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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戒律和清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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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怀海禅师塔铭》记载:“元和十三年十月三日建碑侧,大众记五事,至今犹存,可为鉴戒,并录于左,大师迁化后,未请院主日,众议厘革,久远事宜都五件:一塔院常请一大僧及令沙弥洒扫;一地界内不得置尼台尼坟塔,及容俗人家居止。一广有依止及童行出家悉令依院主一人,众僧并不得各受;一台外及诸处不得置庄园田地;一住山徒众不得内外私置钱谷。欲清其流,在澄其本。后来绍续,永愿遵崇。立碑日,大众同记。”(注:唐陈诩《唐洪州百丈山故怀海禅师塔铭》,载《全唐文》卷446。)反映了怀海制定清规的最初形态。怀海禅师的《百丈清规》原文已经见不到了,我们只能根据《景德传灯录》卷6知道大要:
  禅门规式:百丈大智禅师以禅宗肇自少室,至曹溪以来多居律寺。虽别院,然于说法主持,未合规度,故常尔介怀,乃曰:祖之道欲诞布化元,冀来际不泯者,岂当与诸部阿笈摩教为随行耶。或曰《瑜伽论》、《璎珞经》是大乘戒律,胡不依随哉?师曰:吾所宗非局大小乘,非异大小乘,当博约折中,设于制范,务其宜也。于是创意,别立禅居。凡具道眼有可尊之德者,号曰长老,如西域道高腊长呼须菩提等之谓也。既为化主,即处于方丈,同净名之室,非私寝之室也。不立佛殿,唯树法堂者,表佛祖亲嘱授,当代为尊也。所裒学众,无多少,无高下,尽入僧堂中,依夏次安排,设长连床,施木施架,挂塔道具;卧必斜枕床唇,右胁吉祥睡者,以其坐禅既久,略偃息而已,具四威仪也。除入室请益,任学者勤怠,或上或下,不拘常格;其阖院大众,朝参夕聚;长老上堂升坐,主事徒众雁立侧聆,宾主问酬,激扬宗要者,示依法而住也。斋粥随宜,二时均遍者,务于节俭,表法、食双运也。行普请法,上下均力也。置十务谓之寮舍,每用首领一人,管多人营事,令各司其局也。或有假号窃行,混于清众,并别致喧扰之事,即堂维那检举,抽下本位挂搭,摈令出院者,贵安请众也;或彼有所犯,即以柱杖杖之。集众烧衣钵道具遣逐,从偏门而出者,示耻辱也。详此一条,制有四益,一不污清众,生恭信故;二不毁僧形,循佛制故;三不扰公门,省狱讼故;四不泄于外,护宗纲故。禅门独行,由百丈之始。今略叙大要,偏示后代学者,令不忘本也。其诸规度,山门备也。(注:《景德传灯录》卷6《南岳第二世马祖嗣百丈海》。)
  洪州禅宗一系百丈怀海和尚的《禅门规式》对敦煌地区的影响是很大的。第一,晚唐五代敦煌地区与洪州地区佛教联系加强,马祖道一和尚提出的“即心是佛”禅法在敦煌文献有很明确的记载,如S.529《诸山圣迹志》记载达摩大师“极一言以直说,即心是佛;绝万缘而限身离众,生心即密,递相付嘱。”实际上是洪州马祖道一提出来的禅法。其次,马祖洪州宗的活动范围敦煌僧人都巡礼过,如洪州、抚州、虔州以及福建等地,马祖住洪州开元寺、怀海住洪州新吴百丈山,都是《诸山圣迹志》所载的巡礼地区。第二,就《禅门规式》某些内容,我们也可以从敦煌文献中找到敦煌佛教教团很多实践例证。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寺主名称就称寺主,至于居住情况我们无从知道。关于上下随宜,不拘常准,根据敦煌僧尼生活情况除了每个月朔月望集体转读佛名经外,一般僧人生活非常自由,基本上与家人生活在一起,不受佛教寺院清规限制;至于“斋粥随宜,二时均遍,务于节俭”,根据敦煌文书的牓文中规定与此基本上一致,“盖检教大德未可以新戒斋眉,礼法之间,固令加色,准依新戒食外,更添馅饼一枚。散饭蒸饼乳托莱蔬荠酪,巡行均行。羹托粥流,随宜进饱。切缘一坛戒品众平雅断低昂,伏缘贫富有殊,轮次互生高下,或有父娘住世,兄弟推梨,额外更觅名闻,食上更增色数,如此之事,切令不行。”基本上就是禅苑清规的精神体现。至于实行普请之法、参加劳动、上下均力等,只要我们仔细阅读敦煌寺院籍帐文书,就能看到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僧尼经常参加寺院的各种劳动。因此我们可以肯定晚唐五代敦煌地区佛教教团的寺院清规是受到洪州百丈怀海禅师的禅苑规式的影响,但是敦煌佛教教团并不完全拘泥与禅苑规式的规定,而是是根据敦煌的实际情况有所增减和变化。
