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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戒律和清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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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戒律和清规
  作者:郑炳林
  【作者简介】郑炳林,兰州大学敦煌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甘肃 兰州 730020)
  人         魏迎春,兰州大学敦煌学研究所讲师,博士生。(甘肃 兰州 730020)
  【内容提要】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虽然没有保留下来成文的清规一类的东西,但是在牓文中有很多与清规有关的规定的记载,通过对其进行分析可以了解当时清规的大概情况。本文认为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制定有自己的清规,这种清规有很多称呼,所谓规矩、律式、格令等都是指佛教教团的清规。晚唐五代敦煌的佛教教团的清规与禅宗洪州宗关系密切,敦煌佛教教团的很多规定都与淮海禅师的百丈清规有相似的地方,受到洪州宗的禅门规式影响比较大。但是敦煌佛教教团也有其地域特色,有很多方面在洪州宗百丈清规中严加限定的内容,在敦煌反而不加限定或者限定不严格。
  【摘 要 题】佛教研究
  【关 键 词】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清规/洪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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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教传入中国之后开始长时间的中国化过程,作为维系佛教纲常的主要部分——戒律也相应地发生一定的变化,晚唐五代的敦煌地区佛教教团应当说已经完成了这个过程,有两个原因促使敦煌地区佛教教团的戒律不断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变化:一是吐蕃长期占领敦煌,除了进行相应的民族统治外,还往敦煌地区派遣了大量的僧人对敦煌佛教教团进行有效的管理,在这种管理过程中毫无疑问把吐蕃地区的很多风俗习惯带进了敦煌的佛教教团中,使原先很多戒律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变化,甚至出现了违背戒律的现象;二是百丈和尚于元和年间已经注意到佛教戒律同使用这些戒律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有很多戒律同中国的实际情况存在着很大差距,要完全按照佛教戒律执行是不可能的,僧人违反戒律的现象越来越多,甚至把戒律置之不用,佛教戒律是释迦牟尼流传下来的真经,没有哪个僧人敢对它进行修改,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呢?百丈和尚的解决应当最成功的,就是将戒律作为真经高高地供奉起来,用很多寺门规定来对僧团进行管理,实际上这种办法当时各个寺院教派都在做,但是留下来的东西并不多,只有作为禅宗的百丈和尚的清规被各个寺院广泛地采用。百丈和尚的清规制定阶段与敦煌被吐蕃占领属于同一时期,当时敦煌与中原地区虽然有僧使交往,但是作为官方的大规模的僧使交往我们还没有看到,百丈和尚的清规肯定也没有传入敦煌并加以使用。其次晚唐五代敦煌归义军政权建立之后,确立了中原与敦煌间的统属关系,使节往来不断,特别是敦煌佛教教团派出的使团占了很大的量,他们中不乏敦煌佛教教团的高级僧侣,如唐悟真、曹法镜、范海印等,他们出使中原后巡礼各处佛教名胜,特别是作为百丈和尚制定清规的地方——洪州,也有敦煌僧人的足迹。(注:S.529《诸山圣迹志》记载某位僧人曾经巡礼佛教圣迹到洪州:“从此东南[行]一千二百里至洪州,城周五十里,临大岸,水陆居人十万余户,寺院一百卅所,僧尼五千人,禅从(律)并行。已前钟令公葺理时,水陆居人廿万户。近日残破,尚有十万余家。佛教大行,难过此郡。”)尽管我们没有明确的资料证实百丈和尚的清规传入敦煌,但清规的影响肯定已经达到了敦煌地区,敦煌佛教教团的规定中出现了清规的称法。为了解决敦煌佛教教团中是否存在清规,以及这些清规的主要内容和使用状况,它有哪些特殊性和地方性,我们有必要对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实行的清规进行全面的清理,以企对晚唐五代敦煌佛教研究有所帮助。
  一、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中清规的使用
  晚唐五代敦煌地区的佛教深受中原佛教的影响,特别是中原地区禅宗的影响非常大。P.4660《金光明寺索法律邈真赞并序》记载:“正化无暇,兼劝农桑。”“堂堂律公,秉气神聪。行解清洁,务劝桑农。练心八解,洞晓三空。平治心地,可意真风。灯传北秀,导引南宗。”敦煌的禅宗是南北禅兼容,北禅在敦煌地区的影响较南禅要小。P.4660《河西都僧统翟和尚邈真赞》记载:“南能入室,北秀升堂。”到五代时期禅宗的影响更大,像都僧统阴海晏、都僧政张灵俊、僧政张善才、都僧统氾福高等都以修禅著称。特别是马祖洪州宗对敦煌地区的影响增大,即心即佛或者即心是佛的禅观已经传入敦煌地区,因此可以肯定作为洪州宗的门人怀海制定的禅门规式一定对敦煌地区佛教教团产生巨大的影响。
  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和中原寺院一样有自己的寺规和条式,这些是日常管理寺院的具体规定,既是寺院纲常管理僧尼诸众的标准,也是一般出家大众遵守的准则。我们虽然没有见到完整的条式,但是从敦煌文书记载中看出这种条式是存在的,并且付之于执行,这一条式就是敦煌佛教教团清规的具体内容。S.542《坚意请处分普光寺尼光显状》:“普光寺尼光显。右前件尼光显,近日出家舍俗,得入释门。在寺律仪不存长幼,但行粗率,触突所由。坚意虽无所识,揽处纲纪,在寺事宜,须存公道。昨因尼光显修舍,于寺院开水道修治,因兹余尼取水,光显便即相诤。坚意忝为所由,不可不断。遂即语光显,一种水渠,余人亦合得用。因兹便即罗织所由,种种轻毁,三言无损。既于所由,不依条式,徒众数广,难已伏从,请依条式科断。梵宇纲纪无乱,徒众清肃僧仪。伏望详察,免有欺负,请处分。”(注: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4辑,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116页。)状文中提到的在寺律仪和梵宇纲纪,就是坚意要求佛教教团请依条式科断的寺规,这种寺规很可能就是后来的清规。这条资料表明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中确实存在着类似于清规戒律之类的东西,它起着佛教戒律的作用,但是又与戒律有所区别,不然不会把它称作条式,只有遵照这种条式执行,寺院纲纪和僧仪才不至于紊乱。所以这种条式实际上是接受了社司的社条约和禅门规式的式合并而成的一种新的规定。
  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寺规有时也称之为格,完全取名于官府的律令格式。P.3101《唐大中五年(851)尼智灯苑状并离烦判词》:“……尼智灯苑状上:右前件尼,虽沾僧士,体合增福于光,一则盈益军国,二乃自己福田,转诵之间,亦合无诉。今缘鸣尼病疾,恐减应管福田寺□减通名数,格令罚责严难,恐司所由亏□……[和]尚慈光普照,接病患之徒,特乞笔毫恩垂矜恤,请乞处分。牒件状如前谨牒。大中五年十月一日尼智灯苑牒。身在床枕,制不由人,转经福田,盖是王课,今若患疾,理合优矜,付寺法律,疴缠不虚,勿得勾检,仍任公凭。一日。离缠。”(注: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4辑,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118页。)状文中提到的格令,就是敦煌佛教教团制定的寺规,也很可能就是佛教教团使用的清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