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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寺院经济概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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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资料的开支,反而只记些雇佣劳工的工资,及各种斋会,

     各种修造的特殊支出。

 

      僧尼的衣服,绝不由寺院供给。义净也曾主张仍效印度

     那烂陀僧寺的「供服之庄」的办法,寺院供给僧衣,但不见

     得有什么显著的效力。

 

      五台山的普通院,供给朝山巡礼的僧俗大众的食宿。这

     似是一个例外。百丈清规标「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的宗旨

     ,似乎把寺院与僧众的关系,有些改革,但晚唐的禅宗的寺

     院,多半是小规模的组织,我们很难想象那几间茅棚,几亩

     田地的寺院,能够供给僧众以劳作的场所与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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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养。北宋的禅寺,还有主张由寺院批售药品纸笔,以备僧

     众回购的事,可见禅宗对于寺院不备僧众的给养这一点,没

     有多大的改革了。

 

 

       六

 

 

      僧尼是可以自有私产的。

 

      唐代的均田制,僧尼应受口分田。

 

      在戒律上,僧尼财产与寺院常住是有分别的。僧尼把财

     产贷借与寺院,与僧尼贷借财产与别的僧尼或俗人,有同样

     的法律关系。

 

      施主舍财与寺院,前已说过。施主还可以舍财与某寺里

     面的某院,或舍与某寺某院的某大和尚。舍与某寺院里某院

     的资财,虽与某寺的常住不同,但论性质却仍与常住一样,

     是某院的财产,不是某人的财产。舍与僧尼的资财,则构成

     僧尼的私产。这受产的僧尼,可以随自己的志趣,把人家施

     舍的财产「回与常住」,但通常是不回与常住的。

 

      僧尼既可以有私产,所以僧众里面,有富僧与穷的差别

     。受信徒欢迎的僧人,容易多得布施,并容易成富僧了。若

     细读寒山子的诗,又可以知道受信士供养的僧人,不专是由

     于智慧具足及行持高尚,奔走于富贵之家也是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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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关于僧尼财产,首先要指出的,是师徒或同学之间的关

     系。在唐代法令上,师徒关系正与家族内尊长与卑幼的关系

     一样。但僧尼死后,衣资什具悉入官库。大历二年,敕依佛

     教的法律,处理亡僧遗产。这次的敕,仍没有切实施行,德

     宗初年,再敕「准律文分财法」处理。

 

      依佛教的内律,亡僧的遗产,分为轻物与重物两类。如

     田园奴婢畜生金银谷米车船等,是重物﹔如修道所必要的用

     品,便是轻物。亡僧遗产又分为可分或可转物与不可分或不

     可转物两类。田宅村园屋宇奴婢车牛等为不可移转物。衣被

     皮油鞋履等为可移转物。同样物品依其质量而或为可分或为

     不可分。如拘执毛五指为可分,毛过五指便不可分。同为铜

     铁器,或可分或不可分。

 

      师徒或同学的关系有同活共财,共财不同活,及不同活

     亦不共财的几种。不同活亦不共财的僧人如妄分亡僧遗产,

     即是纪律。共财不同活的师徒之间,师本意欲予弟子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