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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辨对瑜伽行派的三性思想之批判的探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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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而「无义」的。但是,清辨却 站在「名义一体」(或「色境实义
论」) 的立场来批判瑜伽行派的「唯名无义」之说法,重新肯定「遍
计所执性」(有事、事体)在自他共许的「世俗言说」里,仍然有其「
自相」的存在(注17)。清辨首先论破「遍计所执性」「相无自性性」
如下:
 
   遍计所执性包含了意言与语言,诸如色等。因此,宣称遍计所
   执性不存在,就是对意言与语言的一种减损执(denial,apavada)
   ,也就是对事体 (entities,vastu,dnos po) 的一种减损执
   (注18)。
 
   由于遍计所执性,包括了能遍计(色等)自性差别的意言分别以及
言说中的名言(语言)二者,因此,说「遍计所执性」由「相无自性」
说之为无,即谤意言与语言;而意言与语言却又是五蕴所摄──意言
摄在识蕴,名是不相应行,摄在行蕴。又因「蕴是依他起,故谤意言
及名言为相无性,即谤世俗依他为相无性,此即谤有事无事,是乌乎
可?」(注19)
   对中观自续派而言,在世俗名言共许的范围内,「说卷的蛇不是
蛇,乃是与我们的常识相违背」(注20),因此,瑜伽行派以「误绳为
蛇」来说明「遍计所执性不存在」实违背我们日常语言使用的规则。
故其喻不能成立。又,《般若灯论》论破「遍计所执性为杂染」之看
法如下:
 
   进一步地说,世俗的能言(能诠)(conventional designation
   ,vyavahara abhidhana,tha snad pa'i brjod pa)指涉着所
   言(所诠)的对象(the object that is designated;abhidhe-
   ya-artha,brjod par bya ba'i don) 的自体与差别。因此,
   当「所言的对象」的「自体」与「差别」皆在胜义谛上被遮遣
   时,它可不能是执着的烦恼(染污)。所,一个「名」(words,
   nama,min)导致了对一个对象的执着,这是错误的──这就如
   同说,一个人已经知道一个妓女肖像的非实在性,而仍然执着
   它一样。不过,说执着性
 
 
 
           64页
 
 
   产生于非正确的思维,倒是对的(注21)。
 
   依据中观自续派的看法而言,「能诠」的「名言」与「所诠」的
「对象」是在日常语言的使用中被结合着,而非仅仅是一种「名义」
「一一相应」的素朴信念而已。因此,瑜伽行派以「唯名无义」来说
明「遍计所执性为杂染之道理」是不能成立的。换言之,清辨是站在
「名义一体」、「遍(计执)依(他起)一体」的立场来批判瑜伽行派「
唯名无义」、「遍依别体」之立场(注22)。
   总之,瑜伽行唯识宗只能评破「以无分法为原素而组成的外境」
,至于,「唯由名言假立的外境」则是不能评破的。这也就是说,自
续派所肯定的「自相有」是名言中于「无乱心」(正确之量)前显现之
体故。──此「若无,名言诸法应不能立,由此即成断见故。」
(注23)
四、清辨对于「依他起性」真实有之批判──「依他起性」为「胜义
   存在」抑「世俗存在」的论辩。
(一)瑜伽行派对于「依他起性」真实有(bden grub)之三个论点
   《般若灯论》描述瑜伽行派对于「依他起性 」的看法如下:
 
   又,所谓的「依他起性」(dependent nature,paratantrasv-
   abhava,gzan gyi dhan gi no bo nid) 是什么呢?〔瑜伽行
   派答:〕它是诸法 缘起的自体,是杂染(defilment,samklesa
   ,nas hyon mon pa)及清净(purification,vyavadana,rnam
   par byad ba) 之所依 ( basic,asraya,rten cin )
   (注24)。
 
   瑜伽行派认为「依他性必须存在」的三个论证如下:
 
   依他起性被认为必须存在之道理为:
   因为「施说」(ideas,prajnapti,btags pa)必须有一个因
     相(cause,nimitta,rgyu mtshan);
   因为没有〔依他起性〕的话,〔杂染,清净〕二者皆不存在;
   因为〔由依他起性之存在〕杂染可以被确认〔所缘〕(注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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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个论证是说「假必依实」,第二个论证是说「依他起性
」是成立「杂染」与「清净」二者之「关键」,第三个论证是由「
杂染法」现象「可得」(「确认」)而反推「依他起性」之「存在」。
类似的说法可在无着《显提圣教论》(成无性品)及其异译《三无性论
》见到;《显提圣教论》云:
 
   为欲成立依他起自性故,当说成立道理。颂曰:
   假有所依因,若异坏二种;
   杂染可得故,当知依他有。
   论曰:不应宜说诸法唯是假有,何以故?假必有所依因故。非
   无实物假法成立。......由杂染法现可得故。当知必有依他起
   自性。(大正藏,31册,页五五八、五五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