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国佛教史的研究,现在多限于教理的流派及演变。教
会的历史及寺院经济史的研究,纵有也不过是初步的,后一
步门更是少见。我们注意到寺院经济,于今共五六年。但我
们的力量也只用到寺院田地、商店、人口、像设等项富力与
人力的数量,和寺院与政府就于富力人力的冲突。换句话说
,我们从前也只是研究到教权与政权的经济财政的冲突。在
寺院的内部,我们曾注意到教徒的身分等级。说到寺院财产
与僧财产的关系,施舍财产的人与寺院的关系,寺院财产的
构成和经营方式,戒律与法律对于寺院财产与僧尼财产的规
定,我们以前都是没有致力,有的还不能致意。实在的说来
,这不曾致意致力的几点,正是我们了解寺院经济乃至教会
组织的内容及性质最重要的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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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的是我们不曾致意致力的研究问题,甚至我们略略
研究到的问题,一般佛教史家及社会史家都不曾致意或致力
﹔更可惜的是所谓社会史家有些还不知道教会和寺院财产和
人口在历史上的重要性,根本不曾作这方面的臆想。
我们试把唐代经济史料搜罗一下,把关于寺院的部分,
缉成这个册子。那时寺院财产及教会组织的要点是可以从这
里看得出来的。但如要再加详细,再加周到,再加精炼的研
究,我们切望佛教史家、社会史家的合力。
二
寺院的常住资财,与僧尼的资财,在政府法令和教会的
戒律上,大有分别。常住资财是属于寺院,更广义的说,是
属于教会 (十方) 的。僧尼资财是属于教徒个人的。宗教财
产制度不会与世俗财产制度有天渊的差异:寺院财产制与家
族财产制大体是相同的。家族公产之外有家属的私产,寺院
公产之外有僧尼私产,这是没有什么可怪的事情。不过,我
们要预想着中古的寺院是一种共产集团,再看见这种材料,
就会惊异了。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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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的常住,从形式上看,是可以完全由寺院所有的财
产。但在实质上,不是这样的。施舍财产于寺院的人们,往
往指定用途。如供给僧尼食宿的庄田,供给佛前灯油的庄田
,供给修造山门用的庄田与供给修理佛殿或佛像用的庄田,
供给八关斋用的庄田与供给无遮斋用的庄田,以及指定特定
用途的邸店、息钱等,都是寺院的常住,并由僧众管理,但
收益物的使用,却不可不顾虑施主们的意思。用过之后,主
管僧还得向施主们报告,如果舍财的人不是寺外的施以,乃
是寺内僧尼,以自己资财,用寺院名义,买得或是典贴得庄
田,也是一样的、收益物必须依那舍财的僧尼的意思来使用
。
贵客富族以自己的庄园或庄田,创立寺院,叫做「家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