  僧人可以私置产业,并在生之年居住拥有。S.3876《宋乾德六年(968)九月释门法律庆深牒》记载:“释门法律庆深:右庆深祖业教(较)少,居止不宽,于儒风坊巷张祐子院中有张清奴绝嗣舍两口,今庆深于宫中纳价讫。伏恐后时再有搅扰,特乞台造判印凭由,伏听处分。牒件状如前谨牒。乾德六年九月日释门法律庆深牒。”(注:《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305页。)庆深原来是有产业的,后来又通过纳价官府再取得绝嗣舍两口。足见当时敦煌的僧尼是可以私置产业的,而且这些产业可以作为私有资产由近亲人继承。
  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僧尼有自己的土地,但是必须按照规定交纳赋税。Дx.2168《敦煌县孟受渠康章六等瓜田纳蓝历》记载:“三界寺贺师瓜田蓝六升”,“愿清粟田蓝二升”,“僧王住盈瓜田蓝壹斗”,“僧赵不勿瓜田蓝壹斗”,从记载愿清看应当是曹氏归义军时期文书。P.3418《唐沙州诸乡欠枝夫人户名目》记载:龙勒乡“僧氾志渐欠四束”;洪闰乡有“僧吴庆寂五束半”,这是注明身份的僧人只有氾志渐一人,其余都没有注明身份,并不等于其中没有僧人。这些枝是归义军政权规定交纳的杂赋,僧人也不例外。
  关于这方面的内容,还可以由敦煌文书P.2222《唐咸通六年(865)正月张祗三请地状》记载:“敦煌乡百姓张祗三等状:僧词荣等北富鲍壁渠上□地六十亩。右祗三等,司空准矜判入乡管,未请地水。其上件地主词荣□云,其地不办承料。伏望将军仁明监照,矜赐上件地,乞垂处分。牒件状如前,谨牒。咸通六年正月日百姓张祗三谨状。”(注:《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468页。)所谓不办承料就是没有按时交纳官府规定各种赋税。《宋高僧传》卷4《唐新罗国义湘传》记载:“《涅槃经》八不净财,何庄田之有,何奴仆之为?贫道以法界为家,以盂耕待稔,法身慧命籍此而生。”这也说明僧人从事农业生产并按照规定承担赋税。
  晚唐五代敦煌僧人置办产业、畜养奴婢习以为常,这种习俗实际上从吐蕃统治敦煌时期开始已经非常盛行。P.3774《丑年(821)十二月沙州僧龙藏牒》记载索齐周出家前曾娶阴二娘为妻,吐蕃占领沙州后通过梁舍人的关系附在僧尼籍下,成为出家僧人,但是他还生活在家内,亲自出牧子放羊,有羊三百牛驴三十头,其次齐周于官渠种田,三年中得麦糜十二车,齐周身充将头,得官手力一人,三十年计工值九百驮,自开酒店,雇人造酒,得利价七十亩,麦一百卅石,并出使伊州送粮并瓜州送瓜果粮食等,城南有自己的佛堂,修造有宅舍,原先与大哥合住,821年分居,最后因分家发生纠纷。从这件文书我们知道吐蕃时期敦煌地区佛教教团的僧尼是可以或者允许置办家产的,与中原地区有很大的差别。另外P.3744《年代未详(840)沙州僧张月光兄弟分书》记载僧张月光兄弟三人亭分在城舍宅,“余之资产,前代分劈俱讫,更无再论。”其余物品张月光分得硙一合。(注:《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145-147页。)既然僧张月光与兄弟亭分家产,所以当时寺院是允许僧人置办家产的。到晚唐五代归义军时期敦煌佛教教团僧尼继承了吐蕃时期的风俗习惯,僧尼置办家产非常常见。最明显的事例是P.3410《年代未详(840)沙州僧崇恩处分遗物凭据》记载索崇恩的遗产有房产、牲畜、土地、奴婢、金银器皿、绫罗绸缎衣服以及大量的家具等物品等。(注:《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150-152页。)表明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中的僧尼是可以置办家产,畜养奴婢,由于长期家居生活,他们经常也可以穿丝绸之类的衣服,使用金银器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