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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卷第一)(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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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余亦彼觉,非从唯总性。若常唯知彼,应不知别故。

尔时终不取,具彼系属故。不决定具彼,如何立名言?

 

如余胜论派,彼总觉,亦非从唯总性为所取义而生,若常时唯知彼总,则应不知诸别故。若谓不知诸别者,则尔时终不应取共彼总之诸别系属。若许尔者,则如何于具彼总之诸别法,安立名言耶?应不能立,以于具彼总之诸别法不决定故。

 

申二、破从总助之别生

 

若谓一事助,诸别为知因,岂一事能除,彼等差异性?

异故亦不许,彼等一识因。若谓多待一,能生非异觉。

彼等各各无,彼一亦生觉,彼等无能故。其觉无能缘。

青等于眼识,功能各见故。合亦能、诸别,任何亦非尔。

 

若谓由一总事所助之诸别法,是总执识之因者,此不应理。岂彼一总事,能除彼诸别法之差异性耶?必不能除故。又物异故,亦不许彼诸别法为一总识之因故。若谓别法虽多,然待一总事类非异故,能生一分别觉。曰:总觉,应不能缘诸别法为所取义,以彼诸别法于汝无饶盆之功能故。以彼等别法各各无时,由彼一总亦能生觉故。若谓不定,如无青色时,黄色能生眼识,然彼青色仍有生眼识之功能。曰:此不相同。青黄等色和合亦有生眼识之功能,以现见各各都有饶益眼识之功能故。然诸别法,于总觉应无饶益之功能若各别若和合,任何都非能如是生总觉故。

 

申三、破从别助之总生  分二:酉一、出过,二、破救。今初:

 

若待彼随一,乃能,非唯总。彼等若益一,云何非一觉?

此成彼等果。能益即能生。

 

若谓要待彼诸别之随一法,共总事乃能生总觉,非唯总者。曰:彼诸别法云何不能饶益一总觉?应能饶益,以饶益一总故。此总应成彼等诸别法之果,诸别法能饶益故。此因决定,以能饶益者即是能生之因故。

 

酉二、破救

 

若现非异觉,不许从异者,觉所现各异,执彼等同故。

若谓彼等同,云何觉取异?同一果。彼等,果觉亦各异。

达为一因故,以觉无各异,以一觉因事,诸别亦不异。

彼离非彼果,其余随行事,未见故,破故。名了彼为义。

 

若谓总觉,不许唯从诸别异法生,以唯现非异故。曰:其因不成,总觉所现是各异故,执诸别法谓彼等相同故。若谓既执彼诸别法相同,云何其觉复取为异耶?曰:诸别树是一种类,同作一类果故。若谓因不成,诸别树之根觉果亦各异者,曰:缘诸别树之诸根觉,亦无异类,是通达一类之因故。又诸别树类亦不异,以是通达为一类之一觉之因事故。若谓造成一类果者,即是常事总,曰:彼造成诸别树果为一类者,非常事总,以是唯离非彼树果故。除诸别法,应无余随行之总事,以未见故,前已破故。言树之名,有其意义,以了知树之遣余为义故。

 

未三、总声于义无欺

 

于彼非能作,现似能作体,以离事各异,唯事为种子,

能生无义觉:永断不能作,支分体性故,事异为依故,

许义不欺诳。故遣余有境,依能作体故。

 

问:若树声诠说分别所现者,则于自相树云何不欺耶?曰:于非能作彼树义,而似能作彼义之体性者,及离非树事而各异之唯事为种子者,能生无所取义之分别觉及言树之声,许为于义无所欺诳,以永断不能作树义,是了知为树之支分体性故。及是离非树事,以各异为所依之合理名言故。是以遣余为境,是依能作树义为体性之合理名言故。

 

辰三、于彼转相断诤  分三:巳一,断了达互依之诤,二、断遮诠不遍于声之诤,三、断后有境无用之诤。初又分二:午一、诤,二、答。今初:

 

有作如是说,若由遮非树,而执树义者,以二者互依,

若无一执时,二者俱不执。故立名非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