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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寺院经济概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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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德院」。这样创立的寺院,与施主之间的关系又与

     上面说过的不同。施主指定为寺产的财产,并不是完全移转

     给寺院的。在施主方面,有的承认这种寺院是独立存在的寺

     院。有的仍认定这种寺产是自己的庄田。特别是没落的施主

     的子孙,为了自家的生活与浪费,利用自家寺院之间的特殊

     关系,对于寺产,作种种的需索,或竟认为是自家的庄田。

     这种情形之下,寺院的住持没有方法拒绝他们的需索或收夺

     。因为他们有撤换住持的权利。

 

      这样创立的寺院,创立以后得到的财产,也成了施主可

     以支配的财产。施主创立寺院,似无异于一种投资。有些施

     主在创立的时候,一再声明寺产是独立的,并禁止子弟滋扰

     ,此李蠙的奏

 

    

 

     44页

 

    

 

     疏与刘汾的家训。一般施主的舍帖中,当有「一舍永舍」的

     文句。但是我们知道,这种声明正是相反的现象盛行的证据

     。

 

      在寺产有免税特权的时代,地主们奏设寺院与施舍庄田

     ,一面有逃税的意义,一面还有更重要的意义,即在寺院财

     产权的掩护之下,实行土地兼并。寺院及寺产的发达,是不

     可单用宗教的信仰来解释的。创立寺院或施舍庄田,不独是

     一种投资,并且是在特权保护之下的投资。政府禁止奏设寺

     院及禁止施舍庄田的诏令便是针对这种投资的。

 

 

       四

    

 

      常住庄田的经营,与世俗地主的庄田一样,是批给庄客

     种植,由寺院收取一定比例的田租,或一定数量的田租。僧

     尼自种庄田的实例,是看不见的。僧尼充其量不过是耕种园

     圃,例外的也作些收集柴草,搬运收获物的工作。不过这些

     工作也还是由净人、行者、沙弥、以及家人、奴婢来作的多

     些:有时由雇来的长工,及情愿为寺院或僧徒劳作的信徒来

     作。库头里洗碗的拾得,碓房里的慧能,按照寺院组织法,

     都还没有到「僧」的地位。茶神陆羽幼年也是一样的。

 

      常住中的邸店,是收取赁直的。碾硙,通常似由寺院经

     营。不过我们常见所谓「硙颗」的事例,或许是由寺院把碾

     硙出租。或与人合颗经营。寺院的高利放债,如「印子钱」

     式的「月纳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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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抽钱」,这类与政府法令抵触的贷借契约,有神权

     的恫哧及神话的引诱在后面,更比世俗的高利贷借残酷些。

     质库,是创始于寺院的一种高利贷事业,在唐代已经是一般

     富贵人家投资的普通的事业了。向寺院施舍本钱以创立质库

     的事情,也是很常见的。家具衣服的质以外,奴隶、牲畜、

     庄田的质,在当时很是流行。

 

 

       五

 

 

      依通常的看法,常住财产的用途,主要的应当是僧尼的

     给养。但实际上,寺院供给僧尼食物的,固然很多,不供给

     食物的也很不少。初唐的义净,认为寺院不予给养,是妨害

     修行的弊法,主张改革。但是我们从晚唐的记载里,仍然听

     见不供僧食的怨声。寺院的收支簿里,有时也看不见日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