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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卷第五)(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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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断诤

 

若由他性知,错误应非量。意乐无欺故,虽误亦是量。

见由余相知,此品已答讫。如于珠灯光,以珠觉而趣,

错知虽无别,于作义有别。如是虽无义,比量于现彼,

由作义相系,故安立为量。

 

外曰:若自相为所误境,不应道理,以他共相体性为所现境而通达故。又应非量,是错误故。曰:虽是错误而是量性,意乐于所趣境新生无欺故。又获得自相,应不须以自相为所取境,以除以摩尼为所取境外,现见由余行相亦能了知获得摩尼故。应不以自相为所取境,以于此品计自相为所取境者,已答讫故,虽错误,然不得所趣境,则不相同,如于珠光与灯光,以珠觉而趣,此二觉属于邪智虽无差别,然于获得有作义之珠则有差别故。(于珠光处求珠,则可得球;于灯光处求珠,则不得珠。)如同彼喻,了达声无常之比量与于彼比量所现之觉,如如所现义虽同非有,然安立汝是不欺诳量。以与汝作用所趣境相系之名言,是符合实义之名言故。

 

辛二、成立遍相

 

若由义功能,有随转还觉,取彼自在者。其余事超根,

其不见体性,了达依余义。若彼依系属,时即能了性。

时能了随行,通达总体性。故不知不现,义一切差别。

由有系属法,于有法生解,不现之能立,彼比量定一。

 

问:如何由二种所量决定,而成立二量决定耶?曰:如青色是现事,以有随义功能转还之现量觉,缘汝有自在力故。(随义功能转还者,即随所取义功能之有无,而能缘之现量有无也。此量所取义,即属现事。以现事为所取义者即是现量。现量缘境,不待其他理由,自在而缘。比量智缘不现见境,要待正因等理由,方能了义,故非自在缘。)其余事超过诸根不可见之体性如火聚义,是不现事,以了达汝之所依,是余义具三相之因故。何为彼因?曰:烟成立有烟山上有火,尔时是能了性,以是与成立彼(有烟山上有火)之所依有法有系属之宗法及正确遍相故。(这是说:依因三相了达之义,属不现见事。了达此事者即比量智。)问:若尔,彼因是成立某山有旃檀等火之能了否?曰:尔时能了之烟,非能了知某山有旃檀等不现见义一切差别,以仅了达某山有随行之总体性火故。不现见法之能立,决定唯一比量,由于宗法与所立法有连系之因,于有法上新生通达所立法之觉,决定为比量故。

 

庚三、结义

 

除现不现外,余所量非有。故由二所量,许能量为二。

见二所量故,除遣三一数。

 

由于所量二种决定,故许能量二种决定,以除现见与不现见外,无有其余所量事故。此即除遣三量一量数决定,以现见所量自共二相决定故。

 

己二、断诤  分二:庚一、破计数少,二、破计数多。初又分二:辛一、诤,二、答。今初:

 

无非所量故,言一。

 

顺世派言:共相非所量,是无事故。以是所量决定唯一自相,故能量亦决定唯一现量。

 

辛二、答  分四:壬一、所许已成,二、须许比量,三、于彼断诤,四、若无比量则太过失。今初:

 

吾亦许。

 

顺世派对佛弟子不须成立能作义所量唯一自相。吾亦如是许故?

 

壬二、须许比量

 

虽无,决定故,不定非所量。彼定第二量。于无非根觉,

由义力生故。不待义功能。于有障隔等,根觉亦应生。

若由遮现事,定解无事者,相违。或彼是,有遮行随因。

了知他心故。成立有二量。言说等转故,定成彼体性,

无欺故是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