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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卷第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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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三、明生死因

 

由具足我爱,非他有情引,欲得乐舍苦,受生鄙劣处。

于苦颠倒觉,爱缚为生因,若谁无彼因,彼即不复生。

若不见去来,根不明不见。如因目不明,不见轻微烟。

虽有身细故,或有无质碍,如水,如金汞,不见故非无。

 

问:若身非心之亲因,何为生死因耶?曰:诸凡夫辈由具足我爱,非被他有情引诱,自心欲得安乐,欲舍痛苦,故受生鄙劣处。以显倒执苦为乐之觉,及以爱缚,是凡夫受生生死之因故。若谁无彼邪爱之因,彼即不复生死故。若谓无有余生往来,以不见故。曰:汝顺世派不见中有有,不能成立为无,以汝观中有之眼目不明故。比如因目不明不见轻微之烟。若谓中有之身应有质疑,是有身故。曰:中有之身虽难是有身,或有,是无质疑,以是微细净妙之有身故。比如水于新陶器,如水银于金。又顺世以汝不见中有故,非定为无,汝虽不见彼,亦容有故。

 

巳二、观身本性而破  分二:午一、观一身为亲因而破,二、观多身为样因而破。初又分三:未一、正破,二、断诤,三、破依实之余法。今初:

 

手等摇动时,一切应动故,相违之业用,于一不可故。

余则应成异。一覆一切覆,或不覆应见。一染变应变,

或不变应知。故一聚非有。

 

若谓身是心之亲因者,为是粗身无分一耶?抑是众多支分?若是无分一者,士夫手等摇动时,应一切支分皆动,以粗身是无分一故。此因决定。以动不动相违之业用,开无分一身不可共处故。若余者谓非一动一切动,则士夫之身应成异分,以一分动时余分不动故。又如士夫覆一面时,应一切支皆覆。或余支不覆,面部亦应不覆可见。以粗身是无分变。可知本色。以粗身是无分一故。士夫之身,非有无分唯一聚,以具动不动、覆与不覆、变与不变等多种相违法故。

 

未二、断诤

 

若多则如前,无别故微故,应不能了知。无差别不成,

有别是根境,故非是微尘。由此亦遣除,谓无能障等。

水银与金杂,热石如何见?根等别无能,如何而了知?

由具,此过同。若谓金与汞,由具能见者,所依无可见,

由何能了知,味色等具违?若许由假立,是则觉应异。

如何名长鬘?

 

若谓瓶色应是众多尘性,以是外义,非粗无分故。若许尔者,即彼瓶色,应如前一一微尘非根识所能了知,以与一一微尘无差别故,及是极微尘故。曰:彼瓶诸色,与一一微定解之境故。由此上述道理,亦能遣除外谓瓶色应无能障等难。又水银与金等合杂,或热石等,根识如何可见?应不能见,以无无分一体之有支物故。三缘和合,如何了知能生根识?应不了知,以与根等别别无能时无差别故。诸因皆已许。若谓由和合而生具(或译成就),由具而生根识者,曰:应不能生具,此生具中过亦相同故。若谓金与水银,由有具故,根识能见者,曰:根识由何能了知微尘之具?应不能知,以所依微尘无可见故。如奶茶饮料,具色味等应成相违,以是功德故。不应许尔,以与世说此饮品色好美之言说相违故。若谓味色立声许由假立而转者,曰:奶茶与乳二者有无实味,应于觉现其各异,以奶茶与乳二者,有无实味知异故(引是说:乳味是实,奶茶味是假)。或解:若谓彼饮料之色味是假立者,则应缘彼饮将中不共之色味等,生起能见各别无杂之异觉,而不起缘共同和要色味之觉。以说是于不共之支分色味,假立色好味美之和合色味故。又如百花穿成之长鬘,如何可名安发?应不名长鬘,以离此花发外,无余义之长鬘故。(以上皆就敌者计要有‘有支’。方许‘支分’,计离‘支分’外,别有‘有支’而破。)

 

未三、破依实之余法  分二:申一、以不可得破,二、断诤。今初:

 

异具彼自体,及诸言说外,具数、业等体,于觉无所现。

 

异于具足数量瓶之自体及说瓶之声,别无所谓具数与业等自体,以彼于不错乱觉不显现故。

 

申二、断诤  分二:酉一、无声与分别不异转之过失,二、无不可作第六声之过失。今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