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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戒律和清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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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清规的区域特点
  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地域特点,在张氏归义军时期,中原的僧人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大中五年归义军派出的使节中有僧团悟真一行,长安右街千福寺三教首座辩章的赞奖词中称悟真生自西蕃,“诏许两街巡礼,诸寺因兹诘问佛法因由,大国戎州是同是异。”就在悟真的诗中也承认他们之间存在很多差别:“生居狐陌地,长在碛边城。”地域上的差异必然导致佛教教团遵守的清规戒律上存在的差异。
  形成这种差异首先是居民差异,晚唐五代敦煌地区居民成分相当复杂,大量信仰小乘佛教的居民迁居敦煌,变成敦煌地区的著籍百姓,根据《大唐西域记》卷第一记载焉耆“习学小乘教说一切有部,经教律仪,既遵印度,诸习学者即其文而玩之。戒行律仪,洁清勤励。然食杂三净,滞于渐教矣。”龟兹也是习学小乘教一切有部,杂食三净;同姑墨龟兹一样信仰小乘教一切有部。所谓杂食三净就是吃肉、韭、葱,P.3532《慧超往五天竺国传》记载疏勒“行小乘法,吃肉及葱、韭等。”“龟兹国,足寺足僧,行小乘法,吃肉及葱、韭等也。”(注:录文参郑炳林《敦煌地理文书汇集校注》,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1989年,第201-211页。)从敦煌地区的居民看,敦煌地区居民有从焉耆、龟兹、疏勒前来的移民,如龟兹移民白姓和焉耆龙家。S.367《沙州伊州地志》记载“龙部落本焉耆人,今甘、肃、伊州各有首领,其人锐健斗战,皆禀皇化。”敦煌地区的居民中就有龙家人,从事农业、畜牧业和商业经济,信仰佛教,敦煌佛教教团中也有很多龙姓僧官和一般出家民众,他们原来信仰小乘佛教,僧尼饮食上吃肉、葱和韭菜等。在龙家等胡姓居民移居敦煌的同时,焉耆等地的僧尼及其制度也被带到敦煌地区,虽然敦煌地区信仰大乘佛教,禁止食用三净之物,但是面对这样一种复杂的民族成分构成,也不得不对其原来的戒律进行部分改良,以适应当时的状况。因此龙姓僧人到敦煌之后,仍然吃肉及葱、韭菜等。晚唐五代敦煌僧人食肉已经得到学术界的认可,如S.4373《癸酉年(913或973)六月一日硙户董流达园硙所用抄录》记载“羊一口,酒两瓮,细供四十分,去硙轮局席看木匠及众僧吃用。”(注:《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3辑,第183页。)S.1519《辛亥年(891或951)某寺诸色斛斗破历》记载“又面壹斗,牧羊人纳羊腔与用。”(注:《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3辑,第177页。)P.2629《年代不明归义军衙内酒破历》记载“千渠射段羊酒半瓮。”“支葱户史骨子等酒壹瓮。”十二月九日“酒壹瓮,支葱户纳葱酒壹瓮。”(注:《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3辑,第274页。)这些足以证明寺院僧尼是可以食肉的。寺院向葱户支酒及葱户向寺院纳葱,表明当时平常僧尼是可以食葱的。僧尼食韭菜等也能在敦煌文书中找到足够的证据。按照大乘佛教的规定凡是带有气味的蔬菜都在禁食之列,这样不但葱和韭菜不能使用,就是蒜、芫荽和姜也在禁食之列,敦煌地区信仰大乘佛教,但是从敦煌文献的记载看,这些东西都是可以食用的。
