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识的结构(4)
时间:2008-07-19 20:31来源:史林,2003年第2期作者:陈克艰 点击:
要知道魔术师的“幻化事业”是假非真并不难,而要让人体会到醒着也是在做梦,眼见手触的坚固之物也是幻象,那就难了。但此类譬喻作为佛教说理的辅助手段,自有其重要功能,至少对“正解”,能起一种定向和模型的作用。科学家讲现代物理学,也常用譬喻。例如,广义相对论说我们的空间是一个有限而无界的弯曲空间,就可以用三维空间中的二维球面来比方。设想生活在一个巨大球面上的二维动物,球面对于它是内蕴空间,也即是它全部的天和地;不若我们人类本身具有三维结构,自能将球面看作嵌在三维空间中的二维空间。该动物不知道、不能想象第三维,犹如一般人不知道、不能想象第四维,因为三维空间对于人类是内蕴空间。二维动物在球面上爬来爬去,永远摸不到边界,便以为它们的空间是无限的,而球面其实是无界却有限的,这就可以比方到我们的空间,也是既无界又有限的。问“有限的空间之外是什么”,问得不到位!既然无界,当然没有“之外”,硬要针对“有限”诘问“之外”,那就涉及了更高的维度,岂是常识和想象所能及?二维动物中如果也有爱因斯坦,提出它们的相对论,那它们也就能懂空间无界却有限的道理了。相对论宇宙学的高维空间是人类天才的理智构造,其真理性是由实验间接实证的。如此比方,可以使不懂相对论艰深内容的人,对相对论的空间观有一个大致不差的了解;同样,魔术、梦境之类的譬喻也可以使人对佛教理境有一个大致不差的了解。
但是不够。真正通晓相对论宇宙学,与只从恰当类比大致了解其内容,毕竟有重要区别;同样,如理正解唯识之学,与仅以譬喻仿佛佛家理境,也有本质区别。上引《解深密经》一段话中,“坚固执著”魔术师“幻化事业”,以为“如其所见,如其所闻”的“愚夫”,固然会“随起言说”,而能知幻化非实,“不如所见,不如所闻”的“非愚夫”,为了“表知如是义故”,也得“于此中随起言说”。此种言说,光是断定所见非实、所闻非实是不够的,只有揭穿了魔幻师手法的机制,才算是真正地“表知”了“如是义”。世间万象都是幻象,只是并没有一个主体的魔幻师,但幻起的机制同样应有言说。万法的真如性是“离言法性”,归根要靠修行实证,但也必须对万法唯识的机制有系统的说明,才能“于一切法离言法性如实了知”。文字可以通般若,般若亦须文字通,《识论》就是一部以繁多的名相和曲折的理路,系统说明“假说我法”、“种种相转”怎样依三能变识而变化示现,从而通向“离言法性”的文字般若。
三 举例略说五位百法
在唯识的世界里,基本的东西世亲总结为一百样,分为五类,即所谓“五位百法”。第一位心法,就是上述作为“能变识”的八识,其余四位分别是心所法、色法、不相应行法和无为法;而说到底,后四位并没有能变之外、脱离心识的实存。世亲的论著中有《百法明门论》一卷,玄奘的传人窥基曾为作解,称之为“论主急于为人,而欲学者知要也”(注:《百法明门论解》,金陵刻经处,页一左。);此“要”乃是提纲挈领之要,尚非精微枢奥之要,其实是一张概念清单,本文甚短,不妨照录:
第一心法,略有八种。一眼识,二耳识,三鼻识,四舌识,五身识,六意识,七末那识,入阿赖耶识。
第二心所有法,略有五十一种,分为六位。一遍行有五,二别境有五,三善有十一,四烦恼有六,五随烦恼有二十,六不定有四。
一、遍行五者:一作意,二触,三受,四想,五思。
二、别境五者:一欲,二胜解,三念,四三摩地(可译作“定”),五慧。
三、善十一者:一信,二精进,三惭,四愧,五无贪,六无嗔,七无痴,八轻安,九不放逸,十行舍,十一不害。
四、烦恼六者:一贪,二嗔,三慢,四无明,五疑,六不正见。
五、随烦恼二十者:一忿,二恨,三恼,四覆,五诳,六谄,七骄,八害,九嫉,十悭,十一无惭,十二无悔,十三不信,十四懈怠,十五放逸,十六昏沉,十七掉举,十八失念,十九不正知,二十散乱。
六、不定四者:一睡眠,二恶作,三寻,四伺。
