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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卷第五)(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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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三、破他派

 

有说根生故,如儿觉,无别。儿无分别因,是失坏名言。

彼等无别故,儿应成现量。离名言因故,后亦应不知。

若未习名言,有意,故许彼。根生亦应而,如此是有余。

成立儿童者,亦此中所说。根觉相同故。此说领受等。

 

有主论师等有说:老人之根识是无分别,以是根生及领受行相转等故。喻如幼儿根觉。幼儿根觉是无分别之原因,说是由于失坏名言。破曰:在彼敌派,幼儿一切觉皆应成为现量明现境相,是无分别识故。又彼幼儿,后亦应不知名言,以离名言之因分别故。若谓未习名言者身中有意,以是后时能知名言。破曰:幼儿之根生(根识),如幼儿之意,亦应后时能知名言,以幼儿之意后时能知名言,与彼无分别相同故。又如此根生,亦应非成立老人根识为离分别之正因,是成立彼之有余因故。若谓幼儿根识是离分别,以与分别可分离故。破曰:其能成立幼儿根识为离分别者,谓与分别可分离,彼于此成立老人根识为离分别中,亦应是所说因,以是成立幼儿根识为离分别之因,而成立幼儿与老人之觉为离分别,难易相同故。言‘如此是有余’因之理,此亦是说以领受行相转等,亦非正因故。

 

壬二、破计根识是合义分别  分三:癸一、成立遍相而立因,二、成立宗法,三、结义。今初:

 

差别、所别事、连系,世间论,受已而总合。如是知,非余。

如有杖、类等,未知差别故,非有具彼合。故此无分别。

 

外曰:根识虽非合名分别,然由结合种类等实物而缘,故是合义分别。破曰:若差别与所别事,及彼二连系,若世间论派之名言,皆先各别受已,后将彼等总合。如是了知所别事中具能别法。除先各别受持外,余则非能了知所别事中具能别法。喻如有杖人。彼缘有杖人之觉,是合义分别,是于所别事结合能别法而缘取故。于此根识无结合种类实物之分别,以非有种类与具彼种类相结合故。以无了知种类等之差别故。

 

癸二、成立宗法,分三:子一、破根识缘余物种类,二、破缘和合,三、破除物种类之能立。今初:

 

彼有随行识,声及明了现,显形字相空,宣说为牛性。

彼性虽相同,于眼境不见,无二现相故。异觉亦难得。

 

彼有随行缘总之识,非以总为所取境,以现别法之声及显色形色等之行相明了现故。此因决定,以由显形、文字等所空,说为牛之总性故。若谓分别心所现之显形等,即别法所同之总性,故是眼识所现。破曰:分别心所现之显形等,于眼识境则无所见。以彼根识,境明不明之各异觉,亦难得故。以无境明不明之二种现相,唯有明了显现故。

 

子二、破缘和合分二:丑一、正破,二、破释难。今初:

 

根不缘和合,不见连系住。

 

根识不见和合之连系而住,以不缘和合故。

 

丑二、破释难

 

言此缕为衣,此声乃自作。世言牛有角,不言角有牛。

谓牛余支分,不见间隔故。言彼缕之衣,谓缕织作已,

说后起为果。任何非一时。有于因增益,或示声所依。

简去一股缕,言缕于果转。或能益所益,或现无间隔,

无错误而知,最初立名言,行境是实名。

 

外曰:想此缕为衣之觉应有因,是觉故。彼因即是和合。破曰:言此缕为衣之声等,是正理派自己所作,不顺世间。言牛有角,是世间所共称。言角有牛,则非世间所共称故。外曰:言牛有角之名言,亦是由和合自相增上而立。破曰:应非而,除角之外,尚有谓牛之诸余支分,无间隔可得,乃说牛有角故。(颂文为‘不见间隔故’,解为见无间隔。其义一也。即见牛之诸余支分与牛角为一聚,故说牛有角。)外曰:缕衣若无和合自相,则说此是彼诸缕之衣,此名言不应道理。曰:言此是彼诸缕之衣,此声任何亦非由缕衣一时和合而有,是缕为缘经过织造,后起能防寒之整幅,说此果为衣故。外曰:若缕衣无和合自相者,或问何是先前之缕?答言此衣,则此名言不应道理。曰:此则应理。言先前之缕即是此衣,显示此声之所依,有人于衣增益为缕因,或简去一股缕而于果时之缕说缕声转故。外曰:若无和合自相者,即言牛声转,应成相违?曰:此无相违,以牛诸支分,互为能益所益,或于无间隔显现,言牛声转故。外曰:若无和合自相者,彼亦不应理。曰:于犁等聚,言牛之声,是汝之实名,以从牛声,无有错误了知是汝,又初立牛名所立境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