、浙江、安徽、湖南、湖北、江西、四川;北:陕西、河南、河北、山东、辽宁、青海)以及起信事件的数量(南:25;北:13)的南北对比中看出,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高僧们在南方起信布法的成绩要高于北方。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是汉末魏晋以来南方相对于北方较为安定,故而“避乱过江”[1](P.156)、“避地东下”[1](P.201);或是南方自古以来为南蛮、巫楚之地,而北方乃中原故邦,前者民风久好怪诞神奇、幽冥鬼魅,后者却浸染礼教甚深、熏陶儒学弥久,故南方比北方易于接纳佛教(注:钱穆《国史大纲》(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十七章和第二十一章对此有详论,可参看。),且与道教的传布也有着很深关系(详见总论第四);或是著者释慧皎本属南朝,对南方高僧行迹比较熟悉的缘故;亦有可能上述诸端兼而有之。其二,起信地往往出现在重镇(如古南京、古苏州、古长沙、古江陵、古西安、古洛阳、古成都),这大概说明高僧们弘法起信时主要是走城市辐射农村的路线,更加便利于其接触世家望族,接受来自上层的惠顾,特别是统治者的服膺将大大促进起信事业的拓展;也可凭借重镇的交通优势,将佛法的影响力最大程度地辐射出去;亦可见当时在穷乡僻壤传教布道是很困难的,或根本难以推行。其三,就整个弘法起信地域的范围来说还是相当可观的(历江苏、浙江、安徽、湖南、湖北、江西、四川、陕西、河南、河北、山东、辽宁、青海总十三省),可谓斜贯中土、化洽南北,说明至迟在南朝梁前弘法高僧们已将大法传布到了东土绝大部分地域,并有了大量的起信事迹(详事迹第三)。其四,高句骊从辽阳得道,反映出佛教继续向东传布的趋势和高僧向域外弘法的意识。

       事迹第三

   释教西来,与中土人情世俗必然有诸多扞格难通之处,而要使得佛法渗入民众、为其接受,就必须依靠高僧们的不懈努力。释僧祐在《出三藏记集•序》中也说:“道由人弘,法待缘显,有道无人,雅文存而莫悟,有法无缘,虽并世而弗闻。”[2](P1)通过对其众多事迹的考查,或许对认识佛教史的诸多问题有所帮助。高僧们弘法起信的众多事迹可粗分为八类:
   其一,显神异。此类在起信事中占有较大比重,有十八处之多,又可详分为以下几种:获舍利,三处(在表一中的标序为2、14、30,此下皆同);延佛像,三处(8、14、17);咒验灵,三处(4、9、36);晓幽事,两处(9、21);虎不食,两处(22、34);验报应(1)、经僻火(7)、刀不伤(34)、耐饥饿(21)、现神迹(39),各一处。
   其二,倡法理。共十六处,颇为可观,也可再分为:为王侯讲学,四处(11、12、29、36);游击宣教,四处(20、24、25、33);论辩弘教,三处(23、31、35);通透典籍宣扬佛理,三处(5、6、32);精舍讲习,两处(5、16)。
   其三,创寺庙。共六处(13、14、26、27、30、37)。
   其四,弥灾祸。共四处,其中除虎灾两处(13、22),祈雨救旱灾两处(9、19)。
   其五,示惩戒。共四处,其中施于帝王两处(3、34),自我责罚一处(15),施于冒犯高僧者一处(18)。
   其六,施救护。共三处,其中挽救王室成员两处(3、9),救护佛家弟子一处(39)。
   其七,自标高。共三处,其中得贵胄推崇一处(24),硕儒求教一处(36),律行无疵一处(38)。
   其八,呈尊像。共两处,其中即崖镌像一处(37),图写安形一处(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