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资料的开支,反而只记些雇佣劳工的工资,及各种斋会,
各种修造的特殊支出。
僧尼的衣服,绝不由寺院供给。义净也曾主张仍效印度
那烂陀僧寺的「供服之庄」的办法,寺院供给僧衣,但不见
得有什么显著的效力。
五台山的普通院,供给朝山巡礼的僧俗大众的食宿。这
似是一个例外。百丈清规标「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的宗旨
,似乎把寺院与僧众的关系,有些改革,但晚唐的禅宗的寺
院,多半是小规模的组织,我们很难想象那几间茅棚,几亩
田地的寺院,能够供给僧众以劳作的场所与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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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养。北宋的禅寺,还有主张由寺院批售药品纸笔,以备僧
众回购的事,可见禅宗对于寺院不备僧众的给养这一点,没
有多大的改革了。
六
僧尼是可以自有私产的。
唐代的均田制,僧尼应受口分田。
在戒律上,僧尼财产与寺院常住是有分别的。僧尼把财
产贷借与寺院,与僧尼贷借财产与别的僧尼或俗人,有同样
的法律关系。
施主舍财与寺院,前已说过。施主还可以舍财与某寺里
面的某院,或舍与某寺某院的某大和尚。舍与某寺院里某院
的资财,虽与某寺的常住不同,但论性质却仍与常住一样,
是某院的财产,不是某人的财产。舍与僧尼的资财,则构成
僧尼的私产。这受产的僧尼,可以随自己的志趣,把人家施
舍的财产「回与常住」,但通常是不回与常住的。
僧尼既可以有私产,所以僧众里面,有富僧与穷的差别
。受信徒欢迎的僧人,容易多得布施,并容易成富僧了。若
细读寒山子的诗,又可以知道受信士供养的僧人,不专是由
于智慧具足及行持高尚,奔走于富贵之家也是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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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关于僧尼财产,首先要指出的,是师徒或同学之间的关
系。在唐代法令上,师徒关系正与家族内尊长与卑幼的关系
一样。但僧尼死后,衣资什具悉入官库。大历二年,敕依佛
教的法律,处理亡僧遗产。这次的敕,仍没有切实施行,德
宗初年,再敕「准律文分财法」处理。
依佛教的内律,亡僧的遗产,分为轻物与重物两类。如
田园奴婢畜生金银谷米车船等,是重物﹔如修道所必要的用
品,便是轻物。亡僧遗产又分为可分或可转物与不可分或不
可转物两类。田宅村园屋宇奴婢车牛等为不可移转物。衣被
皮油鞋履等为可移转物。同样物品依其质量而或为可分或为
不可分。如拘执毛五指为可分,毛过五指便不可分。同为铜
铁器,或可分或不可分。
师徒或同学的关系有同活共财,共财不同活,及不同活
亦不共财的几种。不同活亦不共财的僧人如妄分亡僧遗产,
即是纪律。共财不同活的师徒之间,师本意欲予弟子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