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种。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声,八香,九味,十触,十一法处所摄色。
第四心不相应行法,略有二十四种。一得,二命根,三众同分,四异生性,五无想定,六灭尽定,七无想报,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住,十三老,十四无常,十五流转,十六定异,十七相应,十八势速,十九次第,二十时,二十一方,二十二数,二十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第五无为法者,略有六种。一虚空无为,二择灭无为,三非择灭无为,四不动灭无为,五受想灭无为,六真如无为。
以上“百法”,对初读者来说,有些可以望文想义,有些则不知所云,为免枝蔓,这里不能一一说明,只能就其类别和某些要点略作解释或例示。
心所有法,省称心所,又作心数,约略相当于、但大大宽广于心理状态、心理机能云云。状态、机能之类,通常是用形容词或动词表示的,与用名词表示的“物体”有别;但在佛学里,状态、性质、物体等等,统统叫做“法”(Dharma);“法”者轨持义,只要有点确定性、可以辨识分别的对象,统统属于“法”。“万法唯识”的意思是:“外境随情而施设故,非有如识;内识必依因缘生故,非无如境。”外境不象内识那样是有,故外境无;内识不象外境那样是无,故内识有。“境依内识而假立故,唯世俗有;识是假境所依事故,亦胜义有。”(注:《直解》,第12页。)外境也可说它是有,但那是“世俗有”;外境必须依托内识才能变现,所以内识是“胜义有”。在内识非无、且胜义有的范围内,将心所有法,当作“东西”、当作“物体”来理解,较之理解为性质、状态、机能,更符合唯识原义。而在外境非有、唯世俗有的范围内,一切法都无自体,都只是假象,换言之,根本不存在“有体之物”,不存在“物体”。
内识胜义有,而“有”的方式,“有”的程度,又各各不同,《识论》对此分疏精详。如烦恼心所(又称恶心所)中,贪、嗔、痴(即无明)三者作用最为强盛,“起恶胜故”,(注:《直解》,第391页。)最难伏断,所以立为三不善根。然则与三不善根相对的善心所无贪、无嗔、无痴,是否可以立为三善根,以表明它们也有深度的存在呢?于此有不同的看法,“有义:无痴即慧为性。”(注:《直解》,第390页。)这种看法以为无痴的本性即是别境心所的“慧”,“为显善品有胜功能,如烦恼见,故复别说”,(注:《直解》,第390页。)只因为慧表现在善的方面、对善的增长有强大作用,就跟恶见(即不正见)对烦恼的增长有强大作用一样,所以另立一目善心所“无痴”;这等于说,无痴虽善,却不是根,非但不是根,连自己独立的存在都没有。但是另一“有义”则认为:“无痴非即是慧,别有自性,正对无明,如无贪、嗔,善根摄故。”(注:《直解》,第390页。)无痴是无明的对立面,与无贪、无嗔一起,成为三善根。这种看法采用“圣言量”为证明方法。《瑜珈师地论》中有一句话:“大悲,无嗔、痴摄,非根摄。”(注:《直解》,第390页。)句中的“根”字明确指慧根;佛的悲愿,属于无嗔、无痴,但不属于慧根;如果无痴以慧为性,岂非佛之大悲,应该属于慧根了吗?这就与《大论》所说相矛盾了。“又若无痴,无别自性,如不害等,应非实物,便违论说十一善中,三世俗有,余皆是实。”(注:《直解》,第391页。)《大论》中明明说,十一善心所中,除了不害、不放逸、行舍三者,它们是世俗有,(注:此处的“世俗有”,与大分类中与“胜义有”对立的“世俗有”应有区别;是内识胜义有的范围内、“有”的方式稍欠定实的意思。说到翻译的难处,陈寅恪曾谓:“此方名少”。猜想梵文原本中,此类细微的区别应较易表示。)其余都是实有;如果无痴以慧为性,别无自性,那么它应该和不害等一样,不是实有,这就又与圣言矛盾了。所以此“有义”的结论是:“由此无痴,必应别有。”(注:《直解》,第391页。)《识论》中各种“有义”的辩难,每每细腻如斯,注意及此,兴味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