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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与女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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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制僧众每年要三月安居。比丘尼安居,一定要住在附近有比丘的地方,以方便向比丘请求教诫。

  四、安居结束了,律制要举行“自恣”。“自恣”是自己请求别人尽量(恣意)举发自己的过失,冀能依法忏悔,得到清净。比丘尼除了要在比丘尼僧中“自恣”之外,第二天还要到比丘僧中,举行“自恣”,请求比丘僧指示纠正。

  印顺导师以为:这四项,才是“尊法”的具体措施。至于订定这种规制的理由,他的看法是:

  “一般比丘尼,总不免知识低、感情重、组织力差(这是古代的一般情形)。要他们遵行律制,过著集团生活,如法清净,是有点困难的。所以制定‘尊法’,尊重比丘僧,接受比丘僧的教育与监护。在比丘僧来说,这是为了比丘尼僧的和乐清净,而负起道义上的监护义务。”17

  至于“八尊法”的另三则,是:

  五、 受具百岁,应迎礼新受具比丘。

  六、 不得呵骂比丘。

  七、 不得说比丘罪。

  印顺导师认为:这是礼貌上的尊敬。他分析:“八尊法”源于比丘尼的“尊法”--尊重比丘僧。是将尊重比丘僧的事例(前四则),礼貌上的尊敬,及旧有“犯尊法”的处分法,合组为“八尊法”。但这么一来,八项都是“尊法”,犯了都应该“半月于两众行摩那埵(mAnatta,第二大类僧残戒之罚则)”,他也认为“未免过分苛刻”,而且比对比丘尼戒经,发现到戒经中所订罚则为“波逸提”(第四大类罚则,亦名“堕”),所以他研判,这应是事实上窒碍难行,所以后来都作为“波逸提”罪。

  他认为尊法制定的背景是来自女人在现实社会中的不平等;制立“尊法”,使比丘尼尊重比丘僧,而由比丘负起监护与教育的义务。这是启发而诱导向上,不是轻视与压制的。他感叹道:

  “从释尊涅槃后,摩诃迦叶等上座比丘,对比丘尼出家所持的厌恶情绪,可以想见从“尊法”而集成“八尊法”的目的。“尊法”已不是对比丘尼应有的监护(是否如法)与教育,而成为对比丘尼的严加管理,造成比丘对比丘尼的权威”。18

  如上简述即可见出:印顺导师以一介比丘,超脱性别偏见,直探佛法真髓,在许多重要著作中,对尊法的原始精神与被扭曲的扩充解释,都做了公正的评断。与阿难同样多闻、睿智而仁慈的印顺导师,在比丘尼僧团史上,必留下与阿难一样的,尼大姊们的永恒怀念。

  至于罚则的部分,笔者则以为:情形可能不是先制僧残,而后改为堕罪,而是相反的:先制堕罪,却被威权心态作祟的比丘们改为僧残。何以故?原来,依“随犯而制”的戒学原理,这些除罚则外的七法,应该都是因犯缘而制订的(所以也不可能是在创立尼众僧团之初,就已制订的成文法)。而且依波罗提木叉经的原始文献来看,原来应是波逸提,但保守的上座比丘们,为了对比丘尼严加管理,所以加订了苛刻的罚则(半月于两众行摩那埵),但这样一来,就与原戒经的条例,有了重大出入。

  但他们这样做过头了,也就留下了“违佛本怀”的蛛丝马迹。试问:比丘尼若未顶礼某位新受戒比丘,或若说了某比丘的过失,就犯了仅次于波罗夷的僧残罪,而必须半月行磨那埵法,还必须于二部四十人僧中出罪,就只差个没立刻逐出僧团,过失有这样严重吗?需要动用到这样峻厉的惩罚吗?这种罚法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何在?

  七、解构“八敬法”

  对佛教女性出家或“八敬法”的相关史料,国内外研究者颇多,然而前节所引,均为印顺导师之观点,只因其兼而为佛教界与佛教学术界之前辈,以严谨之治学态度、佛法的睿智与仁厚之胸襟,举证历历,极有信服力;又以比丘之立场为女性作不平之鸣,更是深具意义,所以其意见很有代表性。

  在本节中,再补充一些笔者个人对“八敬法”的意见。

  笔者以为:有关安居、自恣、受戒、求教诫、僧残出罪的规订,是女众刚成立僧团时,急需比丘的扶持,而被制订出来的。这不是为了彰显比丘的特权,而是先成立的比丘僧团对新兴的尼众僧团所应尽的义务。我们试想:比丘尼在当时刚刚成立僧团,什么都不懂,佛陀也不可能长期陪著她们成长,所以比丘尼众的教授责任,当然就落在比丘僧团的肩膀上。

  首先,为了提高这些比丘尼在戒定慧三学方面的水准,她们平素要半月半月于布萨日到比丘僧团中求教诫。此外,比丘僧中要选两个具足师道尊严19之条件的人,定期结伴过去比丘尼僧团里,教导她们三增上学。

  基于这个理由,比丘尼僧安居的时候,不能脱离比丘僧团太远,以方便向比丘僧中求教诫,乃至行自恣。

  由于比丘尼僧团刚刚成立,要加入僧团的女众到底符不符合成为比丘尼的资格?也许新出家的尼众,还无法把审核资格的工作做得太理想,所以新人受戒,除了要得到比丘尼僧的认可之外,还要到比丘僧里请比丘们组成十人僧,再加核验,这就是所谓的“二部僧受戒”;犯僧残的情形,想必也是在这个“再加核验”的出发点上要求犯者于二部四十人僧中出罪的。

  像这些,比较有可能是初期佛陀制订下来的。佛陀这么制订,是基于对女众护念提携之慈悲心,有谁料得到:后来大男人主义比丘竟以此钳制女众僧团的发展!像“二部僧受戒”,笔者常怀疑它就是导致南传、藏传比丘尼“绝种”的最佳武器--尼众不可能制止新众受戒,因为她们不会愿意见到尼僧消失于人间,只有比丘僧有可能采用“拒绝组成十人僧以核验女众受戒资格”的方式,让新众因得不到“二部受戒”的合法程序而无法成为比丘尼,于是任令旧有成员凋零,不过数十年工夫,比丘尼僧团就可以自然消失于人间了。原先扶持尼众的美意,变质而为压抑乃至消灭尼众的利器,这实在是千古佛门憾事。所以笔者一向深深为南传与藏传的沙弥尼、八戒女或十戒女众叫屈,认为那些用“传承”或其他枝枝节节的理由,反对让已断的比丘尼传承接续上去的比丘们,是最不遵守戒律的释迦罪人--佛陀制一切戒都为的是令“正法”与“梵行”久住,他们却背道而驰,硬是用枝微末节来搪塞,使得世界上半数人口无法“梵行久住”!

  刚开始并不见得已有八项所谓的“敬法”,因为依“随犯而制”的律学原理,佛陀不可能在比丘尼未“骂谤比丘”或“说比丘过”时,就先行预制在那里。而且考诸律典,大爱道比丘尼就曾向佛陀“说六群比丘过”20,佛也没拦阻她,反而将六群比丘骂了一顿,并因此而制定:比丘要具足师道尊严的条件(也就是“成就十法”)才能教授比丘尼。所以笔者相当怀疑此一敬法出自佛制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