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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称对于瑜伽行派的阿赖耶识思想的批判之研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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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教证」外,《摄大乘论》更以八种论证来「证成」阿赖耶识「自
相有」----不仅是「名言安立」的「有」,更是以其自已的根据而成
立的「有」。(注30)《摄大乘论》的八种理证,主要是就染净诸法
的生起角度来看,认为三种染法(烦恼杂染、业杂染、生杂染)以及
两种清净法(世间清净、出世间清净)都须要「阿赖耶识」的「自相
有」来作根据性的说明。此八种理证如下:
   (1)持种证:离开阿赖耶识「自相有」的「依处」(正因)外,
 则凡夫位到等引地的诸烦恼及随烦恼熏习所作的种子体,
 是无法以前六识作为种子的受熏处 ----  因为前六识都是
 有间断的,不能一味相续而受熏持种的。因此,烦恼所熏
 习的种子必须摄持在阿赖耶识的「自相有」中。(注 31)
   (2)业力熏习证:假如没有阿赖耶识的话,十二支缘起中的行
 缘识及取缘有不得成立。这也就是说,现在所起的身、口
 、意的三业是行支,此业行与阿赖耶识俱生俱灭,熏成业
 种、摄藏于阿赖耶识中,这就是识支,因业行而有阿赖耶
 识种,叫行缘识----若不谈阿赖耶识,这业力熏成的识中
 业种,亦即行缘识的识是什么?同样,阿赖耶识中的业种
 子,由取力的熏发,使它成为感受后有果报的有支熏习,
 名取缘有;如不立阿赖耶识的自相有的话,就没有从业所
 生的业种,没有业种,取又熏发那一个?(注 32)
   (3)结生相续证:有情的结生相续,不论是从下界升到上界;
 还是上界堕到下界,都需要有一个作为相续不断的主体之
 阿赖耶识,在死有与生有之间过渡,来往于五四生之中。
 若没有此相续不断的主体,则结生相续是不可能的。(注
  33)
   (4)执受证:有情的一期色身(身体),能够生存不坏,是因
 为识在执受着。在八识中,前六识各别依,常有间断故,
 不能执受。能够执受的只有阿赖耶识,因此,阿赖耶识必
 须存在。(注34)
   (5)识与名色互为缘证:「识」(阿赖耶识)与「名」(受、
 想、行、识四蕴)、「色」(根身)相依而转,若没有「
 异熟识」的「阿赖耶识」的话,「识与名色更互相依」如
 何可能呢?故阿赖耶识必须存在。(注35)
   (6)识食证:佛经云:『一切有情皆食住』。关于食有四种:
 段食、触食、思食、识食。此中识食,即有情一期根身的
 维持者,而真正能够维持根身的只有阿赖耶识。因此,如
 果不承认有阿赖耶识的话,有情的识食,就不能成立。(
 注36)
   (7)命终证:有情将死时,由于业力的不同,或由下而上所依
 渐冷(造善者);或由上而下所依渐冷(造恶者),表现
 了识体渐次离开身体的过程。此识体或以为是六识,然而
 ,有情将死时,身心极为昏昧,六识都不现行。故此时必
 然有阿赖耶识存在。(注37)
   (8)灭尽定证:灭尽定时「识不能身」,是佛经所说,这「识
 」是什么呢?假如认为它是「意识」的话,那是不能成立
 的。因为如果有意识的话,必然有与之相应而可以了知的
 「所缘行相」;然而,在灭尽定时的所缘境及行相却非一
 般意识所明了可知,因而,不可以说灭定中「识」是意识
 。故,必须承认有阿赖耶识,才能解释经教。(注38)
   上述的(1)持种证、(2)业力熏习证、(3)结生相续证以及
(7)命终证四种「理证」说明了流转的染污法的因果法则与业报原
理,都是要依于「阿赖耶识」「自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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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正因,才能成立、生起。至于、(4)执受证、(5)识与名色互为
缘证以及(6)识食证三种「理证」则说明了一期生命相续不已的维
持必须依靠「阿赖耶识」才得以绵延不绝。最后,(8)灭尽定证则
说明了在「修行的还灭过程」,仍然有一种细微不可明了的「识」在
作用着----此「识」不外乎是「阿赖耶识」。
   总而言之,以上的八种理证,都认为「凡果必有因」,「凡存在
必有理由(根据)」,因而它们必须在流转的因果现象中,寻求一个
可以「以其自已的根据而成立的有」之「最终基础」,这就是「阿赖
耶识」。又由于,唯识宗认为万法是由自性之他(如种子)所生,因
而,被称之为「他生宗」 ---- 只不过,其所承认的并非是一般人所
认可的「因果异时」的「他生论」,而是一种「因果同时」的「(有
自性的)他生论」。底下,我们就来看《摄大乘论》的  < 所知依章
> 如何描述这种具有「因果同时」的「他生论」且作为一切杂染法的
「能生因」阿赖耶识之特征。
   首先,<所知依章>是以「三相」(自相、因相、果相)来描述「
阿赖耶识」的特征。所谓「自相」,是指「阿赖耶识」「依一切杂染
品法所有熏习」(现熏种)而「为彼」杂染法的生因(种生现),在
此同时因果中,见阿赖耶识自体,因「阿赖耶识」「能摄持种子相应
」,故成为一切杂染法动因。所谓「因相」,是指阿赖耶识作为杂染
法的能生因。所谓「果相」,是指杂染法之熏习,得在阿赖耶识后后
相续中,引起本识内在的潜移密化。(注39)换言之,「三法」(种
生现以及现熏种)的「同时因果」都是在「阿赖耶识」中发生。
   萁次,<所知依章>是以「非一、非异」来说明「本识」(阿赖耶
识)与「种子」之关系。依据《摄论》的看法,在「阿赖耶识中」,
具有能生彼「诸杂染法」的「功能性」,即是「种子」。「本识」是
「浑然一味的」,它可以生起殊异的潜在「种子」,而此种子是「剎
那生灭」、「功能分殊」的。由于「种子」并不是离「阿赖耶识」另
有一实体,甲此两者是「非异」的关系;然而,又由于「本识」是「
浑然一味」「非有为生灭」,而「种子」是「分殊差异」「剎那生灭
的」,因而两者的关系,又是「非一」的关系。(注40)此是以「本
识」与「种子」的「非一‧非异」的关系,来说明一切杂染法,虽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