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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戒律和清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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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僧尼可以畜养奴婢家僮,敦煌文书记载到的近事女、庭子就是这些人。P.4525《宋太平兴国八年(983)养女契》记载:“太平兴国八年癸未岁□月□日立契,康会□为释子,具是凡夫□俗即目而齐修,衣食时常而要觅,是以往来举动,随从藉人,方便招呼,所求称愿。今得宅僮康愿昌有不属宫女厶,亦觅活处,二情和会,现与生女父娘乳甫恩,其女作为养子尽终事奉。如或孝顺到头,亦有留念衣物。若或半路不听,便还当本,所将乳甫恩物厶便仰别去。不许论讼养父家具。恐后无凭,遂对诸亲勒字,用为后凭。养女身,养母阿安,养父宅僮康愿昌,知见,知见。”(注:《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157页。)康会某是位僧人,收养康愿昌之养女侍奉终生,可能就是近事女。另外根据敦煌文书S.2199《唐咸通六年(865)尼灵惠唯书》记载尼“灵惠只有家生婢子一名威娘,留与侄女潘娘”。(注:《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153页。)表明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僧尼是可以畜养奴婢的。
  僧尼参加寺院组织的各种劳动也是敦煌佛教教团清规深受洪州宗影响的一个方面。禅宗洪州宗怀海禅师的禅门规式,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主张劳动禅,僧人参加劳动。晚唐五代敦煌地区僧人参加劳动是经常的事情,敦煌文书特别是寺院文书中记载到晚唐敦煌佛教教团僧尼参加寺院劳动是很普通的现象。我们通过对敦煌文书的研究,发现晚唐五代敦煌僧尼参加劳动有这样几种情况:寺院或者佛教教团组织的集体性劳动,如每年的莫高窟积沙清扫工作,一年一度的栽树和佛教节日等大型的劳动活动,还有寺院集体劳动如寺院园囿劳作等,这些都是法定寺院僧尼劳动,是以寺院为中心的劳动;其次是参与官府或者地方社会组织的各种劳动,这种劳动有些属于官府派遣性的劳动,如与渠道修治有关的劳动,虽然是渠人社派遣的劳动,但是代表了官府的意愿,是一种强制性的劳作。另外是僧尼个人的劳动,晚唐五代敦煌地区的僧尼一般是在原来家庭中生活,有的甚至是单独生活,所以劳作是他们时常必须从事的工作,他们自己有土地牲畜等资产,不论是他们组织下的还是他们亲自从事的劳作,都是他们亲自参加劳动的一部分内容,也是劳动禅或者农禅的一部分内容。所以僧尼参加社会劳动既是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僧尼社会生活的特点,也是禅宗洪州宗对敦煌地区佛教影响所致。
  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关于饮酒的规定和限制是各种规定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佛教的五戒十戒都规定僧人不能饮酒,限制僧人饮酒是佛教戒律中最严格的规定之一,同时讲明不能饮酒的原因。但是敦煌的僧人是可以饮酒的,不但饮酒而且开作坊酿酒,除了自己食用外还将多余的部分出卖给他人或作为礼品赠送给敦煌地区官员,更多的是作为寺院的日常生活的各种开支。首先是作为寺院的集体活动开支就使用酒,如P.2271《甲寅年(954)七月十五日就大乘寺纳设历》:“甲寅年七月十五日就大乘寺纳设历:龙;乾果食足酒一瓮;开果食足酒一瓮;永果食足;金果食足酒一瓮;图果食足酒一瓮;界果食足酒一瓮;莲果食足酒一瓮;土果食足酒一瓮;恩果食足;云果食足酒半瓮;修果食足;国果食足酒一瓮;乘果食足;普果食足;圣果食足。”(注: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4辑,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4页。)从这条记载我们得知:晚唐五代敦煌的很多寺院是酿酒的,如乾元寺、开元寺、三界寺、莲台寺、大云寺、安国寺、金光明寺等都酿酒,所以酿酒是当时寺院的一种普遍现象;这次大乘寺举办的是七月十五日盂兰盆节,寺院举办的招待会中使用酒就说明当时僧人是可以饮用酒的。表明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举办的各种餐会中饮用酒是一种经常现象。
  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关于食肉习俗的规定。敦煌地区信仰的是大乘佛教,按照大乘佛教的生活习俗是禁止杂食三净的,但是我们从敦煌文书记载看敦煌地区的僧尼平常食肉。关于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食肉习俗,高启安先生已经有研究,根据高启安先生的研究成果,敦煌地区僧人食用的藿就是肉汤之类的东西,另外晚唐五代敦煌地区寺院基本都养羊而且数量都很大,动辄几十或百十只,出资或者使用所谓牧子进行放牧,每年按时进行点勘,每年增损都有一定的严格比例,羊皮都得按数上交寺院。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晚唐五代敦煌地区寺院为什么要养那么多羊,是寺院自己食用还是仅仅为了得到羊毛、奶酪之类的东西。我们从敦煌文献记载看,敦煌地区寺院养羊是从吐蕃时期开始的,此前没有任何记载。吐蕃统治时期敦煌地区基本上每个寺院都放牧,根据S.542号一组于报恩寺、乾元寺点检佛羊牒记载莲台寺福田羊49只、金光明寺史太平羊群42只、普光寺佛羊42只、灵修寺见在羊33只、大乘寺见在及欠羊95只等,(注:《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3辑,第570-574页。)由此推知吐蕃时期敦煌地区的每个寺院都养牧羊,数量在三十到九十多不等,特别是《丑年(809或821)十二月大乘寺寺卿唐千进点检算见在及欠羊牒》中提到丑年七月官施羊40只,说明寺院羊的来源主要是靠施舍。《丑年(809或821)十二月灵修寺寺卿薛惟谦算见在羊牒》记载“卖羊腔令陪羖羊三口”,表明当时寺院的羊是可以宰杀出卖的,当然寺院的羊也有用于招待工匠等。根据S.4470《唐乾宁二年(895)三月归义军节度使张承奉副使李弘愿回向疏》记载所施舍的物品就有酥一盘子,表明寺院僧尼是食用乳制品的。(注:《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3辑,第84页。)
  僧人参与俗家的各种活动包括宴请活动,P?3942《荣亲客目》记载参加阴家出嫁小娘子的客目中就有翟僧正及四大□、僧统、僧录、金光明寺曹僧正、灵图寺阎僧统等出家僧人,(注: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4辑,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14-15页。)另外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高级僧侣几乎参与归义军政权的各种社会活动。如每年一度的贺正纳色人中,除了归义军政权的各级官吏就是敦煌佛教教团的高级僧侣。P.3440《丙申年(996)三月十六日见纳贺天子物色人绫绢历》中就记载很多僧人纳贺物色的情况:张僧统白小绫子壹匹;索僧统楼绫壹匹;都僧正黄绫壹匹;张僧录黄绫子壹匹;阎僧统白绢壹匹,却付换绫子。(注: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4辑,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16-17页。)这卷文书表明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都级僧官和世俗官吏一样向唐朝中央纳贡,这既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待遇和权利,因为归义军政权与唐朝中央之间的贡赐贸易不是等价交换,是贡少赐多的不等价交换,所以他们从中可以得到更多的利益。既然僧侣参与世家大族的荣亲宴会,参与归义军政权的纳贡活动并从中获利,这样的佛教教团显然不是那种超脱世俗之外的教团了,已经完全世俗化,享受到世俗官僚的一切利益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