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与女性(8)
时间:2008-07-28 18:43来源:香港宝莲禅寺作者:释昭慧 点击:
禅师笑了!他很爽快地答应我:“回去立刻就改。”而且那是在他坐镇监督下的大改变!那一次的帕奥之旅,笔者因为“打了一场胜仗”,不但没有stop eating,大概因为有了“不让无聊比丘得逞”的快慰,吃得比平常都多!
十四、结语
从古印度僧团到今日佛教,“法”(“缘起、无常、无我”的法则与“众生平等”为前提的轨范),总是佛弟子正确思想与行为的根源。依笔者在佛教中二十余年的观察:凡是与“法”不相应的思想与行为,必然会带来若干生活上的困顿与心理上的阴影。
就佛教女性的议题而言,从“女性出家”的曲折公案、“八敬法”的时代背景、台湾比丘尼的女性自觉到南传、藏传女众的困顿处境,因缘条件迥然相异,就开展出不同的修道女性之风貌。如果我们无视于因缘的变迁,又回避了“法”的抉择,任令个人心性与社会体制的“无明”与“我慢”来主导佛教女性的前途,那么,笔者相信:它的不合理、非正义、不公道所带来的问题,绝对不只是身为女众的比丘尼、南传八戒女与十戒女、藏传安尼之深刻受害,即使是身为男众的比丘,也毫无例外地会受到自身“我慢”与“无明”的摧残,而远离“缘起无我”的智慧。
所以笔者坚信:依于“缘起、无常、无我”而“众生平等”的“法”,而作制度面的抉择,“解构佛门中的男性沙文主义”,不只有助于女性的心灵解放,必将也会是男性心智解脱的要件!
注:
1.首陀罗(梵ZUdra )为四姓(梵catvAro varNAH,巴cattAro vaNNA)之一。四姓,指古代印度四种社会阶级:(一)婆罗门(梵 brAhmaNa ),乃指婆罗门教僧侣及学者之祭司阶级,为四姓中之最上位;学习并传授吠陀经典,掌理祈祷、祭祀,为神与人间之媒介。(二)刹帝利(梵kSatriya ),乃王族及士族之阶级,故又称王种;掌管政治及军事,为四姓中之第二位。(三) 吠舍(梵vaiZya ),乃从事农、工、商等平民阶级,为四姓中之第三位。(四)首陀罗(梵ZUdra ),乃指最下位之奴隶阶级,终身以侍奉前述三种姓为其本务。
2.前三种姓有念诵吠陀及祭祀之权,死后得再投生于世,称为再生族(dvija)。反之,首陀罗既无权诵经、祭祀,亦不得投生转世,故称一生族(eka-jAti)。
3.《杂阿含经》卷二○,五四八经(大正二?一四二中)。
4.《中阿含经》卷三七,“梵志品”,“郁瘦歌逻经”(大正一?六六一中)。
5.《中阿含经》卷八,未曾有法品,阿修罗经:“如大海阎浮洲中有五大河:一曰恒伽,二曰摇尤那,三曰舍牢浮,四曰阿夷罗婆提,五曰摩企--悉入大海。既入中已,各舍本名,皆曰大海。婆罗逻!我正法律亦复如是:刹利种族姓子,剃除须发,著袈裟衣,至信舍家,无家学道,彼舍本名,同曰沙门……梵志种、居士种、工师种族姓子,剃除须发,著袈裟衣,至信舍家,无家学道。彼舍本名,同曰沙门。”(大正一?四七七上─中)
6. Abbe J.A. Dubois,《印度宗教与民俗》,下卷页四九─五一。
7. 印顺导师,《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页一九三。
8. 有关女性出家的曲折经过,许多经律都有详细记载,此处为叙述之便,姑依《中阿含经》卷二八,“林品”,“瞿昙弥经”(大正一?六○五中─六○七下)。
9.《中阿含经》卷二八,“林品”,“瞿昙弥经”(大正一?六○五下)。
10. “女性出家能令正法提早五百年灭亡”说法之不合理处,印顺导师另有详细的分析:“从经律看来,释尊晚年的僧伽,没有早年那样的清净,大有制戒越多,比丘们的道念修持越低落的现象。为了这一情形,大迦叶就曾问过释尊(‘S’一六?一三;‘杂含’三二?九○五)。这应该是由于佛法发展了,名闻利养易得,因而一些动机不纯的,多来佛教内出家,造成了僧多品杂的现象。同时,由于女众出家,僧团内增加不少问题,也引起不少不良影响。头陀与持律的长老们,将这一切归咎于女众出家;推究责任而责备阿难。”(详见师著〈阿难过在何处?〉,[华雨集]第三册,页九九─一○三。)
11. 印顺导师,〈阿难过在何处?〉,[华雨集]第三册,页一○○。
12. 在这方面,身为男性的印顺导师以温厚而睿智的平等胸怀,撰写〈阿难过在何处?〉作了深刻而详细的解析,他的结论是:“关于女众,阿难请度女众出家,释尊准女众出家,代表了修道解脱的男女平等观。大迦叶所代表的,是传统的男性中心,以女众为小人,为祸害的立场。这所以漠视问题全部,而将正法不久住的责任,片面的归咎于女众。……阿难始终站在释尊的立场。” [华雨集]第三册,页八八─一一四。
13. 印顺导师,《佛法概论》,[妙云集]中编第一册,页一七一─一七二。
14. 印顺导师,《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四○七。
15. 印顺导师,《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四○二。
16. 印顺导师,《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页一九二。
17. 印顺导师,《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页一九三。
18. 以上对“八尊法”之分类、诠释与批判,详见印顺导师,《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页一九三─一九六。
19. 比丘僧所差派之比丘尼教诫人须“成就十法”,十法的内容分别是:一、戒律具足。二、多闻。三、诵二部戒利。四、决断无疑。五、善能说法。六、族姓出家。七、颜貌端正,比丘尼众见便欢喜。八、堪任与比丘尼众说法劝令欢喜。九、不为佛出家而披法服,犯重法。十、若满二十岁,若过二十岁。--在此“二十岁”应是指戒腊二十年而言。详见《四分律》卷一二(大正二二?六四八下)。
20.有关大爱道说六群比丘过之事缘,详见《四分律》卷一二(大正二二?六四八上─下)。
21.《中阿含经》卷二八,“林品”,“瞿昙弥经”(大正一?六○七上─下)。
22. 有关此一观点,详见拙著〈结戒原委与制戒原理〉,本书页一○九─一一○。
23.忏尼文:〈八敬法的认识与实践〉,刊于《僧伽》第一卷第四期、第二卷第一期,民国八一年十月、八二年一月出版。
24.拙著:〈论出家二众之伦理〉,《独留情义落江湖》,页一─八;〈“奴性教育”可以休矣!〉,《愿同弱少抗强权》,页九八─一○四。
25.“八十四态”内容,详见“大爱道比丘尼经”卷下(大正二四?九五三下─九五五上),为节篇幅,不必全录,但举其中部分,读者即可举一反三,知其言论之荒谬不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