  敦煌居住有大量的粟特人,归义军时期虽然粟特人乡——从化乡取消了,但是粟特人在敦煌的聚落还存在,他们原先信仰祆教,P.3532《慧超往五天竺国传》记载中亚的粟特人“总事火祆,不识佛法”,但是晚唐五代敦煌地区的粟特人信仰祆教的同时也信仰佛教,敦煌佛教教团中担任各级僧官的都有粟特人,上至都僧统下到一般僧众。他们的佛教信仰不象汉族人大乘信仰那样纯正,必然把粟特人的风俗习惯也带人到佛教信仰中。所以敦煌地区的佛教教团杂食三净的根源就在于此。
  晚唐五代归义军时期敦煌佛教教团的僧侣要承担差役。S.3074《吐蕃占领敦煌时期某寺白面破历》记载九月十九日“同日,出白面伍胜, 柒胜,米伍胜,付朱判官差科头纳。”
  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地域特点形成不仅仅是敦煌当地的事情,而且是整个河西地区相互影响所致。S.4899《戊寅年(918或978)诸色斛斗破历》记载:“十八日粟壹硕壹斗、麦叁斗付丑子卧酒屈肃州僧用。”从这条记载看不但晚唐五代敦煌地区佛教教团僧尼饮酒,就是河西的其他地区的僧尼也饮酒。这种风俗习惯的形成很可能与吐蕃占领这些地区进行的统治有关,有可能是吐蕃僧人习俗对敦煌及河西地区的影响。P.3774《丑年(821)十二月沙州龙藏牒》虽然是位僧人,但是吐蕃时期出资酿酒:“先家中种田不得丰饶,齐周自开酒店,自雇人,并出本粟卅石造酒,其年除吃用外,得利价七十亩,柴拾车,麦一百卅石。”证明吐蕃时期敦煌地区的佛教教团僧人不但饮酒而且开酒店盈利。这种风俗习惯传入敦煌地区,使敦煌佛教教团的戒律遭到严重的破坏,使佛教教团面临严重的挑战,要么保持原有戒规不变,要么适应新的情况对佛教戒律进行适当的变通。在大量吐蕃高僧大德管理敦煌佛教教团事务和政权强力干预下的情况下,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寺规戒律不得不发生变化,吸收吐蕃地区的佛教僧尼的习俗,饮酒之风在敦煌地区佛教教团中悄然兴起,这种风气越刮越盛,到归义军时期不但佛教教团僧尼可以饮酒,而且寺院可以出资酿酒,酒成了僧俗联谊加强关系的纽带。不过为了避免在正规的道场法会期间因酒误事,所以还是规定公众场合禁止饮酒。
  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寺院清规是否受到怀海大师《禅门规式》即《百丈清规》的影响,也是我们要找出二者联系的关键所在。释道安制定了僧尼规范主要有:“所制僧尼规范佛宪章,条为三例:一曰行香定座上讲经上讲之法;二曰常日六时行道饮食唱时法;三日布萨差使悔过等法。天下寺舍遂则而从之。”梁武帝制定了八关斋会十条规定,对睡眠筹至不觉、出不请刺、出过三契经不还、邻座睡眠维那至而不语者、邻座睡眠私相容隐不语维那者、维那不勤听察有犯制者不即纠察为邻座发觉者、白黑维那更相纠察若阿隐、听经契终有不唱赞者、请刺无次第、请刺黑白刺有误者进行科罚的规定。(注:《广弘明集》卷28《八关斋制序》,《大正藏》五二?324下。)智凯时期制定了国清百录,立制法十条,对行道心得的区别、参禅行道者的心得、礼佛行道者的心得、别行者的心得、知事人的心得、食事心得、鱼肉辛酒之禁、争论之禁、谤诬之禁、忏悔出罪限界等规定。(注:《大正藏》六四?793中。)此后惠曼(573-637)制定僧尼行事二卷,慧满(589-642)曾经“专弘律奖,丞有成规,旁流他寺。”道宣(596-667)有四分律行事抄制定了僧尼入寺法、在寺前立法、事师法、在寺主法、在院住法、在房中住法、对大已五夏阇梨法、二时食法、食了出堂法、洗钵法、护钵法、入众法、入堂法、入堂布萨法、上厕法、于六时不得语笑法、入温室法、见和尚阇梨得不起法、见和尚阇梨不得礼法、看和尚阇梨病法、敬重上座法、扫地法、用水瓶法、入聚落法等共二十三项。中国僧制集大成者是唐怀海的《百丈清规》。怀海俗姓王,福州长乐人,马祖道一的弟子,马祖死后,移居新吴大雄山只人烟四绝处,号百丈。制定《禅门规式》,号《百丈清规》,《百丈清规》没有流传下来,后人主要根据《唐洪州百丈山故怀海禅师塔铭》、《景德传灯录》卷6《怀海传》等内容看出其大概内容。部分内容体现在后来的道原《禅门规式》、宗颐《禅苑清规》和元代《增修教苑清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