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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与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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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前言

  首先,笔者愿意简单地把自己这几年来在佛教中“解构男性沙文主义”的背景--“台湾比丘尼经验”--说出来与读者分享。

  台湾比丘尼无论是在质与量或哪一方面的总体表现,都算得上是古今中外佛教界的“异数”。论其质,有大量充满理想抱负的女性杰出知识份子加入僧团,使得华人社会一向将出家看成是“失意者的归宿”之刻板印象,不得不为之改写;论其量,则比丘尼与比丘的比例大约是三比一(此从历年戒场受具足戒之男女众人数比例可知),于是在道场维持与运作方面,她们理所当然承担了比比丘僧更为沉重的责任。

  台湾比丘尼的活跃与成就是多方面的。为了体现佛法的慈悲与智慧,她们在各个领域,以不同的方式,展开弘法利生的事业。她们以其温和而令人如沐春风的女性特质,产生极大的亲和力与号召力。更由于她们耐烦、耐苦而谦逊的美德,所以具备绵密的持久力与团队精神,于是比丘尼成了不折不扣的“女强人”,举凡建筑寺院、教化信众、学术、文化、教育、公益慈善、社会运动,这些领域的事业成就,令社会刮目相看。

  很幸运的,台湾的男性无论在家是多么典型的“沙猪”,但从不敢用对待太太或女朋友的大男人心态对待比丘尼。是否因为比丘尼“剃发染衣”的形象,迥异于他们的太太或女朋友,迫使他们不得不改变对女性的思考与行为惯性呢?

  比丘尼实力不容小觑!在台湾,越是有大开大阖之“大师”气象的比丘,越早觉悟此点,而能顺势善为结合女性力量,缔造伟大的弘化事业;越是小鼻子小眼睛,乐得关起山门做皇帝的比丘,越慢觉察此一事实,他们在失落感作祟的心情中,往往发表一些压抑比丘尼的反智言论,企图对比丘尼施展“让她们臣服于比丘”的奴性教育。后者使得笔者不得不展开言论的反击,并把握许多讲学或写作的机会,利用学理分析或文献解读的方式,在佛教界公开地“解构男性沙文主义”,俾唤起比丘尼的女性自觉。

  这样的努力,让大比丘主义的公开言论稍戢。当然,台面下见不得人的动作是不会休止的,因此笔者曾接获骂辱式匿名信函,也确知许多对笔者中伤的言论流传于口耳之间。而这不但吓阻不了笔者,反而让笔者更证实了一点:不遵守戒律的诚实精神与平等信念而滥造口业的人,其所以提倡所谓“八敬法”这种男女不平等条约,绝对不会是因为尊重戒律,而是为了内心里那股“我慢”流露出来的变相阶级意识。笔者被他们激起了斗志,成为佛门中的女性主义者,彻底质疑“八敬法”或任何歧视女性的典籍内容,认为这些都违背佛法更高的正义,而只把它们放在历史的脉络或是男性修道心理分析的角度,来加以解读。如果这也算是笔者在佛门中的“成就”之一,那还真是拜了这些大男人主义比丘相激之赐!

  本文可以说是近年来笔者关怀佛教的女性议题之总回顾,写这样的题目,不只要以佛教伦理学的思考脉络为主轴,还要有佛教典籍之结集、流传的文献学与史学知识,另外,因为牵涉到出家戒法,所以也要具备律学原理的学术训练。最重要的一点是:作为一个研究佛教学术的比丘尼,不但实地履行戒律的生活,也亲身领受到父权思想对修道女性(乃至于男性)的伤害,入于其中,还要超乎其外,热肠而冷眼地剖析问题的根源、发展,并作学理或法理的抉择,这是融合生命经验的所学所思,比身处“他者”地位的,人类学式的田野调查,以及常不免隔靴骚痒的纯理论研究,自然更形鲜活。所以本文之中,会揉合哲学、史学的研究方法,并提供一些近两年来个人亲历的经验,与读者分享笔者在“佛教与女性”议题上,从学理、现象到生活的小小心得。希望这样有助于吾人厘清:什么样的女性观才符合佛法的本质?什么样的女性观,只是个人或集体所呈现的“无明”与“我慢”?

  二、从“缘起无我”到“众生平等”

  佛教流传于世界,迄今已有两千六百年,传到中国也已两千年。它以“缘起”的基本原理导出“众生平等”的生命论:所有众生都是因缘和合下的产物,因缘和合而存在的众生,其任何(尊卑优劣的)差异都非本质上的差异,而是条件制约下的差异。当因缘条件改变时,差异也就随之而变(是谓“诸行无常”),没有任何恒常不变、独立自主而真实不虚的本质存在(是谓“诸法无我”),所以众生在因缘法则的本质上,都是平等的。

  在这个前提下,佛法当然也强调人类的平等,而且在佛陀时代,就与顽强的阶级意识,产生了思想上与制度上的温和对抗。原来,人类由于社会中分工合作的需要,形成职业的分化,而产生不同的职业层,由是出现尊卑贵贱的阶级意识;由于种族的盛衰,而形成牢固的种族主义,甚且经过征战杀伐,在权力的操作下,形成劣势民族被征服者奴役的奴隶制度。像古印度的“首陀罗”(梵ZUdra)1,十八、九世纪北美洲的黑奴,都是揉合阶级意识与种族主义的显例。

  初期的宗教,往往与种族相结合,而形成氏族的宗教。随著种族盛衰,弱势者的宗教被排斥,宗教就成为胜利者的特权。如印度的四姓阶级制度结合婆罗门教,认定只有婆罗门(梵 brAhmaNa )、刹帝利(梵kSatriya )、吠舍(梵vaiZya )有权作宗教的习学,首陀罗就没有依宗教而得再生的权利2。

  佛法认为:“无有种种胜如差别。”3婆罗门假托神权的四姓说,“犹如有人,强与他肉,而作是说:士夫可食,当与我直!”4佛既宣称“四姓平等”,即根本否定任何一种阶级或种族的歧视,这种思想,当然也会表现在佛陀所创立的僧团之中,于是四姓出家学道,无复本姓,但名沙门5。

  这种“众生平等”的基调,一直与世间的任何一种阶级意识(包括男性优越意识)呈现著内在的紧张关系。于是,在鄙薄女性的古印度,佛陀强调男女同为道器,同一解脱,而且在轻视女性的巨大文化压力下,审慎而技巧地减低男性僧侣与社会各界的反对声浪,而帮助女性成立了僧团(saMgha)。在人类沙文主义的每一个世代与每一个角落,它以“护生”为佛弟子伦理行为的准则,消极方面,强调“不杀生”的基本规范;积极方面,发展出“重视素食”的大乘佛教文化。好在它的“护生”前提,使得它严守“非暴力”原则,不至于因“众生平等”的理念而产生与任何一种阶级意识对抗的流血革命,但在任何时代与社会,那些体念佛法精义的僧尼与居士,从不放弃任何与“护生”有关的温和劝说与实践。

  三、从“无明我慢”到“阶级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