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二事有觉,虽无有名言,亦无异随转,是义近相连。
如无有种类,而有识果者,则许为眼等。由何而区别,
种类亦随转。
缘总之觉,无所取义,以不待名言则不如是现,缘自境时必待名言故。以由所取义事力而生之识,不待名言故。若谓根本因不成,即不知名言,见秃牛与白牛,亦执为一类故,此亦是由总事增上故尔者。曰:若见两头牛,即使无名言,亦有种类无异之觉随转。此非由总事增上故尔,是由与谷乳驮物等义接近相连,而起是觉故。如虽无种类实事,然由眼等相近有眼识果。于秃牛白牛,牛之种类亦随转,以(由何理)从非牛而区别故(由是牛类,而区别于非牛。或由区别于非牛而为牛类)。
子七、以单独不现成立
任何相于识,无现为事故。有色故,诸根,若有能见者,
彼身应显现。诸种类不尔,单独非见故。即取别法时,
离彼声及体,无余法显现。
总是无事,以任何行相于不错乱识,都不现为实事故。或问:若尔,眼根应法,无所见故。曰:诸根若有遍智为能见者,汝身应可见,是有色故。又诸种类,即以遍智亦不能见,任何时都不能单独见故。即缘别法时,亦不能见单独种颊,以于尔时,除彼别法之声及显形等体性外,无余法可显现故。
子八、以能作义空成立
故彼唯生识,亦不能作义,不能故无性,彼是无事相。
彼总全无实事自性,不能作义故。即唯生缘自识之作义亦不能故(更不用说其他作用)。其不能作义,即无事之相故。(以上八节,皆是成立总相为无实事也。)
癸二、成立色等为自相
如所说相反,许彼为自相。
许彼色等为自相,如上所说相反,是能作义等故。
癸三、明共相差别 分二:子一、正说,二、断诤。今初:
依有事无事,及依二具故,其总亦三种。
问:若总是无事者,彼应无差别。曰:彼亦有三种,以有依有事、无事及二俱之诸总相故。譬喻如次,如分别所现之瓶,无事,及所知。
子二、断诤
若谓依有事,有事相系故,应知有事者。非尔,已答故,
及于过去等,见为余相故。若失有事法,以缘事为先,
知彼故无过。
若谓依于有事之缘瓶分别,应成以瓶事为所取义之识,以与瓶事相连系故。曰:彼有法非是彼宗,于彼已答破故。及于过去等法,离分别觉具所取义外,见余行相故(即见无所取义行相)。(若分别心能见实事为所取义,则根等成无用。此过前已说讫。)若谓分别所现瓶,应失去为瓶事之法性,以与瓶相系故。(此因不了解。盛宝大师解此文为:若依有事之分别,以无事为所取境者,则失坏彼境是依有事之法性,则不可分三种分别之差别也。)曰:彼无非瓶法之过失,彼分别是以缘瓶事之现量为先,而了知彼瓶之法故。(说此分别心之境,虽是无事,然是依有事而起。以彼分别是先由现量亲见瓶事,依此事乃生分别心所现之瓶相,而了知瓶。)
壬三、总结 分二:癸一、正说,二、断诤。今初:
自相一所量,观有无求义,由彼成办故。彼由自他性。
之所通达故,许所量为二。非如所著故,许第二为误。
能作义之所量决定唯一自相,以诸观察有无取舍之果者,其所求义唯由自相所成办故。问:若尔,论师如何说自共二种所量耶?曰:论师许所量为自共二种者,谓自相法现量以自体性为所现境,比量以余共相体为所现境而通达故。问:若于唯一自相,有二种通达之理,何者错误?曰:许第二通达之理,如通达声无常之比量为错误者,以自所现声无常非是如实,而著为声无常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