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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与女性(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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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比丘过”,是连优婆夷都可以的,比丘律中的“二不定法”,就是女信徒对疑似犯戒的比丘行为加以检举,僧团所应采取的处置规制。难道女信徒可以“说比丘过”,比丘尼却反而不准?先不谈“众生平等”好了,难道在四众弟子之中,比丘尼的地位竟比女居士还低?这充分显露出“近亲相嫉”的微妙心理--比丘尼较之女居士,形态上是更接近比丘的,这难免惹来大男人主义比丘们更大的憎嫉与恐慌!为了解除这种焦虑感,所以会有这条敬法的产生。

  还有,“受具百岁,应迎礼新受具比丘”的道理何在?也欠缺说服力。所以在《中阿含经》中,就有大爱道向佛陀要求男女众一律依受戒年岁序次的记载21。时至今日,局势更加清晰了,我们可以看得很清楚:互相尊重会比用形式来形成尊卑位阶,更符合“众生平等”的精神,而且让比丘与比丘尼之间的互动,更加健康而平和!

  笔者一向主张,把“八敬法”看作是“历史性的产物”,而且认为有些条目及其内容很可能是大男人主义的比丘们扩大解释,当做对比丘尼可以随时祭起的紧箍咒。时至如今,少数有控制欲的比丘,还试图以“八敬法”打造紧箍,把它扣在比丘尼的头上,那是很没有意义,很没有营养,而且很不合乎正义的。

  八、法与律的层级

  佛法“四依”的判准之中,有所谓的“依了义,不依不了义”之教。了义,就是究竟义。“众生平等”,绝对是比任何透出阶级意识的思想制度更了义的。同理,笔者在研究戒律时,发现一个与当代法学相同的原理:谈任何的规章,都不能超越“十句义”(十种利益)的根本大法--“令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就是戒律十大根本法的总结论22。任何律制,只要是因时因地制宜的法条,就有可能因时移境迁而抵触此一根本法;凡抵触根本大法之律制,依理均属无效!这与世间子法不能超越母法,任何法令不能抵触宪法的道理,是一样的。依民法或刑法而已定罪者,都还可能透过“声请大法官释宪”而确认该一法条抵触宪法,而平反其罪;同理,任何戒律的规制,倘于后来现实的发展中,出现了抵触“众生平等”之了义教,抵触“令正法(或梵行)久住”的根本法之现象,都应基于此一法理而予以废除!

  尤其是在尼众的质与量都较比丘为佳的今天,比丘基于大男人自尊心的理由而巧避比丘尼教导佛法的场合,也就罢了--有所损失也是他们的事!女众僧团怎么还须要“求教诫”呢?所以,笔者所属的比丘尼僧团,安居时就没有向比丘“求教诫”。由于笔者从事律学研究,戒律上的问题,学生可以问笔者,不劳走去七远八远向比丘“求教诫”。“求教诫”原是尼僧团新兴时代的现实需要,如今却越来越形式化了!不懂才要求教,如果懂了,为什么要拘泥这种形式呢?

  比丘尼僧团如今是更独立了,在这个情况下,“八敬法”可以全盘检讨,连比丘尼僧团安居的时候,是不是要依于比丘僧团而住?安居竟是不是要在比丘僧中行自恣?是不是要半月半月向比丘僧求教诫?是不是要二部僧中受戒、二部僧中出罪?其实笔者以现实需求的观点来看,都觉得大可不必,就更别说是那些明显压抑女性的“顶礼”、“说比丘过”之类规制了。

  礼貌上,由于比丘僧团先成立,比丘尼僧还可以饮水思源,尊重比丘僧。但那绝对不是因为比丘尼有义务奉行“八敬法”,更不宜用诸如“比丘比比丘尼更尊贵”的理由,以阶级尊卑来决定礼数,否则岂不是“看高不看低”,严重抵触“众生平等”的了义教?

  九、“八敬法”所带来的两性伤害

  早年笔者只从个人修道角度去思考问题,觉得有这种不平等条约的存在,对女众也没什么关系,因为修道人对任何人都应该去除骄慢,既然如此,依常不轻菩萨的行迹来看,对猫狗都可以视同“未来佛”而加以顶礼,为什么对比丘就不可以顶礼?可是,后来感受到一些大男人主义比丘对女众奴性教育的严重后遗症,例如:女众因此而自卑感增强,自惭形秽,甚至身为女性,还无端以种种言词羞辱女性,例如:《僧伽》杂志就曾登出名为“忏尼”所撰的〈八敬法的认识与实践〉,其身为女性而自我作践之部分文段,令人不忍卒睹,兹摘录部分内容如下,以资“奇文共赏”:

  “[女众是]祸水,……最毒妇人心,……惟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

  “比丘对尼说话,……尼当放下一切工作,恭敬聆听,恭敬回答,身不可摇动,眼根不可顾视,表情庄重、安祥、自然,不可现种种情态、欲态--由于宿业所障,从客观的角度看,要做到此点很难,……

  “一切美好饮食先供养比丘,又份量上要比女众多;……

  “女众即使有些住持或弘化上的成就,如果可能则不必归于自己,而将之归于比丘。……

  “不得支使比丘,……依于习气,往往会不自主地支使比丘去做。上上策是女众学习在工作上独立(请教诫则独立不得)……。

  “女众天性喜揭发他人阴私、传说是非来消磨时光岁月。……

  “善于掩饰自己的过失,或者不敢承当自己过失的人,正是标准的女儿态。”23

  这种对自己的女性角色如此敌视的文句,已是毫无人性尊严的表现!这令笔者不得不同样在《僧伽》杂志,前后以两篇文章,对该文之上篇与下篇,分别展开严厉的驳斥24。其实笔者笔锋虽然严厉,但是对“忏尼”这样的女众,内心里还是充满同情的,笔者以为:这只证实了笔者的疑虑:“大男人主义”的奴性教育,是何等的戕害人性,把一个好端端的比丘尼,“洗脑”成了如此作践女性的“怪物”。

  也是从这以后,笔者才开始把“八敬法”与佛门女性的法律地位,落实到社会正义的层面加以检验,而屡屡撰文来正面挑战这“不平等条约”的!所以笔者会成为佛门中的女性主义者,还真是被现实情境所逼出来的。

  从社会正义来看,笔者觉得:“八敬法”已经变成了斜坡地上的一个皮球,它不往下打滑是不可能的;让女性从这里产生严重的自卑感,是很轻易可以得到的效果。此所以少数阶级意识强烈的比丘会大大提倡“八敬法”,或毫无文献学知识,随时以来源不明的“大爱道比丘尼经”、毫无道理的“八十四种丑态”25,拿来对女众耳提面命,以增加女性的自卑感,好增加些可以让他们更显得有男性尊严的女奴!

  然而面对这种不平等条约,就算不问它在比丘尼心性上落谢的阴影罢!但最起码,比丘可绝对不会是真正的受益人。笔者认识的一些比丘,当居士时,在这个强调“两性平权”的社会,还不敢有那么卑劣与嚣张的阶级意识,一旦剃度以后,反而变得倨傲起来了,动不动就呵斥居士:“这里没你讲话的余地!”教训比丘尼:“不得说比丘过!”于是一当比丘,比皇帝还大,谁也说不得(我们的李总统登辉先生还天天被骂呢)。有一回笔者至马来西亚弘法,一位在佛学院教学的女法师就告知:她那群宝贝比丘学生,即使犯过,也拒绝接受比丘尼老师或在家老师的教导与纠正,只因为他是“比丘”。看来真是“天下乌鸦一般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