癸二、释 分二:子一、略标诤笞,二、广说无欺之理。今初:
非无事体性,彼由如是成,是则成立故。由余不成余,
非尔、成彼故。
外曰:无常应是无事;是总法故。曰:彼无常应非无事体性,由如是成立彼显色无常,是则成立故。若谓前所说之觉,非成立余显色无常,是将余颜色无常之总义作为所现境故。曰:非以彼为所现境,便不能成立显色无常。虽以彼为所现境,由与显色无常相系属,即能成立彼显色无常故。
子二、广说无欺之理 分二:丑一、依能立因之比量无欺,二、依能破因之比量无欺。今初:
若事如何成?如是因心因,由彼如是事,彼生有因觉。
此因与因觉,间接系事故,似彼现而空,然非欺诳性。
彼性空,彼等,著为彼性故,彼事虽不欺,然立为错误。
故于所达事,能遍体或因,是所遍心因,彼复是觉因。
外曰:比量岂非从因生,如何于所趣境不欺诳耶?曰:若声事,如何成无常?如是能立彼所作性,是自果缘因心之因,以是彼之能生故。其缘声无常如是事有因之觉(即了知声无常之比量智),是由彼成立声无常之缘因心所生起(缘因心是引起比量智的亲因),是从起故。如是能立彼(声无常)之因及有因觉,现似彼所取义虽空(即现似所取义而非所取义),然于自相非是欺诳,以间接系属于彼事故。其系属彼事之名言,亦是合理名言故。外曰:应无错误,于自相无欺诳故。曰:于自相事虽无欺诳,然安立为错误,以彼自相体性虽空,然以彼等为所现境,执著为彼自相之体性故。如于所了达声无常事,以能遍无常之体性所遍所作性列为因时,其所作性是自果缘因心之因由,是彼之能生故。又能立彼(声无常)之缘因心,复是能立彼(声无常)有因觉之因,以是彼之能生故。(此说由因生缘因心,由彼心生有因之觉。此觉即比量智。)又如诸火是烟之因,能生烟故。其烟即是缘因心之因,是彼心之能生故。
丑二、依能破因之比量无欺 分四:寅一、真能破因,二、似能破因,三、相违可得之差别,四、无欺诳之原因。今初:
能破性一切,由不可得成。诸说量成者,由义相反成。
遮彼或彼因,见说相违事,彼亦能引出,无有彼能量,
余说一事有,何知余为无?若谓相违故,彼复由何成?
若不共处故,彼复由何许?若现无见故,彼应非能量。
故以自声说,彼亦无能立。说彼非量者,破遍非所诠。
故说彼相违。义果,即引说。皆是结构异,于义无别异。
问:依能破因之比量,如何无欺耶?曰:能破性是于一切由所破不可得而成立。诸说量所成立则决定为有,由彼义之相反,可现而不可得,则许决定为无故。若谓不须由遮能缘所破之量而成立其破,以有能缘相违品之因故。曰:如于某处为遮寒触及寒果毛坚,说见有与彼寒触或寒果毛竖之因相违法,彼亦能引出无彼能缘寒触之量,余若不能引者,则说有火一事,如何能知余寒触为无?应不知故。若谓能知,以寒热相违故。彼等相违由何成立?若谓寒热不共处故。彼不共处复因何许?若谓寒触相续不断而有,由近火力则不见寒触显现故。破曰:彼不见寒触可现者,应非遮寒触之量,以不须由遮能缘所破之量成立能破故。即以相违能知因自声诠说,亦引伸彼可现而不可得即无之能立,由遮能缘所破之量,而成立能破故。若何派说可现不可得非是无之能立量者,则能破应一切种非是所诠,以无能立量故。若将与彼寒触相违义之果烟说为因者,亦说引出无能缘所破之量,以一切相违可得因皆愿示无能缘所破之量故。又一切相违可得因,于成立破义全无差异,其系属不可得与相违可得,只是结构之差异故。
寅二、似能破因
相违及方便,若无立与破,说破是量者,非正理随行。
如以言说等,成立无遍智,及无他世等。与超根诸义,
相违无成故。若说者是明,何能所害体?如是不得故。
说彼为能立。已说不可得,非如是能定。故于极不现,
非能定有无。
若未成立所破法之相违品,与未破除彼所破法及其方便,而说成立其破是量者,彼非随正理行。如以言语等说无遍智,及说无他世等。或问:彼如何非正因耶?曰:言说非成立他人不是遍智之正因,以不能成立与起诸根义之遍智等互相违故。若许同一事既是说者又是遍明(即一切智),都无能害所害之体性故。若谓因不成,有言说者则无遍智,以如是遍智不可得故。破曰:于遍智不可得,应说是成立他人非是遍智之真能立,以是成立他人非遍智与言说随一之正因,而非成立言说之正因故。然不能许尔,以不可得,非能如是决定,前已说故。又顺世派,汝以现量非能决定有无遍智,以彼遍智于汝是极不现见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