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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卷第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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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三、释逆品似因

 

由因未和合,比知其果者,有余、无能故,如由身比贪。

唯异品未见,而见其总果,因智是似量,如语比贪等。

唯异品不见,非即无错误,容有错误故,如比釜饭熟。

若唯以不见,便说遮止者,此是疑因故,说彼名有余。

 

或曰:从零散因亦能比知可生果,由体强壮而生染故。曰:以因未和合之零散麦,比知能生苗果者,不应道理。以是成立彼之有余因故。彼无生苗之功能故。如由身比度贪心。若唯于异品不见,而见总果,以比因差别,如是因智不应道理。以如是因是似量,即似因故。如由语言比有贪等。若谓以语言成立他人有贪心,其逆遍成就(逆遍即异品遍无性),以唯于异品不见可成立故。曰:语言,于成立彼之唯于异品不见,非于逆遍全不错乱,以成立彼之逆遍容有错乱故。如与已食之饭同釜所煮为因,而比余饭亦熟也。问:有余之义云何?曰:若唯不见,而宣说遮遣之语言,以成立他人有贪心,此名有余。以是成立彼之宗法,然于异品遣除,是可疑因故。

 

己四、广释无则不生  分二:庚一、略标,二、广释。初又分三:辛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总结。初又分三:壬一、破自部自教相违,二、明共同现量违害,三、破他部自许相违。初又分二:癸一、明有系属,二、说违自教。今初:

 

于因三相中,为对治不成、违义与错乱,故说须决定。

 

自在军论师说:‘唯于异品无所见,即能成立逆遍,是陈那论师所许。’曰:陈那论师于因三相中,说须决定者,有重要义。如以所作性,成立声是无常,为使了知不成、相违,错乱不定之对治故。

 

错乱对治中,所说异品法,若不见为果,不说亦能知。

说无之语言,非显彼唯无,若说无应理,尔乃知为无。

若不见能遮,岂是有余误?有遮亦成因,不成,合非说。

差别成决断,正因不见故。若余量害者,非不见而无,

如是于余因,容有余量害。不见故,所触 见不具,无误。

 

若不如是,而说‘唯于异品无所见,即能成立逆遍’者,则为对治有错乱过,说法异品和合言(凡非无常皆非所作),不应道理。以唯于异品无所见即能成立游遍故。若尔,且与论说‘为欲对治相违、不定,俱说应理’成相违失。若谓法异品和合言,是以了知唯于异品无所见为果,故无过者。曰:法异品和合言,仅为了知唯于异品不见其因而说,不应道理。以唯于异品不见其因,汝即不说亦罢了知故。若谓为于异品了知决定无因,故无过者,曰:其说于异品无因之语,即法异品和合之语言,应非唯使了知于异品无因,是说因于异品无所见故。若尔,如何了知于异品无因耶?曰:由依彼语言,尔乃能了解因于异品无。以说于异品如何无因之道理,说因法之系属故。若由于异品不见其因,便能成立逆遍者,则以‘与已食之果同一树生,颜色相同’,而成立余未食果成熟,味力差别,岂是有余错误?应非错误,以成立彼之逆遍成就故。若许两者,与说‘色等相同,非味等亦定相同’,成相违失。又有遮者(即有逆遍者),如以有命,成立活身有我之因,亦应成为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逆遍成就故。若许尔者,则与论说‘其余五种(九句因中,除二正因、二相违因,余五不定因);于正因或相连,皆不决定,是犹豫之因’,成相违失。又于宗法犹豫不成,与游遍犹豫,义喻相合,显非正因,应非所说。以于异品唯不见因,便能成立逆遍故。若许尔者,则与论说‘宗不法立故俱须决定,如是同品或有或无等,亦如应当说’成相违失。又差别所闻性,应于声上成常无常二品决断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唯于异品不见成就故。若许尔者,则与论说‘差别者,非决断因’成相违失。若谓所闻性于声上非常无常二品决断之正因,余量于彼有违害故。是则彼非唯由于异品不见而成其无,于彼有余量违害故。如所闻性。如是余因亦应唯于异品不见,不能成就其逆遍,于彼容有余量违害故。曰:以舍触不见,成立于可见之地等,即不具舍触之遍相,应无错误。以于成立彼之异品无所见故。若许尔者,则与论说‘若唯以不见,而破见者,亦不应理’成相违失。

 

壬二、明共同现量违害

 

由处等差别,物能力各异,见一而谓余,定有则非理。

 

如酸果,由见一枚成熟,味力殊胜,便谓余处之酸果亦定成熟,有胜味力。不应道理。以由处所等差别,现见物品能力各异故。

 

壬三、破他部自许相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