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 言
变即变化或转变,而“识变”是指那属于识的范畴内的变化。这在梵文的《唯识三十颂》里 第一颂及第七颂中,是以依主释的复合词的形式出现的,即vijn a pa rin·me?[1]与vij naparin·mah·?[2]二词。 若撇开其格的变化形式,那其中的 vijna 即是“ 识”,而parin·ma乃 译为转变或转化。合而言之,即是“识转变”或为“识转化”,简言之,即是“识变”。
单就“转变” (parin·ama)一词,在常识界,这是一个很容易理解的 词,也是一个非常宽泛 的词。在现实的世界中,我们眼所见的外界种种事物的转变,如树枝长出嫩叶、草坪变绿、 月亮的圆缺更替、大海的潮涨潮落、种子发芽、草木成灰,以及人逐渐由幼年走向老年。如 此等等,无论明显的,抑或不明显的,无不体现了“转变与变化”,总而言之,一切事物都 是处于变化之中。并且,就其变化的事物,常人更还会有个这样的看法,总认为,一切事与 物的发生、变化,皆有其与结果相对应的原因,就是说,那种变化的事物,必然具有一种相 待的因果性。所以,有鉴于此,本文也就顺其因果的形式来分析“识变”概念所能包摄的内 容,即分析在识的范畴内,那潜在因的情况、现行果的情况、以及二者之间都有一些什么样 的变化特点。同时,还要适当结合外道和部派佛教关于这方面的思想,藉此以显明唯识学的 “识变”概念所独具的特点。
至于此文为何要针对“识变”来分析?这主要是因为,综观整个唯识学,在其理论体系中, “识变”概念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就仅从玄奘法师所糅译的《成唯识论》中来看,“识变 ”就与这样一些概念发生着关联,如“因能变”、“果能变”、“随因缘势力故变”、“随 分别势力故变”、“生变”、“缘名变”、“能变”及“所变”,如此等等。故此,如若对 整个唯识学做一高度概括的话,似乎可以这样说,唯识学,就是一种关于“发生在识的范畴 内的转变与转化”的学理。并且,这种“识变”学理具有多层的合理含义,非是如一般人所 妄计揣测的那样,随意变物即是“识变”。然则,“识变”概念的具体的内涵又是什么呢? 那就需要在正文中,通过一步步分析才能得以展示。不过,本人在此仅做出一个粗略性的分 析,以藉此抛砖引玉;其中若 有不切当之处,就敬请各位善知识批评指正,以便能促使我在今后的学习中,再做更缜密的 思索与分析。
二、识变即是对因果的描述
1?外道与部派佛学的因法特点:
就因而言,在古典数论学派中,最初因的主体即是“自性”。此“因”,具有根源性的特点 ,且唯能生他物,不从他物生。它与神我(purus·a)结合,能展开人 生宇宙的一切现象,而其自体,不会因生他物而发生变化。并且,数论的因与果,之所以能 形成对应,那是因为因果 之间有着联系,即因中有果,就是说,一切事物的原因中,已经具有了“果”的因素,或者 说,“果”的因素,已经潜在于原因之中。理由是,事物只能自有而生,决不会从“无”而 生。“果”的出现。一定要由那具备有“果”的因素之“因”来形成。反之,如若“因”中 无“果”的潜在,即因果之间没有任何联系,而因果义照样成立的话,那么,草木就应能生 金银,一切事物皆应成为另一事物的因。因此之故,唯有特定的“因”,才能生出特定的“ 果”,即唯有那具有喜忧暗三德性的“自性因”,唯有它,才能生出一样具有三德性的大等 二十三谛?[3]之果。这不仅本体与现象的因果相生关系是如此,必 须 是“因中有果”,而且,现象界事物的因果相生关系,亦是如此。所以,就此类因生果的思 想,数论显然是无限地扩大了因果之间的联系,而把它当作因果义成立的唯一条件。
然而在胜论学派中,那又恰恰相反。每一种“果”非单由一因而成,是由多因而成, 此即透示出,“因”中 不存在直接有果的潜在,即为因中无果论。从现象事物的因果表现来看,虽然事物的结果, 是要受到事物原因的一定限制的,而同种原因,却还可以有多种结果,此如瓶,一定要由泥 土做成,但泥土与瓶,并不是唯一的对应,泥土还能做成碗等,由此,即可体现胜论学派的 “因中无果”观。进一步讲,胜论的因果观,还从因果之间的概念、名称、形状、数量及出 现的时间先后等等不同,来成立因与果之间,是没有潜在联系的论点。所以,由此可知,这 与数论恰好相反,胜论又错误地把那非根本的差异,当作根本的差异,从而致使因果之间, 又没有了联系。
又如数论学派那样,“因”体不变,及“因”中有潜在果的思想,在原始佛学中,虽然没有 ,但是在部派佛学中,却是存在的。如执三世实有的有部,认为诸法的自体,是恒住自性, 如如不变。若如此,那就正如《婆沙论》言“诸法实体,恒无转变,非因果故”?[4],那么试问,诸法之间又怎么来体现出有因果义呢?有部的意见,可从“ 用”上来讲。虽然诸法的自体没有变化,但是,其体之用,是有生灭变化的,就是说,可从 诸法作用生灭上来建立因果,此如《婆沙论》说“我说诸因,以作用为果,非以实体为果; 又说诸果以作用为因,非以实体为因。”?[5]有部与数论不同的是 ,一切有为法的用,是不能自主生起的,一定要依待于因缘。又除“用”以外,有部还从功 能和三世时间的改易上来谈因果转变,《婆沙论》言“若依功能转变说,谓未来世有生等功 能,现在世有灭等功能,过去世有与果功能;若依世转变说,应言诸行亦有转变,谓有未来 、现在、过去世改易故。”?[6]因此,有部是通过诸法的“用”、 “功能”与“三世”来显示体现因果义的。