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戒律和清规(2)
时间:2007-10-17 09:55来源:长乐市佛教协会作者:郑炳林 点击:
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有自己的清规戒律,但是敦煌文书中却没有保留下来关于寺院的任何清规戒律的条文,这就提出了一个疑问:敦煌佛教教团中除了一般佛教戒律之外,是否存在清规戒律?晚唐五代敦煌社司转帖中几乎每件转帖都有“准条科罚”,所谓条就是社约或者称之为社条,成立社司时所作的规定,在社条中对违背社约有详细的处罚规定,准条科罚就是根据社条对违背社约的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科征。那么晚唐五代佛教教团和寺院内处罚僧尼所根据的格令,也就是佛教教团或者寺院中使用的清规戒律。敦煌文献中记载到佛教教团及其寺院处罚僧尼的规定,就是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清规戒律。
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所使用的清规戒律还有式,所谓式,实际上是临时性政令的汇集。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式主要是归义军政权对佛教教团所下达的政令,如天复二年四月归义军节度使对都僧统下达的帖,在都僧统对诸寺的帖中就变成了式,成为寺院遵奉的科条,所以寺院的清规戒律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来自于政府的行政命令。
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制定有自己的清规,这在敦煌文献人物传记资料中亦有反映。P.4660《勾当三窟僧政曹公邈真赞》记载:“武威贵族,历代英雄。陈王派息,犹继仁风。髫年落发,便事师宗。遨游八水,习学三空。威仪侃侃,详序雍雍。白珪三复,后辈马融。戒园白月,节比寒松。动中规矩,秉性恢弘。”(注:郑炳林《敦煌碑铭赞辑释》,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1992年,第110页。)莫高窟是晚唐五代敦煌禅僧修习的地方,从习学三空看,曹僧政是位禅僧,所以规矩显然是指敦煌佛教教团制定的清规一类的寺规,从这个记载看晚唐五代敦煌教团使用有其自己的专门规矩,这个规矩有类于清规。P.4660《阴法律邈真赞并序》记载:“能竟寸阴,学中规矩。”“教授门徒,宗承六祖。”(注:郑炳林《敦煌碑铭赞辑释》,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1992年,第142页。)阴法律所学禅宗是继承南禅,受南禅的影响比较大。作为南禅宗枝的洪州宗怀海制定的禅门规式也影响到敦煌地区,敦煌佛教教团使用所谓规矩,很可能就是受禅门规式影响而制定的清规。
敦煌文书S.2575《后唐天成四年(929)三月六日应管内外都僧统置方等戒坛牓》:“斯乃青春告谢,朱夏才迎,奉格置于道场,今乃正当时矣。准依律式,不可改移。”这里记载的格与律式就是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使用清规戒律。从这个记载我们还可以得知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使用的清规戒律有格和律式之区别。
二、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中清规的内容
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牓文虽然是佛教就组织某种活动内容颁布的临时规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时效性,但就其根源来说,主要依据的还是敦煌佛教教团制定的寺规,即所谓清规。要了解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清规,分析研究教团颁布的各种榜文不失为一条便捷的途径。以下我们就敦煌文献中保留的几篇牓文进行研究和分析:
