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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卷第五)(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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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是无事,若成立共相为非所量,是不定因,以汝是量所决定故。又第二比量,应已成立,以彼无事由量决定故。若谓不定,以彼无事是由根现量所证者。破曰:从根所生之觉(即眼识)非能亲量无事,以从所取义力而生故。若谓不待所取义功能者。破曰:从根所生之觉,于有障隔等境亦应能生,以是根现量,而不待所取义故。若谓无过,由遮能量之现量,故决定总等为无者。破曰;彼义为唯由遮能量之现量,便决定总等为无?抑由遮能量之现量为因,而决定总等为无耶?若如初者,当遮能量之现量,以汝决定总导为无,应成相违,以汝是无遮故。若如第二者,第二量应即成立,其遮能量之现量者,即成立总等为无,有宗法及遮遣与随行(即因三相)之正因故。及有了知他心之量故(知他心之量亦是比量。故以有了知他心之量,证明比量已成)。问:如何有?曰:顺世派师即决定成彼心体性,以有言说等转故。即由彼因能成立新了知他人相续有心之觉,是正量性,以是新生不欺诳之智故。

 

壬三、断诤

 

若谓某等处,误故不可*。见邪因故同。某时于某事,

由某成知彼,彼定从彼生,或定彼体性。无自因或体,

则彼义非有。所见彼自性,于余亦是相。若可见自体,

或可见自因,有余能见因,而无彼显现,如何有具彼?

 

若谓如以橄榄比知味淡,有处错误故一切正因皆不可*者。破曰:顺世派非彼立者,以彼仅见邪因故,妄执正因与彼相同,而正因之系属实无错乱故。问:如何不错乱?曰:由何因在某时、于某处,如成立知有彼火之烟,若无自因之火,汝义必不能有,以汝定从火生故。又如所作性,若无自体性之无常,汝必不能有,以定是彼无常性故。除烟与所作性外,所有果法与自性因,亦皆是于自所立法有不错乱相,以于自所立法见系属之自性故。问:于能立因可不错乱,于能破因如何不错乱耶?曰:如瓶清净地方(即无瓶处),如何能有具足彼瓶?定应非有。以可见瓶自体性有能见余因,而瓶不显现故。又如夜间海上;亦无具足彼烟,以可见烟自因之火,有能见余因,而火无显现故。

 

壬四、若无比量则太过失

 

总觉若非量,应无,如他世。若谓由诸根,余时能知者。

非尔,根、能等,根觉非有故。若知为无者,觉生应无因。

由无分别性,于自相为现。非无别,缘总。故彼是比量。

 

现在不现见之地方等应成为无,以总觉比知非是量故,如他做事。若谓不同,现在不现见之地方等,由诸根现量余时能了知,故可有,而他世根现量终不能见,故无也。破曰:由根现量终不能见,故谓他世无者,不应而,如眼根及彼生眼识之功能等,能量之根觉终不转故。若谓了知彼等为无者,破曰:眼觉发生应成无因,无眼根故。若问:汝由何知有眼根?曰:由因新知有眼根之觉,即是比量,非无分别量度境故。是缘总之量故。此因决定,以于自相若是现见,则定是无分别故。

 

庚二、破计数多  分二:辛一、难,二、答、今初:

 

若所量决定,不知色无常。彼觉成余量!无因而有故。

见差别,不知。与因系属故,彼亦是余量。所量众多故。

诸量亦众多,于一多转故,一三数不遣。喻如见差别。

境无决定故,有余所量故。

 

外曰:若所量自共二相决定者,则不应了知显色无常。如是决定,则了知显色无常之觉,应是余量故。以缘总故非是现量,以无因而有,非比量故。又了知差别之觉,亦是余量,以见差别故是量,以缘总故非现量,以不了如烟因与前火之系属,非比量故。又诸量应成多以所量除自共二相外,有多故。即于一境亦有多量转故。喻如先在屋内见火已,后由烟因,亦能见火差别。又一量与三量之数亦应不能除遣,以现比二量,境各别无定故。以自共二相外,有余所量故。

 

辛二、答  分三:壬一、破依因之觉为余量,二、破后生之见为余量,三、破知差别为余量。初又分三:癸一、标,二、释,三、结。今初:

 

不犯此过失,配于色总故?

 

若谓了知显色无常之觉是余量者,为说由所作性因新了知显色无常之觉?抑说见显色临断绝时现量后所生了知显色无常之觉耶?若如初者,由所作性因,新了如显色无常之觉,不犯此成第三种量之过,以是于显色总配无常总之量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