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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戒律和清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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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缁习业,必须恳苦为先,礼敬无乖,感得戒神早就。家家怜男爱女,咨官剃削归真,必藉审练因由,助佐国家福事。香坛具戒,取次难逢。衣钵之途,不是容易。身入道场之内,便须密护鹅珠。或若邪视轻非,必定有其重责。戒仪微细,律式难更。忽迨耻辱依身,律无舍法。
  一浮危采宝,必羡舟航,欲度人天,先凭戒律。令公洪慈,方等只为荐国资君,举郡殷诚,并总为男为女。但依圣条行下,是乃不失旧规。若也违背教文,此令交容不得。甘汤美药,各任于时供承,非食醇醪,切断不令入寺。前门后户,关锁须牢。外界院墙,团回兰塞。或有非人逃惊,交下无此之仪,便须推度知由,具状申于衙内,检教大德不令暗顺他情。必须昼夜丁宁,潜及无人替代。
  一求真进戒,缘会方临,本行斋延,岂劳分外。释迦成道,衣钵随求无余,应病药中,不假贪荣广废。应管受戒式叉沙弥尼等,逐日斋时准依总数几人,共造一日小食者,依团便祗。一朝尽暮煮药香汤,以备净戒沐浴。斋时,新戒食料,人各软饼两事,饩饼一翻,胡饼一枚,餑 一个。盖检教大德未可以新戒斋眉,礼法之间,固令加色,准依新戒食外,更添馅饼一枚。散饭蒸饼乳托菜蔬荠酪,巡行均行。羹托粥流,随宜进饱。切缘一坛戒品众平雅断低昂,伏缘贫富有殊,轮次互生高下,或有父娘住世,兄弟推梨,额外更觅名闻,食上更增色数,如此之事,切令不行。若有固违之流,道场斯便须申纠。如或同欲嗜味,曲允他情,斯事透露之时,司人须招重罚。新戒逐出坛内,父娘申官别科,恰值面色失光,互看致甚不便。右件条令,依律戒仪晓众知知,各令遵守者,故牓。
  天成肆年三月六日牓。
  应管内外僧统龙辩。
  应管内外都僧统海晏。(注:录文参《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4辑,第134-140页。)
  从牓文提到的规定是根据“准依律式”,所谓律式就是敦煌佛教教团制定的寺规或者清规。特别是牓文最后将牓文的规定直接称之为律令,它来源于依律戒仪,表明这些规定主要根据的佛教律戒仪制定的,所以牓文内容就是佛教教团的寺规,即敦煌寺院的清规。规定第一出家女众服饰为青黑墨兰之色,不得佩锦绣穿绮彩衣裳,甚至于锦腰锦襟、绣口纳鞋等,不得使用银器;不得当众夜后添妆;无论出身贫富一律同等;若有违反,锦衣收入库内,银器当众打碎。若有持势之徒,则申官严惩。第二投缁习业,如若邪视轻非,必定重责。第三遵守戒律,饮食任时供给,非食醇醪(酒),不得带入寺内;门户关锁须牢,外人不得随便进入,检教大德不得做人情,要昼夜丁宁。第四饮食按照寺院规定食用,不得重增色数。若有故意违反者由道场司申纠,道场司若曲允他情者,事情暴露之时,司人重罚,新戒者逐出坛内,父母申官别科。这些规定很细,连使用色目数量都规定很明确。
  单从这篇牓文内容看,敦煌佛教教团的活动几乎完全按照佛教戒律执行的,但是我们从问题的另一个侧面分析,显然就存在很多问题。晚唐佛教教团在举办普光寺方等道场时要制定或者重申这么多规定,是有一定原因的。敦煌诸寺僧尼平常一般不住寺院,往往同家人生活在一起,服饰饮食、器用起居,必然跟随家人,寺院规定无法对他们进行限制。所以出身家境好的,穿戴锦绣、使用银质器皿很常见,不仅如此,很多很有威望权势的高僧不但有土地、锦绣服饰、金银器皿,而且还养奴蓄婢。至于寺院僧侣饮酒等就很司空见惯,不足为奇,敦煌文书中就保留了几十件寺院支付酒的账目,至于零星性的僧人用酒更多。因此晚唐五代敦煌僧人不遵守戒条违反戒规不是一种个案,而是一种普遍现象。佛教教团或者寺院对于僧人的限定也只是在例行的法会活动中,重提旧条,避免在正式场合出现违规现象。
  关于道场举办的具体时间规定,主要是根据《四分律》的规定要求而来的,敦煌佛教教团本身没有什么规定,这点我们可以从S.2575《后唐天成四年(929)三月九日普光寺置方等道场牓》记载证实:
  普光寺置方等道场牓。
  谨取三月十二日首净入道场,十三十四日停。十五日请令公祈愿,十六日停。十七日请禅律诸寺大德荣发,其夜发露,十八日停。十九日问想,廿日停。廿一日祈光,廿二日停。廿三日甄别,廿四日停。廿五日过壮兼判,廿六日停。廿七日受戒,廿八日别置登坛道场,限至四月五日式叉须了。六日就僧寺求戒。
  右如来教式,历代兴焉。八藏玄文,今自见在。此时法事,不比别段之仪。须凭四分要门,弥罕练穷本典,仍仰都检教大德等不违佛敕,依律施行。稍有不旋,必当释罪者。
  天成四年三月九日牓。(注:录文参《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4辑,第141页。)
  将S.2575号两篇关于普光寺置辩方等道场的牓文结合研究分析,不难看出晚唐五代敦煌诸寺设置方等道场的一般规定,从中也可以看出敦煌佛教教团制定寺规的依据和主要内容,以及这些寺规的区域性特点。
  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为了保护寺院常住资产不使外流,制定了专门的规定:P.2187《保护寺院常住物常住户不受侵犯帖》记载:“因兹管内清泰,远人来慕于戟门,善能抑强,龙家披带而生降,达讷似不呼而自至。昔为狼心敌国,今作百姓驱驰。故知三宝四王之力,难可较量。陪更遵奉,盈怀晨昏,岂能懈怠。今既二部大众,于衙恳诉,告陈使主,具悉根源,敢不依从众意。累使帖牒处分事件,一一丁宁押印指挥。连粘留传,合于万固。应诸管内寺宇,盖是先帝敕置,或是贤哲修成,内外舍宅庄田,因乃信心施入,用为僧饭资粮。应是户口家人,坛越将持奉献,永充寺舍居业,世人共荐光扬,不合侵凌,就加添助,资益崇修,不陷不倾,号曰常住。事件一依旧例,如山更不改移。除先故太保诸使等世上给状放出外,余者人口在寺所管资庄水硙油粮便同往日执掌主持。自今已后,凡是常住之物,上至一针,下至一草,兼及人户老至已小,不许倚形恃势之人,妄生侵夺及典卖。或有不依此式,乃仰所由具状申官,其人重加形责,常住之物,却入寺中,所出价值,任主自折。其常住百姓亲伍礼则,更任当部落结媾为婚,不许共乡司百姓相合。若也有违此格,常住丈夫私情共乡司女人通流所生男女,收入常住,永为人户驱驰,世代出(不)容出限。其余男儿丁口,各须随寺料役,自守旧例,不许(下空)”。(注:录文参《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4辑,第158页。)规定了寺院常住物和常住户不得侵夺典卖,常住户不得与乡司百姓通婚,若常住户男性与乡司女子通婚所生子女收入常住,由寺院料役,世代不准出限。只有先故太保给状放免的寺户除外。这是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根据归义军政权的意愿下发的文状,其中关于归义军政权对寺院的有关规定都包含在里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