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与女性(3)
时间:2008-07-28 18:43来源:香港宝莲禅寺作者:释昭慧 点击:
第三、 依佛典结集史来看,初次结集即已由厌恶女性的头陀上座大迦叶(MahA-kaZyapa)主导其事;尔后的历次结集,又都在男性僧伽手里完成。在一个极度歧视女性的社会里,经典的结集权乃至解释权都掌握在男性手里,他们很难不受到文化的影响,将女性视为不洁、秽恶的象征,修道的障碍。
第四、 佛陀并不认同阿难的第二个“亲恩”的理由,因为他认为恩情的施与,在他与瞿昙弥之间都有之,不只是单方的施与。更何况,法不能因人而立,难道可以依“亲恩”之理由,而单独允准瞿昙弥出家吗?其他随行女众及往后想出家的女性于佛无“亲恩”,又要以什么理由让她们出家呢?
第五、 然而紧接著,阿难并没有提出第三个说服的理由,佛陀就开始为女性出家者制定规约了。这岂不是跳接得太快了吗?所以笔者推断:阿难的第一个理由,其实是佛陀允准女性出家的最大因素!作为一个缘起论的觉悟者,他当然在意缘起论所必然推演出的“平等”精义。一个允准社会上最鄙视的种姓(首陀罗)出家的圣者,不应以任何冠冕堂皇的理由,牺牲女性出家证道的机会。
第六、 由于记载中的对话内容,欠缺佛陀教法上的合理性与一贯性,从是研判,笔者以为:当日佛陀并没有正面答覆阿难,他之所以对于女性出家多所踌躇的理由。诸如“令此梵行便不得久住”乃至其他对女性迹近辱骂攻讦的理由,是比丘们的臆测之词。
然而佛陀又为何要三度拒绝瞿昙弥的要求呢?笔者以为:佛陀的犹豫,应是来自现实困难的考量。首先,治安就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律典记载:曾有比丘众行经旷野,遭遇盗贼,夺其衣物,使得他们不得不裸身行至村落,村民以衣物赠其蔽体。男性身强力壮,遇到劫贼,尚且不免于难,吾人试想:在当日全年以“行脚”为主,只有三月安居期间是定点居住的沙门生活方式之中,如果加入了女性僧侣,当比丘尼众共行共住于森林旷野之中,有谁能保护她们,使其免于受到异性的侵犯?如果与比丘们同行,或许可免于前述疑虑,但异性修道人同行杂处,就算是心地纯净,却又如何避免世间的讥嫌?即使是这一个现实问题,都很难获得良好的解决之道。
与阿难同样多闻、睿智而仁慈的印顺导师,也是从这个现实考量的角度来研判问题的:
“在重男轻女的当时社会,女众受到歧视。据律典说,女众从乞求而来的经济生活,比比丘众艰苦得多。往来,住宿,教化,由于免受强暴等理由,问题也比男众多。尤其是女众的爱念(母爱等)重,感情胜于理智,心胸狭隘,体力弱,这些积习所成的一般情形,无可避免的会增加僧伽的困难。但是,释尊终于答应了女众出家。因为有问题,应该解决问题,而不是咒诅问题。在慈悲普济的佛陀精神中,女众终于出家,得到了修道解脱的平等机会。”11
律典记载:阿难求佛允准女性出家,这笔帐,直到佛陀灭度了,都无法为厌恶女性的大迦叶(MahAkAZyapa)之所释怀,大迦叶在历史上第一次结集的大会中,曾就著此点,对阿难提出严厉而有失公道的诃责。当时阿难并不认为自己这么做有所过失,但是为了僧伽的和合,不愿在结集会上节外生枝,引起纠纷,于是向大众表示忏悔12。由此可知:当日那些对男性沙文意识耳濡目染的保守上座,对于“女性出家”这回事,是何等的心怀介蒂,有何等反弹的心理!
当代佛学泰斗印顺导师,从经典有关女性出家的记载中,以“道器的平等观”,作了如下的感言:
“男与女,约信仰、德行、智慧,佛法中毫无差别。女众与男众,同样的可以修道解脱。依这道器的平等观,生理差别的男女形相,毫无关系。如《杂含》(卷四五?一一九九经)苏摩尼所说:‘心入于正受,女形复何为’!女众有大慧大力的,当时实不在少数。但释尊制戒摄僧,为世俗悉檀(‘智论’卷一),即不能不受当时的--重男轻女的社会情形所限制。所以对女众的出家,释尊曾大费踌躇,不得不为他们定下敬法(‘中含’“瞿昙弥经”)。女众虽自成集团,而成为附属于男众的。释尊答应了阿难的请求,准许女众出家,这可见起初的审慎,即考虑怎样才能使女众出家,能适应现社会,不致障碍佛法的宏通。由于佛法多为比丘说,所以对于男女的性欲,偏重于呵责女色。如说:“女人梵行垢,女则累世间”(‘杂含’卷三六?一○一九经)。其实,如为女众说法,不就是“男人梵行垢,男则累世间”吗?二千多年的佛法,一直在男众手里,不能发扬佛法的男女平等精神,不能扶助女众,提高女众,反而多少倾向于重男轻女,甚至鄙弃女众,厌恶女众,以为女众不可教,这实在是对于佛法的歪曲!13
六、不平等条约--“八敬法”
佛法是强调“众生平等”的,人和蚂蚁的地位平等;然而吊诡的是:在律典中,女众并不能得到与男众平等的地位。
在瞿昙弥出家的传说中,她以奉行“八尊法”(或称“八敬法”,aTTha-garudhammA)为条件,所以有“大爱道以八尊法得戒”的传说;但是印顺导师在典籍的对照中,发现大众部(MahAsAMghika)与正量部(SaMmitIya) 所传的不同14。“八尊法”,是比丘尼尊重比丘僧的八项规定。印顺导师就公平地指出:
“‘八敬法’不是别的,是比丘尼僧属于比丘僧的约法(八章)。说明了比丘尼在佛教中的地位;也就是比丘尼承认比丘僧的优越领导权。”15
有关“八敬法”的现存记录,在各部律中,也有少许歧异。其中“犯尊法,于两众行半月摩那埵(mAnatta)”,这是违犯“尊法”的罚则;其余七条,印顺导师比对诸律,指出:有四项规定,是各部律所一致的16:
一、 于两众中受具足(upasaMpanna)。
二、 半月从比丘僧请教诫,问布萨(poSadha)。
三、 不得无比丘住处住(安居vArSika)。
四、 安居已,于两众行自恣(pravAraNA)。
一、所谓的“受具足”,即是出家受比丘(尼)戒。女众出家,不但要得到比丘尼十人僧的认证,还要即日到比丘十人僧中获得认证,这就是所谓的“二部僧(ubhatosaNgha)受戒”。也就是说,女众出家受戒,还要经过比丘僧的重行审核,才能完成出家受戒的手续。如发现不合法,比丘僧就可以否决,使其受戒不得成就。
二、律制每半月僧众须集合一处布萨说戒,一来让僧众忆持戒法,二来也可就已犯未忏之罪而作适当处置。依于“八尊法”的规定,比丘尼不但在比丘尼僧中布萨,还要派人到比丘僧中“请教诫”,“问布萨”。请教诫,是请求比丘僧推选比丘到比丘尼处,说法教诫。问布萨,是要向比丘僧报告:比丘尼等如法清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