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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与女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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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佛法作深层剖析,可以这样说:任何一种阶级意识,不论是种族优越论、身份(地位、职业)优越论、男性优越论还是人类优越论,都是“无明”--不能明了“缘起无我”--的愚痴相,也都是“我慢”--高举自我或己群的重要性而相对忽略他人或他群--的变相产物。然而要改变不平等、不正义的阶级意识,不只得要面对早已为无明、我慢所渗透而成型的社会制度与社会集体意识,甚至要更深层地面对每一个人隐微牢轫的无明与我慢。

  一位长期赞助笔者“提倡动物权”社运事业的企业界朋友,以他敏锐的社会观察力,幽默而讽刺地说了一句自我调侃的“至理名言”:“打倒特权!如果不能打倒,就赶紧加入特权的行列!”不幸的还不止于此,每一个世代,靠“打倒特权”起家的革命战将,到头来都只是替代了原来的特权,而成了威风八面的“新特权”!于是我们会发现:阶级意识的捍卫者,不只来自文化教育与社会制度,甚至也来自每一颗无明、我慢的心灵,号称“佛教徒”的心灵,也没有全然免疫的可能。

  也正因为如此,在“无明我慢”作祟而又“近亲相嫉”的人性微妙心理作祟下,“男女平等”这个在佛法的“众生平等”前提下再简单不过的逻辑,在现实环境中,却受到一连串严酷的考验,而且是自佛陀时代以迄于今;在历代典籍论述中,残留下了鲜明而不合逻辑,但又影响深远的“男性沙文主义”遗痕。这正证明了笔者前述的观察:阶级意识的捍卫者,不只来自文化教育与社会制度,甚至也来自每一颗无明、我慢的心灵,号称“佛教徒”的心灵,也没有全然免疫的可能。

  以下笔者拟以佛教中比丘尼僧团成立的经过与“八敬法”(aTTa GarudharmA)为中心,讨论其历史背景,以及其所产生之佛教女性地位问题,并将场景拉到今日,检视南传与藏传佛教女性的处境。

  四、古印度的女性地位

  古印度可考的历史中,从夜柔吠陀时代(公元前一○○○─五○○年)开始,女性地位就已是非常卑微的。《摩奴法典》说:“不名誉的根源是妇女。”印度教的经典中,有许多类似中国儒家“三从四德”观念的封建礼教,女子以丈夫为“天神”,以“服侍丈夫”为最高的天职。童婚和沉重的嫁妆,使得许多妇女受尽夫家的折磨,甚至被烧致死。

  死去丈夫的寡妇被视为不祥之人,必须剃除头发,不得戴首饰、穿花衣,被视为凶兆,无继承权,不能再婚,终生只能操持劳苦的家务。不只如此,还有最野蛮、残忍的“亡夫殉葬”习俗,连寡妇的娘家亲眷,都一齐鼓励寡妇,于亡夫丧葬之日,躺在柴堆烈焰之中,成为活生生的献祭品。此一陋俗,迟至近世,在北印度农村之中,仍未能完全戒绝,Abbe J.A. Dubois于其《印度宗教与民俗》一书中,还详细记述一七九四年,他在坦焦尔地区一个叫做普杜帕塔的村子里,亲眼目睹一位寡妇从决心殉葬到被活活烧死的整个过程6,读来令人发指。

  凡此种种,使得古印度妇女身处劣势,从而“不免知识低,感情重,组织力差”7,这种后天不良的社会条件,再加先天上生理的弱势,这使得重视“众生平等”地位,并认为女性亦可证得解脱的佛陀,面对其姨母大爱道(又译瞿昙弥,梵名MahA - prajApatI)所率领的宫廷女性所提出的出家要求,都不免沉吟再三,无法立即答应8。

  五、比丘尼僧团的成立

  出家众组成的僧伽(saMgha),男性僧团名“比丘僧”(bhikSu-saMgha),女性僧团名“比丘尼僧”(bhikSunI-saMgha)。比丘与比丘尼,是分别组合的,所以佛教有所谓的“二部僧”(ubhatosaGga)。学佛的在家男众,名“优婆塞”(upAsaka),在家女众名“优婆夷”(upAsikA)。出家二众,在家二众,合为“四众”。

  原始佛教典籍,无论是南北传那一部派所传的经典或律典,都留下了比丘尼僧团成立经过的纪录,但其间内容互有出入,给予后人深刻的省思。

  依据《中阿含经》的记载,其时佛陀正于释羁瘦的迦维罗卫尼拘类树园结夏安居。瞿昙弥往诣佛所,先问女人是否可得阿罗汉果--女性可以修道证果,这就取得了女性在“出家”意义上的合理性。然而当瞿昙弥进一步问“女子是否可以出家”时,佛陀却制止了她出家的念头与行动。如是两次要求,受到两番拒绝。

  瞿昙弥意志坚决,并不死心,闻说佛陀于释羁瘦安居已竟,当摄衣持钵,游行人间,于是与诸宫中妇女随逐佛陀,展转往至那摩提,又向佛陀提出第三次要求,而遭到第三度拒绝。

  瞿昙弥旅途困顿,尘土坌身,疲惫之余,立在精舍门外,悲泣不已。这时佛陀的侍者,富于仁慈心又“多闻第一”的阿难(Ananda)见到伤心的瞿昙弥,问明原委,生起了同情心,主动进来代女性求佛允准出家。他问的同样是关键问题:“女人可否经修持而证得第四沙门果?既然可以,又有何理由不得出家?”

  根据经典所述,面对这样的问题,佛陀回答其拒绝理由是:“若使女人得于此正法律中至信舍家无家学道者,令此梵行便不得久住。”诸部律典依此甚至进而推断:佛陀起先之所以拒绝大爱道等之出家要求,是因为“女性出家能令正法提早五百年灭亡。”

  阿难仍不死心,又以“瞿昙弥大爱为世尊多所饶益……世尊母亡后,瞿昙弥大爱鞠养世尊”9为理由,试图以亲恩打动佛陀的心。佛陀不否认此点,但认为他也多有饶益于瞿昙弥,因为瞿昙弥由佛教导而得以归依三宝,听闻教法,奉持禁戒,成就布施而得智慧。紧接著,他就开始为女性出家制定八种后世所谓“敬法”的规约。八种敬法的内容后节再详。此处先回顾以上这段记载,其中有许多破绽,值得推敲。

  第一、 假如阿难的第一个理由--女性可以出家修道以成道器--还不足以构成“女性可以出家”的理由,原因似乎是:整个佛教的久住世间,比世上一半人口的证悟机会,还来得更为重要。这种推理是否合理?一目了然。

  第二、 即使从台湾佛教近二十年来的事实加以检验,亦适足以推翻女性出家会“令此梵行便不得久住”的预言:台湾佛教,近二十年来阴盛阳衰(比丘尼与比丘呈现三比一之悬殊人数),佛教不但未见衰微,反而更形昌盛。比丘尼的总体表现不但“不让须眉”,而且犹有过之。何以见得女性出家会“令此梵行便不得久住”?而历史上,又有哪个时代或哪个地区佛教的衰微,原因出在“女众出家”?所以笔者以为:这段话应是佛灭之后,结集经典的比丘们,为了强化其“反对女性出家”的正当性,而代佛陀做出的宣告10。这种无法验证的罪名,也使得后代的南传与藏传佛教,在阻止比丘尼僧团恢复建立时,显得振振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