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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卷第五)(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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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他派了知无常之理

 

又此不得因,成立为坏灭,先有事变无,说名为无常。

 

除以现量了知显色无常之外,又有部派,说于此显色临断绝时,由先有不可得因,以比量成立显色坏灭。以有部派说先有事后变为无,名无常故(先有后无为无常者,是粗无常)。

 

癸三、断诤  分三:子一、诤,二、答,三、略明自宗。今初:

 

有说断二边,有或相系法,是无常声者。

 

正理派说:非唯有事即是无常,虚空应无常故。已灭亦非无常,言有事之无常,第六转声,不可用故。有正理派说:断除二边之有,或与有相系属为性之有事,乃是无常声之义。

 

子二、答

 

说何为彼边?若谓前后无,彼何非无常?六等不可故。

于边彼如何?有性与相系,以是常住故,非边所简别,

若因果是边,能别应成无,无系故。由彼,不许事先无。

于彼彼差别,彼说亦不成。有性与自因,相系故名因。

有性与彼系,若常,此果何?若彼无能作。先无事非具,

不许相系故,故此整应常。

 

试问彼敌宗,说何为彼边耶?若谓前后所无为是边。再问:彼前后所无,因何非无常耶?若谓前后所无,非是无常,以言有事之无常,第六转声等不可用故。破曰:若尔,彼应非边,如言有事之边,第六啭声如何能用?不可用故。是无事故。(敌人计前无者谓未生,后无者谓已灭。故以未生与已灭二者中间安住之有事,或于彼有事和合系属者计为无常。)又彼有性与彼系属,应非前后所无之边所简别之事,是常住故(敌人计有性等是常法故)。若谓前后所无非是边,因果是边者(彼计因即前边,果即后边)。破曰:汝说彼有事,有彼因果所简别者,应亦不成,其能别因果应成无故。以无先无新生之关系故。此因彼许,以正理派不许有事先无故。若谓根本因不定,果非由因新生,是果先有,后由和合使与自因连系故。和合是因,连系是果。破曰:若尔,彼有性与彼连系,云何是此因之果?应非是果,是常住故。又此整个有事,应成为常,以非果故。若谓彼果先无,后由因造者,于汝宗中彼不应理,以非具足彼先无有事故。以不许先无新生之连系故。

 

子三、略明自宗

 

无义由增益,所诠各异觉,许无异义者,亦以遮为依。

 

同时所无之义,增益为有异物因果系所诠之觉(执为因果异体连系之觉),及许为无异物同体系我之觉与声,亦非以实成就连系为境,是依各异所遮故。(这说缘因果系为异体之分别心,及计同体系无异物之分别心,并说无异体之声,皆非以实事连系为所取境,皆观待所遮而说故。)

 

壬三、破了知差别为余量

 

刹那各异故,了知差别非,执与见同故,亦非别有境。

若彼是喻故,而非总执者。是喻故已成,余量何所作?

若忘故无过,是故则非喻。若谓所见事,以量成立者,

于余事增益,为此成颠倒,彼成非有量。现与余一故,

一成二俱成。著余相结合,智者知为念。待因故非念。

非尔错乱故。

 

了知差别应非是量,如火刹那各异而执为一故。亦非差别之有境,以执彼后火与前所见火相同故。若谓非缘前火与后火之总,以彼前火是量后火之喻;喻与有喻无差异故。破曰:是则前火于量后火时;应已成立,以是量后火之同喻故。若许尔者,则何用余量更量度汝?应全无义。若谓量后火时,已忘记故无过失者。曰:是则应非彼喻,已忘记故。若谓前所见火,其事一分由后量成,无过失者。破曰:了知差别,汝所成立,应非有所依量。以彼后火与前火是余事,而是增益为彼前火之颠倒故。若谓因不成,以是一者。破曰,是则现量与余了知差别之境二火,应成立一,二俱成立,以是一故。问:若尔,彼觉是何种类?曰:了知差别,智者了知是忆念,以是将彼后火与余前火,结合为一之执著故。若谓观待因故,非忆念者。破曰:若观待因,便非忆念,应不能遍,以彼遍相有错乱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