敦煌文书保留的牓文主要是归义军时期有关寺院法会和坐安居的规定,时间都比较晚。但是这些规定显然是有所依据的,所依据的寺院规矩就是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制定的清规,因此牓文是我们了解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清规最佳渠道。P.6005《释门帖诸寺纲管》:
释门 帖诸寺纲管。
奉都僧统帖,令僧政、法律告报应管僧尼沙弥及沙弥尼,并令安居,住寺依止,从师进业修习,三时礼忏,恐众难齐,仍勒上座主亲自押署,齐整僧众,具件如后。
诸寺僧尼,自安居后,若无房舍,现无居住空房舍,仰当寺纲管,即日支给。若身在外,空闭房舍,但依官申状,当日支与。
诸寺僧尼数内沙弥,或未有请依止,及后入名僧尼,并令请依止,无使宽闲,如不□师者,仰纲管于官通名,重有科罚。
诸寺僧尼,夏中各须进业,三时礼忏,不得间断。如有故违,重招科罚。纲管仍须钳辖散众,如慢公者,纲管罚五十人一席。
诸寺界墙及后门,或有破坏,仍须修治及关钥。私家小门,切须禁断,然修饰及扫洒,仰团头堂子所供,仍仰纲管及寺卿句当。如不存公务者,同上告罚。诸寺不令异色杂人居住。
应管僧尼寺一十六所,夏中礼忏,修饰房舍等事,寺中有僧政、法律者,逐便钳辖。其五尼寺缘是尼人,本以性弱,各请僧官一人检教。若人多事即频繁,勒二张法律检教。其僧寺,仰本寺禅律及上座勾当。若有晡慢,必不容恕。
右前件条流通指挥,仰诸寺纲管存心勾当,钳辖僧徒,修习学业,缉治寺舍,建福攘灾,礼忏福事。上为司空万福,次为城隍报安。故勒斯帖,用凭公验。
十四日。法律威则,法律辩政,法律,僧政一真,僧政威觉。
根据唐耕耦先生的研究,本件文书属归义军张议潮统治敦煌时期。(注:录文参《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4辑,第120-122页。)僧尼安居有两个阶段,分夏安居和冬安居,夏安居又称夏坐或者坐夏,从每年四月十六日到七月十五日;冬安居从十月十五日到次年正月十五日。这个牓文实际上是在安居的前夕发布的文告,重申了佛教教团关于安居期间的规定。牓文规定了安居期间关于居住房舍、依师、进业、关钥修饰、僧尼寺检教等方面的规定处理办法。根据学术界研究结果,僧尼平常不住寺院,只有法会和安居时期才居住寺院修习转诵佛经,因此临时难免会从师、进业、修习、三时礼忏难以齐整,所以要求夏安居期间并令住寺安居,其余杂色人等不得居住。如果我们从相反的方面理解的话,敦煌的佛教教团对僧尼平常是否住寺并没有严格要求,僧尼既可以住寺也可以住家。其次师徒关系平常不是十分明确,只是到了每年一度安居时期,为从师进业修习的需要就要确定师从关系。尼寺中尼众来源复杂、管理困难,平常因为散居,故寺内纲常都由尼众自己担任,到安居修习时期,为了加强管理,每个尼寺派一到二位僧官检教。这种尼寺僧官管理的办法在其他地区很少见到,很可能是敦煌地区寺院清规的特点之一。
按照佛教规定每月朔日和十五日是佛教教团的布萨活动日,但是敦煌地区将这种布萨活动改成燃灯和转读佛名经。S.1604《天复二年(902)四月廿八日沙州节度使帖都僧统等》:“使帖都僧统等。右奉处分,盖缘城隍或有疫疾,不□五根。所以时起祸患,皆是僧徒不持定心,不虔经力,不爱贰门。若不兴佛教,何亏乎哉。从今已往,每月朔日前夜,十五日夜,大僧寺及尼僧寺燃一盏灯,当寺僧众不得欠少一人,仍须念一卷佛名经,与灭狡猾,嘉延人伦,岂不于是然乎。仍其僧统一一钤辖,他皆放此者。四月廿八日帖。使——一十。”同卷《天复二年(902)四月廿八日都僧统贤照帖诸僧尼等纲管徒众等》:“都僧统帖诸僧尼寺纲管徒众等。奉尚书处分,令诸寺礼忏不绝,每夜礼大佛名经壹卷,僧尼夏中则令勤加事业。懈怠慢烂,故令使主嗔责,僧徒尽皆受耻。大家总有心识,从今已后,不得取次。若有故违,先罚所由纲管,后科本身,一一点检,每夜燃灯壹盏,准式,僧尼每夜巡检,判官若有怠慢公事,亦招科罚。其帖,仰诸寺画时分付,不得违时者。天复二年四月廿八日帖。都僧统贤照。”(注:录文参《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4辑,第125-127页。)这是西汉金山国时期的一件牓文,当时由于归义军政权同甘州回鹘之间矛盾很深,乃至于经常发生战争,《白雀歌》、《龙泉神剑歌》就记载这些战争,牓文中一再提到的城隍或有疫疾,大概就是指这些战争。不过这里规定的月中、月朔前夜燃灯念佛名经一卷,决不是佛教教团的规定,这是归义军政权通过强力手段强加给佛教教团的规定,也是临时性的东西。不过我们通过这些可以看出世俗政权对佛教教团清规制定的巨大影响。《佛名经》实际上是一种礼佛忏悔文,将念诵《四分律》进行忏悔活动的布萨活动变成转诵《佛名经》燃灯礼忏活动应当说是敦煌佛教教团对佛教戒律规定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