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死即归弟子。师徒的共有物依各人的应有部分分割。同
活共财的僧人,对于亡僧的遗产,以共有人的地位,凡可分
物,都可平分。
亡授僧生和的遗嘱,处分不可转物者为嘱,处分可转物
者为授。「嘱与众多人,最后人得,授于众多人,在前者得
。」嘱授是死后生效的「舍财」,故不得附以条件,指定用
途。附条件的
48页
嘱授,便不成立。
亡僧的债务,应先从遗产内提还。所有债权,应索还分
割。但债权的标的物,分轻物重物。重物索还时,应归常住
。轻物归还应继的僧人。常住应归还亡僧的债务,如是重物
,便无须归还。此为现在民法所谓债务的抵销或竞合。亡僧
的债务,赏功赏德等看病人的报酬,又应最先提付。
如死者没有共财同活的僧人,又没有遗嘱,而死于寺院
者,遗产便分别按照不可分及可分的种类,入于常住,或入
于现前的僧人或俗人。其寄托或贷借的品物,则依亡僧死处
定其归属。如亡僧死于俗家,其遗产由俗家沾有,僧人不得
夺回。如亡僧死时没有住所,由先来死地的僧人先占取得,
如没有先占,送于附近寺院。亡僧与俗人共有财产,依俗界
法令分割。
如上所说,亡僧的可分物或轻物,可以在生前以「授」
处分:不可分物或重物也可以「嘱」指定继承的人。僧人是
不是可以把财产遗赠于俗人,或指定俗人继承呢﹖法令及戒
律并没有反对的规定。从当时僧人的遗言里,我们还看得见
亡僧给予遗产与自家的亲属的记述。可见僧尼财产仍可以流
通到他们的家族手里去了。
死在俗家的僧人,遗产由俗家先占,死在债权人家的僧
人,遗产由债权人取得。那末,如果僧尼以归侍父母的口实
,离开寺院,死在自己的俗家,他的财产也就与十方或僧众
没有关系了。
这样的继承制度,使我们想到唐代为了避税避而出家的
僧人的遗产,仍可以回到俗家。又可
49页
以想到富家的弟子,有为了利用寺院财产而出家的可能性。
八
僧尼遗产及常住财产里面,奴婢一项有特殊的法制。僧
尼的私奴婢是重物,也是不可转物,是应入常住的。不过律
文对于奴婢有特殊的规定:一是僧尼的奴婢于其主人死后应
即放良。二是奴婢的私产仍归奴婢。如奴婢死在其所隶僧尼
以前,如生前与主人同活而其财产是主人衣食所资者,归于
主人。如果没有同活的关系,而由主人供给衣食者,奴婢死
后,其资财归于奴婢的亲属﹔没有亲属,如归常住。寺院的
常住奴婢,死亡之后,有亲属者,财归亲属﹔无亲属者,财
归常住。
已经放良而仍在主人家族之下的奴婢,在唐律称为部曲
,在唐俗称为家人。受僧尼荫庇的部曲或家人,于僧尼死后
,归于常住,但部曲家人的私产,仍归于部曲家人,不归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