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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卷第三)(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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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智是缘于,随异事而行,分别假立义,喻如功德等。

已灭及未生,若许此是假,由何因许彼?彼于一切事,

何不许彼因?若谓非皆假,异差别为主。由何?若无异,

异则应无义。非因有余义,白等具数等,其声非异门。

若彼亦余义,德实应无别。虽非有余义,由遮分为异。<, /SPAN>

如业非实声。

 

若谓具数之瓶体及说瓶之声,应离瓶之数等别有异体,以于觉前与彼数现为异故。曰:其量度瓶与数等之声与分别智,其所见境非有实事,彼是以随异事行之分别所假立义为所缘故。此即是说:声与智虽见瓶与瓶之数各异,然彼非见实事,只缘分别假立义为境,故不能证明瓶与瓶之数有异体也。喻如功德青等,虽无第二功德可依,然现见有一青等名言。又如瓶已灭及未生等,虽无异体之功德,然现有一二等名言。若谓过去已灭及未来未生等,许此中数等是假名者。曰:由何因缘许于过去等、数等之声是未假名?试问:何不许彼于一切事数等之声是假名转之因缘耶?若谓非一切事皆是假名,以有异体为能别法者,主要是实名故。曰:试问彼是实名由何决定?若谓若无异体则异声无义,声成异门故。曰:所诠虽无异体,然声不须成异门(异门即同一事之异门)。虽非因是余义而说异声,然如白等、具彼数等之声,非异门故(白等色是德,数等亦是德,应不能同于一实)。若谓彼白等复有余义德者,则德与实应无差别。虽无异实,而异声转亦不相违,虽非有实义,然由遮而分为异声转故,如说业非实之声。

 

酉二、无不可作第六声之过失

 

由诸说事声,具足彼数等,如异而说者,是简别余法。

唯欲知彼许,余皆无所引,有说指之具,如异法而说。

虽只说一义,为引一切故,而言指具足,许是说有法。

作如是言说。舍色等能别,遮非共果因,而作瓶声转。

故非言瓶声,作一所依声。此是言种类,与言聚差别。

彼总作为支,言瓶之色等,显彼能差别。此于余应说。

 

外曰:瓶与数应是异体,以第六声说为异故。曰:诸说有事法之声,如与具彼数相异而说者,为显彼数简别瓶之余法故。有时言‘指之具’,似说指与具是相异之法,是唯欲令知‘指之具’彼许事,不引指上之余一切别法故。有时言‘指具足’之声,共许是说有法,虽只说指之一别法,然由能引指上一切别法,而令了知‘指具足故’。彼二种声虽同外曰:若瓶与色无异体者,与说‘有法’之各异言说。是由舍不舍余别法之门而了知一义故。‘瓶之色’者。曰:言‘瓶’之声,非显离‘支分’外有余‘有支’,以遮非瓶入微共果能盛水之因,于彼入微聚说瓶之声,是彼实名故。言‘瓶之色’之声,非诠瓶之色是同一所依之声,以言瓶之声,舍其瓶之色香等能生缘自识之有共功能差别为所诠事故。以是言瓶之声,观待瓶之色等,则是诠聚之声;观待金瓶等,则是诠类之声。言瓶之声不诠色等入微,而诠金瓶等别法。此妈言种类与言聚之差别。问:若瓶与色无异体者,则言瓶之色应全无义。曰:以彼瓶总聚作为彼瓶之支分,言‘瓶之色’者,是显彼瓶能生眼识之功能差别故。由此于余亦应宣说。如何说者?如云‘梅檀之香’之声,是为梅檀之香,有别于柏木之香故。

 

午二、观多身为亲因破  分二:未一、诸支聚为因非理,二、一一支为因非理。今初:

 

无余是因者,离一支亦非。

 

若众多支是意觉之因者,为无余一切支是因?抑一一支是因?若如初者,则随离一支,意觉亦应不生,要须无余一切为因故。

 

未二、一一支是因非理  分三:申一、出过,二、破救,三、解同。今初:

 

各是功能性,应顿生众多。

 

若如第二,一一支皆是因者,应众多意觉同时顿生,以一一支皆是能生性故。

 

申二、破救

 

多性相同故,呼吸非能定。一亦应显多。彼因常住故。

若非众多因,非渐,无别故。即于一息顷,亦缘多义故,

非由彼决定。若一觉知多,彼即成顿知。无所相违故。

渐亦应不知,无有差别故。若计非自类,时息多刹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