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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密的灵知与王阳明的良知的比较研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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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说:一切皆空,唯心不变。迷时亦知,知元不迷;念起亦知,知元无念。乃至哀乐喜怒爱恶,一一皆知。知元空寂,空寂亦知,即于心性了然不惑。(注34)

  这里宗密特别强调,对于灵知,必须寂与知两方面同时确立,不能只立寂而不立知。此中的关键点在,寂是说灵知的体,知是说灵知的用。若只有寂而无知,则寂便成空寂,这样,灵知便只是僵寂之体,了无生气,不能起用,没有了动感。这与虚无主义(nihilism)便没有分别。必须同时立知,以显示灵知虽本性空寂,却能起用,充满动感。这起用与动感,显然是对于世间的事物或世间法而言的。灵知必须是即寂即知,才能在世间起明照作用,对世间有一积极而肯定的态度。

  阐述到这里,我们可以就体用的问题对王阳明的良知与宗密的灵知作一义理上的比较。王阳明的良知是心的本体,同时也是精神的实体;它以德性为其内容,故是实而不空的。这实体有恒照作用。即是说,它能恒时地作道德的决定:是是非非,或好善恶恶。在这里,是、非、善、恶都是就道德的涵义言;是、善是道德的正面,非、恶则是道德的负面。道德的判断即表现于良知的是是非非、好善恶恶的决定中。

  宗密的灵知则殊不同。首先,它作为体,并不是精神实体,并没有道德的充实的内容,却是对于发用而言的体,是依据义、根源义。它以寂为体;寂是空寂,这便不同于精神实体。虽然宗密强调寂是实性不变动义,与空无不同。(注35)这“实性”不应作为精神实体的实性看,它无宁是真实无妄的意思。即是说,实性是对于灵知心体的描述语,描述它的真实不妄的性格,而不是形而上的体性的体义。其次,灵知的作用是照明,照明万事万物的空的、无自性的本质。由这里可以说觉悟、成佛、得解脱。故灵知的作用是宗教涵义的,不是道德涵义的。即使有道德的涵义,亦是很微薄的;同时这道德的涵义亦要在宗教的目标下被建立,被肯定。即是说,所谓善,是有助于觉悟、成佛、得解脱这一宗教目标的达致而为善。它很难远离这个目标而独立地被肯定。

    八、“灵”的涵义

  我们在开首说,王阳明的“良知”与孟子的良知本心有一段渊源,它指我们的道德意识,或作善恶判断的能力。宗密的“灵知”又如何呢?这“灵”一词又是甚么涵义呢?在这里我们要对这点考究一下。

  按宗密说到心、常以“灵”字来说。他的〈原人论〉即四度提到这个灵心或灵知:“真灵之性”(注36)、“灵觉真心”(注37)、“一真灵性”(注38)、“真一之灵心”(注39)。这四个词汇除了都有“灵”字外,都有“真”字。灵与真应有一定的关连。关于这点,后面会有讨论。

  现在我们仍先就灵字来看。在《圆觉经大疏钞》中,宗密把“灵”与“明”关连着来说,称“灵明”。他解释谓:灵明者,若但云明,未简日月之类,故云灵也。意云心之明者。其在无法不知而无分别,无法不现而无差别。幽灵神圣,寂然洞然,故曰灵明。(注40)

  宗密的意思很清楚,明指明照、光明,如日月所发出者:灵则特别关联到心方面。灵明即是心之明,由心所发出来的明照、光明。故灵特别指心而言,所谓“心灵”也。在这心之明的明照下,“无法不知而无分别,无法不现而无差别”。这两句很堪玩味,其意是,心知了一切存在;却没有对碍的分别;心呈现或实现一切存在,却不起等级的差别。这里知了和实现的作用,显然不是在时间、空间的模式与范畴的形式概念下作用的,因而也没有知相;而被知了和被实现的东西,也不是作为现象而被知了被实现,却是作为物自身而被知了被实现,即作为物的在其自身、还原回其自己而被知了被实现。故一切存在都在心的朗照下而如如地呈现其自己。这很明显地是真如的境界、真理的境界,而照见这真如、真理的,正是般若的智慧。故宗密的灵明,实不是一般的知了的照明作用,却是般若智慧的朗照作用。它对存在的朗照,并不就现象的层面而朗照之,却是就实相的层面而朗照之。这实相就佛教的根本立场而言,即是空、无自性的真理。在空的背景下,一切存在都变得真实寂然,洞然明白起来。

  灵的这种灵明的意思,直指觉悟的境界,有很浓厚的宗教涵义。在这个涵义下,宗密提出“灵觉”。他说:此心是一切众生清净本觉,亦名佛性,或云灵觉。迷起一切烦恼,烦恼亦不离此心。悟起无边妙用,妙用亦不离此心。……欲求佛道,须悟此心。(注41)

  灵觉即是灵明觉性,这正是灵知的本体。烦恼之来,是由于它受到遮蔽;觉悟之来,是由于它能生起妙用。佛道之能否达致,关键便在这灵知的灵明觉性是否充量显现出来,发禅其作用了。

  灵知的这种灵明觉性自是真实无妄的。它的根抵是般若智般若心,所照见的是实相真理,无丝毫邪妄。

  如上所说,王阳明也提到良知的灵、觉、虚灵明觉。但这是在道德脉络下而有其涵义。即是说,这是对事物行为的是非、善恶的一种自觉,是充满透明度的觉识。是则是之,非则非之,善则好之,恶则恶之。不直接指向存在的本质、本性方面,也没有很浓厚的宗教觉悟的旨趣。这是良知与灵知的不同处。

   九、灵知的存有论与宇宙论的涵义

  王阳明一方面说良知即天理,以一切道德的规范,都内在于人的良知之中。另外,他的良知又有实体义,可作为一切客观存在的形而上的依据;其存有论的涵义很明显的。

  在这方面,宗密也有相类似的说法。这见于他的“心外无别一法,尽是觉心”一基本命题中。他在阐发“圆”一概念时,曾这样说:若于寂知之境,但见身心外尘生死变动之相,及顽碍念念之相,即不名
觉。……于此身心空有等中,觉有能知之心,不属诸物,常能自知,虽似觉相,亦不名圆。以空有等法,不即觉故;觉心之外,仍有空有等故,故非圆也。今此良由从万法展转推逐,悉无一法体存,但是一真之心,竖穷横遍,心外无别一法,尽是觉心,故名圆也。(注42)

  在这里宗密就存在与心的关系提出三种形态。第一种是存在与心滚在一起,都作变动的现象来看。宗密以为这不能算是觉,即不是宗教的终极境界。第二种是存在与心相互割离,互不相涉,心虽有能知的作用,但不系属于存在;而空有等存在,又在心之外。这样两不相属。这也不是圆满的境界。第三种则是一切万法存在都包揽在一心之中,为心所觉照;纵看横看,都不外于一心。这心正是灵知本心,这种境界正是圆极的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