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因明中,心法是了解事物的总相,心所法了解事物的差别相。
第四类,修习如实义最胜边际所生瑜伽智。这个呢,不是纯理论上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如实”就是是就是是,不是就是不是。“义”是境界或者道理。“如实义”就是有这个境界就是有这个境界,这个道理对就是对,不对就是不对,没什么含糊的,在《滴论广释》中说是真谛,还觉有例子说比如四圣谛。“最胜”是究竟的、殊胜的、最圆满的。“瑜伽”咱们知道,是相应的意思,与真实相应才是瑜伽。在别人的本子上一般都是瑜伽现量,因为只有修瑜伽行者才能有此现量。前边儿三类是凡夫、圣者都可有的,一般称为世间现量,但这第四类则只有修瑜伽行有成就的圣者,就称圣者现量。这是在甚深止观中,观诸法实相,这时才有的。在修习时,内心毫不动摇、极端安寂,在这种状态下,内心不受任何客尘污染,与真实等起等灭。韩老还有夹注——指证见道前位定心。心理极其安定而和道理契合的状态,在这个状态里,对于事物的了解,不用分别,也不会错乱,是现量。
现量就有这四种。但并不是任何人都有这四种现量,比如说一个人患有严重的健忘症,他就只有五根现量,而没有意识现量、自证现量、瑜伽现量;一般人会有五根现量、意识现量、自证现量,但不会有瑜伽现量;修行得道的圣者四种现量都有。
彼之境界即自能相。若义邻近及不邻近、于智上显现差异,即此、为自能相。即此、为胜义有。事体能相者、谓唯能作义之能相故。这是说的现量的所缘境。现量的所缘境是什么呢?是自能相。在别人的本子中,都是自相,而韩老是自能相,这就是韩老唯识的严谨的地方:把能与所搞得清清楚楚的,象唯识,实际上应该是唯能识等。
“彼之境界”这个词是说现量是无分别、不错乱的,为了区别那些邪分别之境,所以用了这个“彼之境界”,来指无分别、不错乱的境界,这四种现量所证者是“自能相”。我们看“自能相”,啥是“自能相”呢?“若义邻近及不邻近、于智上显现差异,即此、为自能相”。“义”指境,邻近就是近,不邻近就是远。这远近是怎么来的?比如说,眼与色境相对,它需要一定的空间距离,这在《八识规矩颂》中说到过,眼识九缘生,其中一缘就是空间,因为要有空间,所以就有了远近。“显现差异”就是不同的表现,合起来就是说,境的远近在识上表现出来,境的远近就是境的不同,“于智上显现差异”就是境的远、近、大、小不同在智上表现出来。境如果依远近、大小等差别的不同,就会在智(思维)上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印象,这就是自相,为什么呢?因为它受对象自身限制。如果说不管远近大小多么不同,它所显现的影像都是一样的,这就不是自相而是共相了。
识上显现的影象,有自相有共相。自相就是事物自己的特征(“自”即不共,“相”即体性),也就是指一种不可分割而具独立体性之刹那生灭的特殊存在;共相是一类事物共有的特征。这里先说的是自相。每一个事物都有属于自己的特征:有色的不同,你红它黄等;有形的不同,你是方的它是圆的……还有高呀低呀大呀小呀的强呀弱呀等等的不一样,有的香有的臭,有的浓有的淡,有的冷有的热……不同的地方多了。拿咱们眼前的桌子来说,这张讲桌就距离我近,而后边儿的桌子就距离我远,这也是不一样。对于每一个人来说,各自都有他不同于别人的表相,咱看每个人的脸,只有巴掌大的地方,但人都长得不一样。这就是事物各自的“自”。这各自的“自”存在不存在,是凭眼识等来对它进行观察时觉知的,注意,要求眼不能出毛病。当眼观察这各个事物的“自”的时候,“自”就在识上映出了自己的像貌,这时候,事物的“自”是和像貌是相等相应的,相等是一样,相应是同时出现,就象镜子里的像与镜子外的东西一样,要是镜子里的像与镜子外的东西不相等的话,我们要镜子干什么?事物的“自”和它在识上映现出来的像是相等相应的,因为事物的“自”有远近大小高低香臭红黄等的不同,于是在识上映现出来的像就有远近大小高低香臭红黄等的不同。这就是“自相”。“即此为胜义有”的“胜义有”,是指不是虚构出来的,可以凭它与能知距离的远近,相应产生或明或暗的影像,又因为是影像,所以近时就影像清晰,远时就影像模糊。也就是说,自相是真实的存在所知对境,虽然说它难以被确定认识(而共相虽然可以被确定认识,但不是真实的)。自相能使识感觉到其特殊性。
我们知道,实际上事物本身根本就无所谓自相不自相,自相只是现量所缘,也就是说,现量所缘的只是一个“相(像)”――事物自身的一个相(像),因为事物自身与事物自身的“相(像)”相等相应,所以识缘到了事物的“相(像)”也就等于缘到了事物本身――“自”。我这是按法称论师的说法来说的。陈那论师的说法跟这不大一样,陈那论师说相分只与见分有关。
其余为共能相。此为比量境界。
除了自相就是共相了。自相是各个事物自己的特征,而共相则是普遍特征,是识对事物的相似性进行规范、分别、比较、归纳后得出的一个结果,这属于概念的范畴。事物的共相在识上显现的相状,是没有远近、大小、强弱等这些区别的。
这里咱们得注意普遍与抽象这两个词。普遍是存在的,比如说桌子,虽然是桌子是不存在的,但存在一个八仙桌,八仙桌就是桌子的一种;存在一个课桌,课桌也是桌子的一种;存在一个讲桌,讲桌也是桌子的一种;存在一个餐桌,餐桌也是桌子的一种……而抽象就不一样了,抽象是根本就不存在的,连一点儿影子都没有,就象匀速直线运动、质点一样。抽象是我们为了解决某些难题而做出的一个假设,有了这个假设之后,我要对付的难题就迎刃而解了。也就是说,普遍与抽象的区别是:抽象纯粹是主观臆想的结果,而普遍则是心识从客观事物的相似性中归纳、总结出来的。
“自”、“共”与“自相”、“共相”必须区别开来,这含糊不得。即使世界上没有思维,“自”、“共”仍然是存在的,但“自相”、“共相”就不存在了。假如没有“自”、“共”,则“自相”、“共相”就没法存在了,思维也就没有了。注意,这是法称论师的说法,在陈那论师那儿是没有这说法的,在陈那论师这儿,各种相都是由心识派生出来的,所谓认识,只是心识认识心识的派生物,根本不存在外境。这是二者在佛理上的不同,因为二者在佛理上有不同的见解,所以影响到因明中,就有不同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