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者派童女取等作如是说:了知树与非树二事之心,应互相依,以由从遮非树门而执树义故。若许尔者,彼二执中随无一执时,则二执具无,是故树名终不能立也。
午二、答 分二:未一,以相同破,二、明自无过。今初:
彼等立名时,遮不遮非树,若遮如何知?尚未执树义。
若名不除彼,则诸立名者,应非断彼已。而转,如树别。
若遮余不立,示前住一树,说言此是树,设立名言时,
亦当了知彼。故此无过失。言此亦是树,或言唯此者,
过失不可免。
如彼等敌者宗,立树名时,为遮不遮非树耶?若言遮者,为树立名之人,在立名之前如何知非树?应尚不知,以尚未执树义故。若由树名不除彼非树,则诸安立树名者,应非遮断彼非树,而于树转。譬如树声,不断树之差别。若谓遮余不能立树,要指示现前安住之一总树,说言此是树,于树总常事立名,次于立名言时亦当通达彼总常事。故无相同之过失。曰:汝行者派不能免此相同过失。若言‘此亦是树’,或言‘唯此是树’,二种立名决定,任作何说皆犯上述之过故。
未二、明自无过
了知一类识,住一续知者,彼非彼因义,本性能分辨。
彼觉所有事,现为觉因性,及离非因性,虽似一体性,
自能知为异,于异立言词。由此了知觉,错知似一事。
外曰:若无总常事,则有了知树与非树之心,互相依赖之过。曰:无过。了知诸别树为一类之识,安住一相续之知者,对于彼树与非彼之因义本性各异能分辨故。外曰:若无总常事,应无树名之境。曰:不尔。彼执树之分别觉中所有事,现为分别觉之因性,及离非因之体性,虽现似一体性,然自能了知彼树异于非树故。于各别异树,立树言词故。外问:若无常事总,则由树声应不了知是树。曰:不尔。由彼树声,了知树之觉错乱,于各别树事,知似一类故。
巳二、断遮诠不遍于声之诤 分二:午一、断遮诠不遍于别声,二、断选诠不遍于遣余之声。今初:
觉从某义遮,向某义转故。善安立其声,定取其义故。
余立名无义,故所知等语,于名言安立,亦有所遮除。
问:如言瓶之声,有所遮故,可是遮诠;言所知之声应非遮诠,无非所知之所遮故。曰:善安立其声,有所为义。是为定取共所诠义故。是为使觉从某种不乐义遮,而于某种所乐义转故。若不尔者,余则立名无义,以声非遮不乐义而趣所乐义故。为破立义设立名言之所知等语,亦有某种所遮除,以断不乐义而趣所乐义故。
午二、断遮诠不遍于遣余之声 分三:未一、明声之境,二、显彼是论师意趣,三、解释教义。今初:
若法从彼异,遮彼从彼异,差别相同因,现相者安立。
显论者问:遣余之声是否遮诠?若遮诠者,应成无穷。若非遮诠,则说一切言声分别皆是遮诠,应成相违。曰:树之差别,从诸非树各异相同之因,谓现树相,于彼安立树声。若法从彼异,遮彼非树,而安立树名故。
未二、显彼是论师意趣
即由从余遮,能达彼法分,是师所宣说。
即从遮非树所现,是言树声之境。此是陈那论师所宣说。如云:由‘从余义而遮,即当通达彼事一分。’又云:‘声唯诠遮余义简别之事。’又云:‘声遣余声义,而诠自义。’
未三、解释教义
此无少体性。从诸声通达,即了知遮余。其中无某别,
通达某余义。亦非作二声,非互相有故。无事见具事,
是由觉染坏。是故非胜义,余则从事遮,即不成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